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通用17篇)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縣廣電大樓。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通用17篇)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xx縣人民法院於 x年x月22日作出的()民初字第x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11月x日作出的()瀘民終字第45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x%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xx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x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説,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xx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説,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户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x%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説,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x%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x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2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2)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餘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0)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1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週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佔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並導致離婚是由於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係甚密,並已經生有一子。x0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悦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後,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後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後,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後的主觀臆斷,並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係,為什麼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採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並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採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於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複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複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於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於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於x0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佔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並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並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於x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户轉出80多萬元,其後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樑鳳姬的帳户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採納,而一味片面的採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於x0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説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並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於償還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採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採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07、x54-5、07x190-8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並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註銷”,並沒有告之註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註銷的時間和註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户在註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麼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户能查得這麼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户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於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47x252帳户內餘額5000元、帳號為476x39111帳户內餘額14390.25 元,存於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47006225*3帳户內餘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係,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麼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採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着?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於無過錯方,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於宋廣生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孃家居住,申訴人不單隻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麼?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後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沛衡自x0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説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麼只採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説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於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並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於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於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於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並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2)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3

上訴人:xx市xx公司

住所地:xx市寶安區xx街道**社區工業區*號廠房—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3x1

被上訴人:周某某,男,漢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xx市 區 路花園 棟 號,身份證號碼

原審被告:王某,男,漢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湖南省 縣 鎮平 村一村民組 號,身份證號碼

上訴人因不服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寶法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 請求依法撤銷(x2)深寶法民二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 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

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有二個,其一是要求返還投資款,其二是要求償還借款。既然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被上訴人所投資的對象是上訴人之外一家新公司,與上訴人無關;另一方面又認定被上訴人借款給上訴人的行為是與其投資行為在法律上具有關聯性,從而將被上訴人的兩個訴訟請求合案受理。原審判決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明顯存在自相矛盾的錯誤。合理的做法應該是要麼認定被上訴人投資的對象是上訴人,要麼將兩個訴訟請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時,完全憑藉協議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進行認定,並完全忽視協議的整體內容所體現出真實的意思表示,更沒有結合締約當事人事後的履約行為去認定各方之間的真實合意內容,必然導致其認定事實不清。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其適用該法律規定所依據的事實卻是原審被告一拿上訴人的資產作為自己的出資的行為導致了上訴人的公司資本被抽逃,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

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資產作為出資去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為人支付相應對價給該公司,獲得該資產的所有權,那麼以公司的資產作為組建新公司的出資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即使假設本案中雙方的真實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設原審被告一暫時沒有以相應對價獲得上訴人的資產所有權,那也只是原審被告一與上訴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原審被告一和被上訴人之間簽訂何種協議無關。而實際上雙方的真實合意並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於雙方不懂法律卻又在協議中自以為是地使用詞彙造成的,所謂的 “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對於雙方來説,其真實意思實際上是指因為周某某受讓公王永祥出讓的公司股份後,該公司與先前的股東不再相同,導致雙方誤以為原來的xx市xx公司不復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時就想當然的時而命名為“股份合作公司”,時而命名為“合作股份公司”,其實質是對公司股權轉讓法律行為的誤解,不清楚即使公司變更了名稱或者變更了股東,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麼新公司,雙方也並不是為了設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屬於錯誤適用法律,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三、補充協議已經明確了被上訴人受讓案外人股東王永祥的股權的份額和價款,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及其他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關係

從補充協議可以看出,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一之間真實的法律關係實際上就是原告以xx萬元作為投資款受讓原股東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權,上訴人直接收取該xx萬元投資款作為向王永祥的借款進行週轉,王永祥應收的股權轉讓款由上訴人作為借款償還。原審被告一與被上訴人之間又因為被上訴人以管理資源作為出資,將原審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權調整給被上訴人,最後形成被上訴人佔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審被告一佔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權結構。

四、上訴人的公司資本實際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實,並未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的xx萬元投資款和4x萬元借款由上訴人收取,上訴人也按照款項的性質分別開具了投資款的收據和借款的收據給被上訴人,也充分證明了被上訴人投資上訴人的事實。在被上訴人實際全面掌控上訴人公司的幾個月的時間裏,原審被告一也從未將上訴人的資產轉入任何其他公司。無任何抽逃公司資本及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事實發生。

五、被上訴人是上訴人公司股東的身份及全盤掌控公司經營的總經理身份足以證明:原審被告一與被上訴人之間簽署的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並沒有完全準確明瞭地反映出雙方之間的真實合意,從其整體內容和雙方履行協議的行為來看,其真實合意應推斷為對上訴人公司的股權進行股權轉讓,被上訴人實際投資對象為上訴人。

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一之間簽署的公司章程雖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補充協議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並不能因此認定其真實意思是成立這樣的公司。第一,我國公司法既無“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類型,也無“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類型;第二,被上訴人的投資款是由上訴人開具收據收取,並非其他公司開具收據;第三,被上訴人在簽署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之後實際成為了上訴人的股東並實際全面負責上訴人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投資款經由出讓股權的原股東王永祥同意後借給上訴人作為週轉資金使用,且該款項系由被上訴人本人親自決定或審批實際開支於上訴人的公司業務上,並非使用於其他公司的業務上,也並非由其他人來決定如何使用。

雖然並沒有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但是這種登記行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並不喪失其實際股東身份在真實股東內部之間的法律效力。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作出錯誤判決,請求予以糾正,撤銷其判決第一項。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xx公司

二x年二月 日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4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xx縣xx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卧龍區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x年1月4日向卧龍區法院起訴,於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寫作要點]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寫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同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寫作可以效仿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寫作要點是:

首部

(1)註明文書標題民事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後,應註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正文

(1)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判決不復,提出申訴的態度。

(2)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從原則上説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3)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寫出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後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其他主要色證據線索。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經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5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於1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電話:13x90。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1x年9月26日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高院提審,依法撤銷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1xx年認識, 1xx年嫁入申訴人家,同年生下兒子許某維,x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抱養一女兒許某丹, 1xx年開始共同經營“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築面積達686.11平方的6層半樓房,同時向工商銀行借款25萬元。

為了便於經營管理,從20xx年開始,文明商店裝了電腦,家裏也安裝了電腦,從此被申訴人經常整夜整夜泡在電腦裏,甚至經常離家外出,夜不歸宿……更為甚者,20xx年被申訴人化名“明天(ID:4x66)”在《珍愛網》徵婚,稱:

42歲,廣西玉林容縣,女士,尋找一位年齡在45-52歲之間,居住在廣西南寧的男士。

婚姻狀況:離異

學 歷:高中及以下

職 業:自由職業

月 收 入:20xx-3000元

住房條件:已購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們住在一起

身 高:158釐米

籍 貫:廣西玉林容縣

對此,被申訴人這樣辯解並得到法院認可:

"原告在忙碌之餘,上網與他人交換經營心得,而被告對原告極不信任,時常要求檢查原告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傷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20xx)容民初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書》

20xx年10月,被申訴人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11月容縣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後,被申訴人乾脆從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經營文明商店,所有營業款和經營利潤仍舊由被申訴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後來申訴人認為長此下去,被申訴人可能會捲走全部營業款和雙方積蓄下來的近100萬存款(注:發生糾紛前,被申訴人曾經跟申訴人説過有上百萬存款了),鑑於申訴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在申訴人的要求下,被申訴人被迫同意,雙方每天須共同核對營業收入,因此,從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27日,夫妻雙方按約定每天到店核對當天經營收支情況並簽字確認,雙方相安無事。但20xx年12月31日,被申訴人和母親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直接從櫃枱搶走一大疊營業款,申訴人聞訊趕到店時,被申訴人等正欲騎車離開,申訴人上前拉住被申訴人的摩托車,要先點清錢款再走......被申訴人把此錢塞給母親,申訴人電話報警,警察到後認為是家庭糾紛,沒有進行處理,但沒有判決書所説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

判決書這樣描述: “……其中,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3收入款項系原告收取(36615.7元),20xx年12月4日至20xx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項系被告收取(41645.4元)……20xx年12月31日,原告與母親及妹妹(注:只有劉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沒有在場)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費時,雙方發生爭吵並互相推扯,在推扯過程中,原告母親上前勸阻時,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由於被告懷疑原告將家裏所有現金拿走,.....。”____ (20xx)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此後,被申訴人不斷唆使街上的爛仔到店內搔擾滋事,強搶強拿店內的商品,20xx年2月10日,是申訴人大哥許文傑幫忙看店,被申訴人夥同父親劉廣森、母親朱依容、歐陽、黃媚、明胡紅等6人再次到店搬運物品,已經把二樓倉庫的商品特出商店門口,申訴人聞訊趕到阻攔,但被申請人父母上前糾纏住申訴人大哥許文傑,許文傑為避免物品受到哄搶,奮力掙脱,在撕扯過程中,被申訴人母親跌坐地上.....申訴人為避免更大的損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迫把店內部分商品轉到別處存放.....被申訴人又到工商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成劉燕芬名字,企圖強佔文明商店的經營權,雙方再次發生爭執。

然而,到了一二審法官的手上,判決書被偷龍轉鳳成:

“20xx年2月10日,被告(申訴人)將“文明紙品店”價值564041.68元的庫存商品全部轉移搬走。由於店鋪貨架上已無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進貨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輔面進行經營(注:劉燕芬在此種情況下有可能自己進貨進行經營? 一二審法官把當事人當成什麼了?),雙方由此多次發生爭執。”____ (20xx)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許某某存在私自轉移佔有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和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再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綜合考慮,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20xx)玉終民一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第14頁。

20xx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訴人經營文明商店。

期間,20xx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雙方達成了處理文明商店的協議:內容如下:

《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於劉某某。

電車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3000元,發電機,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750元。

工商銀行存款一萬元,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5000元。

20xx年到20xx年(美潔、老七、雕牌、納愛斯貨商,許某某、劉某某簽章欠款,許某某與劉某某各承擔一半費用)除外,劉某某簽名欠款與許某某無關。

以後文明商店兩間鋪面由許某某經營,工商、税所等一切費用由許某某承擔,兩間鋪面租金、房產税由許某某承擔。

備註:從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3月9日劉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備註:2),每月房屋按揭款,許某某、劉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號)

3)、現有的四個貨架未付款(劉某某預支的20xx元)四個貨架做好後,許某某應付劉某某20xx元,以後四個貨架款由許某某支付、許某某使用”

簽訂協議後,被申訴人在20xx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經營,此時商店內除貨架、無法搬運的物品外,商店已經被被申訴人清掃一空,《協議書》基本履行完畢。

20xx年3月10日開始,申訴人舉債自籌資金進貨,勉強恢復了文明商店的經營,被申訴人答應此店從此與自己無關,屬於申訴人自己的個人財產。

但被申訴人沒有按協議交付按揭款,作為對應申訴人也沒有按協議支付給被申訴人協議約定10750元。

20xx年8月11日,被申訴人再次起訴離婚。

同時,被申訴人申請對申訴人個人經營的文明商店進行財產保存,20xx年8月24日上午,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盧粵惠在調查時發現,其實文明商店的財產權和經營權已經按3月2日《協議書》處置完畢!

(法官)問:因為雙方於20xx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

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20xx年3月2日簽訂協議後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容履行。

劉:我也同意。——摘自20xx年8月24日上午9時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詢問筆錄》

但到了二審法官的手裏,此保全財產行為變成了:

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曾申請查封該商店財產,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____(20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12頁。

二、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漏洞百出,嚴重背離客觀現實,不會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20xx年2月10日劉某某夥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朱依容與許文傑(申訴人大哥)糾纏時倒地,在一二審判決中,法官硬生生地時間提前到20xx年12月31日“被被告(許某某)推倒跌地受傷”,把朱依容在糾纏許文傑時跌倒變成了被許某某推倒!

明明是劉某某夥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許某某為了財產安全所採取的必要保護措施,在《判決書》裏,法官硬生生地變成了“私自轉移佔有夫妻共有財產”

明明“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 ”在二審法官的手上又變成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明明20xx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劉某某經營文明商店,但二審法院卻認定“並且該商店從20xx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訴人許某某經營收益。”

……

一二審法官為達到證明申訴人“轉移財產”和“實施家庭暴力”可謂煞費苦心,多處故意扭曲事實,應該不僅僅是法官“眼花”了吧

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為:位於容州鎮城北路83號的面積為68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傢俱、家電和少部分債權債務

根據(20xx)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1990年2月15日雙方自願到容縣容州鎮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從1996年9月18日起雙方又共同經營“文明紙品店”......20xx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面積為92.290的土地使用權......20xx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權及建築面積為591平方米的全部權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容縣支行簽訂個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於建房,......建成6層半的房屋(門牌號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20xx年10月8日原告起訴離婚,......20xx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兒子草擬的《協議書》上簽名,約定文明商店現所有的物品 ……歸原告所有……原告從此不再過問,但被告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20xx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____ (20xx)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0、11、12頁。

被申訴人和一審法院均認可《協議書》,只是認為沒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

由此可見,在20xx年3月2日後,許某某和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確實包括文明商店,但經此協議處置後,夫妻共同財產為以下幾項:

1、門牌號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6 層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評估價為137.6萬元)

2、劉燕芬欠的10000元;

3、鋪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容縣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號房屋內部分傢俱、電腦、電視、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經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

因此原一二審把文明商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重複處分,是對申訴人個人合法財產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屬於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一、二審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20xx年3月2日,許某某與劉某某達成了《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於劉某某。……”

由於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分財產(文明商店) 達成了以上協議,進行了處分,且已經實際履行,且財產已經處分完畢,沒有可恢復性。而且,《協議書》內容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夫妻雙方均具約束力!同時,申訴人在3月2日重新經營文明商店後,借款20多萬元,也自認為是申訴人自己的個人債務,沒有主張由被申訴人分擔!

雙方對此《協議書》一直沒有異議,比如20xx年8月24日上午,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詢問筆錄》

(盧法官)問:因為雙方於20xx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20xx年3月2日簽訂協議後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容履行。

劉:我也同意。

20xx年1月4日上午,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審筆錄》第3頁:

審判員 :本案起訴後,20xx年8月24日法庭向雙方做了詢問筆錄,雙方對該詢問筆錄有何異議?

原告(劉某某):沒有異議,是事實。

被告(許某某):沒有異議。

夫妻財產分割的一個原則就是書面約定高於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對財產分割進行的書面約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以書面約定為準,“夫妻財產約定”是屬於私法的範疇,而私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都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因此,夫妻財產約定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對夫妻雙方就具有約束力,一二審法院粗暴干涉,強制性判決重新分割屬於申訴人一方的私人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審法院公然剝奪申訴人的城北路83號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把申訴人應有的財產份額判給被申訴人,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二審法院維持的:“三、......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房地產及房屋內的物品,......歸原告劉某某所有”

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房地產及房屋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通過二十多年的漚心瀝血創造的物質財富,雙方均有權分享,任何人都無權私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一、二審法院均以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為幌子,對於我們夫妻共有的686.11平方米的6層房屋,全部判給被申訴人,難道申訴人就不值1/686.11?一、二審法院如此恣意妄為,非法剝奪申訴人的的財產所有權,法律依據是什麼?

容縣和玉林中院的判決顯然與《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和《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背道而馳的,也是違背婚姻法的規定的,一二審法院均武斷地認定申訴人有“家庭暴力”、有“轉移財產”行為,實在是荒唐可笑,退一萬步説,就算申訴人有過錯,最多也是少分,總不至於要全部剝奪吧?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法官雖有自由裁量權利,但此權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被申訴人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按該條規定,申訴人在一審時,法院根本就沒有就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房的歸屬組織雙方進行過協商,沒有給申訴人許某某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機會,二審時雙方均主張要房屋,申訴人主張採用競價,價高者得,卻被審判長大聲喝斥,在調解過程中,申訴人一再提出願以160萬甚至更高的價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申訴人上訴後於20xx年3月19日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法院沒有組織評估!20xx年4月9日申訴人再次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但都沒有得到中院的准許,申訴人被迫在開庭前單方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房屋價值為1376000元,二審法院:“對證據11,因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並且該報告是上訴人單方委託有關單位進行評估的,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確認”被申訴人既提不出相反證據,又不申請鑑定,且申訴人庭上和調解時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願按評估價、甚至按150、160、甚至200萬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訴人卻提出要申訴人要另外補償200萬元給被申訴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無理的要求,卻得到了二審法官的支持。

二審法院的審判行為,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玉林中級人民法院非法剝奪申訴人的權利,偏袒一方,不但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本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申訴人認為一二審判決明顯屬於枉法裁判、且非法剝奪申訴人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判決結果十分不公平,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特申請貴院依法提審。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xx年8月16日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6

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xx市。

被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膠州市。

申訴請求:申訴人不服()濰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請求對該案提起再審。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買買合同糾紛一案經xx市人民法院和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已作出生效判決,認定被申訴人欠申訴人貨款88969.54元。申訴人不服,特提起申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該案在一審、發回重審以及終審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三組證據,分別為: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7月18日簽訂付款協議,約定:1、於x年7月內付款90000元;2、於x年8月內付款190000元;3、於x年9月將餘款全部付清。協議簽訂後,被申訴人僅在x年8月7日向申訴人付款x0元,該筆付款也是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最後一次付款。

上述協議雖然沒有明確欠款的總額,但可以確定的是,截止x年7月18日,被申訴人至少尚欠申訴人貨款280000元。該欠款額減去其於x年8月7日向申訴人支付的x0元貨款,至申訴人起訴時,被申訴人至少還有260000元貨款尚未償付。

二、在雙方買買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申訴人向申訴人交付的轉賬支票裏有23張因賬户餘額不足或支票密碼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兑付,票面金額共計724947.54元。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對賬清單,在申訴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x年5月12日之後,被申訴人又向申訴人付款8筆計235221.45元,並稱該款係為彌補出現退票的轉賬支票款。

根據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實,不論被申訴人欠申訴人的貨款總額是多少,也不論在x年5月12日之後雙方是否又發生過買賣關係,但完全可以確認被申訴人應再向申訴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項為489726.09元(724947.52元—235221.45元=489726.09元)。

三、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訴人曾自認兩項事實:1、從x年到x年共支付給申訴人貨款620多萬元,現在還欠50000元左右;2、發生23張銀行退票後,被申訴人共向申訴人支付了462929.1元,其中的382277.25元是用於彌補23張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實際尚有342670.29元未予彌補。

根據被申訴人上述自認的事實,至少可以認定被申訴人的欠款總額應為39萬元左右(342670.29元+50000元左右)。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組證據,而是在二審庭審過程中數次組織雙方對賬,將對賬時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予以認定,但對爭議事實未作全面審理,對不利於被申訴人的證據視若無睹,而直接採信了不利於申訴人的相關證據,從而武斷的作出了被申訴人只欠申訴人88969.54元貨款的錯誤判決。

申訴人認為:

一、終審法院在庭審中組織雙方對賬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終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迴避了雙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協議、對賬清單、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而另行組織雙方對賬,這是一種典型的糾問式審判模式,嚴重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再者,是否對賬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當事人處分權的體現。該案所涉證據並不屬於法院主動調取和當事人申請調取的範疇,對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由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承擔,是否提供證據、提供什麼樣的證據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僅需根據現有證據對事實作出判決即可。法院的審判權可以監督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不得無端干預當事人的處分權。而且,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在不足兩年的時間裏共發生買賣關係二百餘次,其間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確欠款數額的對賬單等證據。如此龐雜的業務關係,顯然無法僅在幾次庭審中就核對清楚,而終審法院的判決所依據的主要就是其組織對賬所形成的所謂無爭議事實。

二、終審法院應以“法律真實”為證明要求和以“高度蓋然性”為證明標準對該案作出判決。

該案中,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所提供或自認的證據雖然沒有達到欠款數額非常明確的證明作用,但是通過各組證據材料所形成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欠款事實,以及欠款數額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訴訟的功能在於補償,證明標準只要達到蓋然性佔優即可,案件事實是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現於法庭之上的,法官應從追求“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轉向追求“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序認定的證據能夠得到的真實,就是法官所要認定的法律上的客觀真實。

申訴人在該案中提供的付款協議、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等書證屬於不變證據,而終審法院組織雙方對賬所形成的證據材料屬於當事人陳述,是可變證據,而且每次對賬都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對賬結果。因此,對賬結果在證明力上不足以抗辯申訴人提供的書證。綜合全面衡量應認為申訴人提供的證據處於優勢。只要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能形成一個優勢的狀態,就可以去認定案件事實。

三、終審法院不應迴避被申訴人曾自認欠款總額為39萬元左右的事實。

當事人對事實的自認可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自認制度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自認一經作出,不僅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對法院的裁判行為也產生約束力。對當事人而言,一方當事人的自認行為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法院而言,法院應當受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約束,依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自認欠款39萬元左右的事實就是賦予申訴人的最大的證據優勢,而且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自認並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

但是,本案的終審法官迴避了被申訴人自認的這一事實,又另外組織雙方對賬,對此前的審理程序中出現的各份有利於申訴人的證據拒絕採信,僅依據法庭組織的對賬結果這一單一證據就作出了一個明顯不利於申訴人的判決,並未全面、客觀的去審核認定證據,這顯然是不符合證據認定規則的。

綜上所述,本案終審法官未全面綜合的去認定證據,故意迴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各份書證以及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僅僅依據單一證據最終作出了明顯不利於申訴人的錯誤判決。為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特提起申訴,懇請貴院予以再審。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申述狀副本三份

申訴人:*有限公司

x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7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8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後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餘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係農會分給我的,分後並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後(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餘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幹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幹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並出有書面證明,願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着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麼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餘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 ____於______年歸還我後,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牆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後)。由於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着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麼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鑑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申訴人:

x年10月24日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9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後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餘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係農會分給我的,分後並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後(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餘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幹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幹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並出有書面證明,願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着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麼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餘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 ____於______年歸還我後,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牆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後)。由於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着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麼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鑑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要求複查糾正的書狀。

申訴狀的結構形式與上訴狀大致相同,也由四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標題。寫明“________申訴狀”或“申訴狀”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其在訴訟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來由,請求與理由兩個部分。

①案件來由。

②請求與理由。這是申訴狀的核心內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訴狀所提交的法院名稱、申訴人姓名、蓋章、申訴日期和附項。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0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鄉。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託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採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為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定。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為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交接貨之後,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付款的具體時間,儘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為違反合同規定,因為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故此提出申訴。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購銷魚粉合同複印件1份。

2.一、二審判決書複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份。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1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許昌縣蔣李集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工業區新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陽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卧龍區人民20xx年5月15日(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20x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20x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20xx年4月20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20xx年6月18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20xx年1月4日向卧龍區法院起訴,於20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南陽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2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於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電話。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x年9月26日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高院提審,依法撤銷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認識, x年嫁入申訴人家,同年生下兒子許某維,x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5年抱養一女兒許某丹, x年開始共同經營“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築面積達686.11平方的6層半樓房,同時向工商銀行借款25萬元。

為了便於經營管理,從x8年開始,文明商店裝了電腦,家裏也安裝了電腦,從此被申訴人經常整夜整夜泡在電腦裏,甚至經常離家外出,夜不歸宿……更為甚者,x0年被申訴人化名“明天()”在徵婚,稱:

42歲,廣西玉林容縣,女士,尋找一位年齡在45-52歲之間,居住在廣西南寧的男士。

婚姻狀況:離異

學 歷:高中及以下

職 業:自由職業

月 收 入:x1-3000元

住房條件:已購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們住在一起

身 高:158釐米

籍 貫:廣西玉林容縣

對此,被申訴人這樣辯解並得到法院認可:

"原告在忙碌之餘,上網與他人交換經營心得,而被告對原告極不信任,時常要求檢查原告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傷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x0)容民初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書》

x0年10月,被申訴人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11月容縣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後,被申訴人乾脆從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經營文明商店,所有營業款和經營利潤仍舊由被申訴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後來申訴人認為長此下去,被申訴人可能會捲走全部營業款和雙方積蓄下來的近100萬存款(注:發生糾紛前,被申訴人曾經跟申訴人説過有上百萬存款了),鑑於申訴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在申訴人的要求下,被申訴人被迫同意,雙方每天須共同核對營業收入,因此,從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27日,夫妻雙方按約定每天到店核對當天經營收支情況並簽字確認,雙方相安無事。但x0年12月31日,被申訴人和母親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直接從櫃枱搶走一大疊營業款,申訴人聞訊趕到店時,被申訴人等正欲騎車離開,申訴人上前拉住被申訴人的摩托車,要先點清錢款再走......被申訴人把此錢塞給母親,申訴人電話報警,警察到後認為是家庭糾紛,沒有進行處理,但沒有判決書所説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

判決書這樣描述: “……其中,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3收入款項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0年12月4日至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項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0年12月31日,原告與母親及妹妹(注:只有劉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沒有在場)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費時,雙方發生爭吵並互相推扯,在推扯過程中,原告母親上前勸阻時,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由於被告懷疑原告將家裏所有現金拿走,.....。”____ (x1)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此後,被申訴人不斷唆使街上的爛仔到店內搔擾滋事,強搶強拿店內的商品,x1年2月10日,是申訴人大哥許文傑幫忙看店,被申訴人夥同父親劉廣森、母親朱依容、歐陽、黃媚、明胡紅等6人再次到店搬運物品,已經把二樓倉庫的商品特出商店門口,申訴人聞訊趕到阻攔,但被申請人父母上前糾纏住申訴人大哥許文傑,許文傑為避免物品受到哄搶,奮力掙脱,在撕扯過程中,被申訴人母親跌坐地上.....申訴人為避免更大的損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迫把店內部分商品轉到別處存放.....被申訴人又到工商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成劉燕芬名字,企圖強佔文明商店的經營權,雙方再次發生爭執。

然而,到了一二審法官的手上,判決書被偷龍轉鳳成:

“x1年2月10日,被告(申訴人)將“文明紙品店”價值564041.68元的庫存商品全部轉移搬走。由於店鋪貨架上已無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進貨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輔面進行經營(注:劉燕芬在此種情況下有可能自己進貨進行經營? 一二審法官把當事人當成什麼了?),雙方由此多次發生爭執。”____ (x1)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許某某存在私自轉移佔有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和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再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綜合考慮,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x2)玉終民一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第14頁。

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訴人經營文明商店。

期間,x1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雙方達成了處理文明商店的協議:內容如下:

《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於劉某某。

電車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3000元,發電機,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750元。

工商銀行存款一萬元,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5000元。

x0年到x1年(美潔、老七、雕牌、納愛斯貨商,許某某、劉某某簽章欠款,許某某與劉某某各承擔一半費用)除外,劉某某簽名欠款與許某某無關。

以後文明商店兩間鋪面由許某某經營,工商、税所等一切費用由許某某承擔,兩間鋪面租金、房產税由許某某承擔。

備註:從x1年3月3日至x1年3月9日劉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備註:2),每月房屋按揭款,許某某、劉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號)

3)、現有的四個貨架未付款(劉某某預支的x0元)四個貨架做好後,許某某應付劉某某x0元,以後四個貨架款由許某某支付、許某某使用”

簽訂協議後,被申訴人在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經營,此時商店內除貨架、無法搬運的物品外,商店已經被被申訴人清掃一空,《協議書》基本履行完畢。

x1年3月10日開始,申訴人舉債自籌資金進貨,勉強恢復了文明商店的經營,被申訴人答應此店從此與自己無關,屬於申訴人自己的個人財產。

但被申訴人沒有按協議交付按揭款,作為對應申訴人也沒有按協議支付給被申訴人協議約定10750元。

x1年8月11日,被申訴人再次起訴離婚。

同時,被申訴人申請對申訴人個人經營的文明商店進行財產保存,x1年8月24日上午,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盧粵惠在調查時發現,其實文明商店的財產權和經營權已經按3月2日《協議書》處置完畢!

(法官)問:因為雙方於x1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

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簽訂協議後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容履行。

劉:我也同意。——摘自x1年8月24日上午9時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詢問筆錄》

但到了二審法官的手裏,此保全財產行為變成了:

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曾申請查封該商店財產,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____(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12頁。

二、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漏洞百出,嚴重背離客觀現實,不會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1年2月10日劉某某夥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朱依容與許文傑(申訴人大哥)糾纏時倒地,在一二審判決中,法官硬生生地時間提前到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許某某)推倒跌地受傷”,把朱依容在糾纏許文傑時跌倒變成了被許某某推倒!

明明是劉某某夥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許某某為了財產安全所採取的必要保護措施,在《判決書》裏,法官硬生生地變成了“私自轉移佔有夫妻共有財產”

明明“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 ”在二審法官的手上又變成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明明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劉某某經營文明商店,但二審法院卻認定“並且該商店從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訴人許某某經營收益。”

……

一二審法官為達到證明申訴人“轉移財產”和“實施家庭暴力”可謂煞費苦心,多處故意扭曲事實,應該不僅僅是法官“眼花”了吧

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為:位於容州鎮城北路83號的面積為68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傢俱、家電和少部分債權債務

根據(x1)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x0年2月15日雙方自願到容縣容州鎮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從x6年9月18日起雙方又共同經營“文明紙品店”......x5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面積為92.290的土地使用權......x6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權及建築面積為591平方米的全部權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容縣支行簽訂個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於建房,......建成6層半的房屋(門牌號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x0年10月8日原告起訴離婚,......x1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兒子草擬的《協議書》上簽名,約定文明商店現所有的物品 ……歸原告所有……原告從此不再過問,但被告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x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____ (x1)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0、11、12頁。

被申訴人和一審法院均認可《協議書》,只是認為沒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

由此可見,在x1年3月2日後,許某某和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確實包括文明商店,但經此協議處置後,夫妻共同財產為以下幾項:

1、門牌號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6 層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評估價為137.6萬元)

2、劉燕芬欠的10000元;

3、鋪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容縣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號房屋內部分傢俱、電腦、電視、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經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

因此原一二審把文明商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重複處分,是對申訴人個人合法財產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屬於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一、二審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x1年3月2日,許某某與劉某某達成了《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於劉某某。……”

由於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分財產(文明商店) 達成了以上協議,進行了處分,且已經實際履行,且財產已經處分完畢,沒有可恢復性。而且,《協議書》內容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夫妻雙方均具約束力!同時,申訴人在3月2日重新經營文明商店後,借款20多萬元,也自認為是申訴人自己的個人債務,沒有主張由被申訴人分擔!

雙方對此《協議書》一直沒有異議,比如x1年8月24日上午,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詢問筆錄》

(盧法官)問:因為雙方於x1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簽訂協議後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容履行。

劉:我也同意。

x2年1月4日上午,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審筆錄》第3頁:

審判員 :本案起訴後,x1年8月24日法庭向雙方做了詢問筆錄,雙方對該詢問筆錄有何異議?

原告(劉某某):沒有異議,是事實。

被告(許某某):沒有異議。

夫妻財產分割的一個原則就是書面約定高於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對財產分割進行的書面約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以書面約定為準,“夫妻財產約定”是屬於私法的範疇,而私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都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因此,夫妻財產約定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對夫妻雙方就具有約束力,一二審法院粗暴干涉,強制性判決重新分割屬於申訴人一方的私人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審法院公然剝奪申訴人的城北路83號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把申訴人應有的財產份額判給被申訴人,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二審法院維持的:“三、......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房地產及房屋內的物品,......歸原告劉某某所有”

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房地產及房屋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通過二十多年的漚心瀝血創造的物質財富,雙方均有權分享,任何人都無權私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一、二審法院均以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為幌子,對於我們夫妻共有的686.11平方米的6層房屋,全部判給被申訴人,難道申訴人就不值1/686.11?一、二審法院如此恣意妄為,非法剝奪申訴人的的財產所有權,法律依據是什麼?

容縣和玉林中院的判決顯然與《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和《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背道而馳的,也是違背婚姻法的規定的,一二審法院均武斷地認定申訴人有“家庭暴力”、有“轉移財產”行為,實在是荒唐可笑,退一萬步説,就算申訴人有過錯,最多也是少分,總不至於要全部剝奪吧?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法官雖有自由裁量權利,但此權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被申訴人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按該條規定,申訴人在一審時,法院根本就沒有就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房的歸屬組織雙方進行過協商,沒有給申訴人許某某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機會,二審時雙方均主張要房屋,申訴人主張採用競價,價高者得,卻被審判長大聲喝斥,在調解過程中,申訴人一再提出願以160萬甚至更高的價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申訴人上訴後於x2年3月19日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法院沒有組織評估!x2年4月9日申訴人再次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但都沒有得到中院的准許,申訴人被迫在開庭前單方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房屋價值為1376000元,二審法院:“對證據11,因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並且該報告是上訴人單方委託有關單位進行評估的,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確認”被申訴人既提不出相反證據,又不申請鑑定,且申訴人庭上和調解時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願按評估價、甚至按150、160、甚至x萬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訴人卻提出要申訴人要另外補償x萬元給被申訴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無理的要求,卻得到了二審法官的支持。

二審法院的審判行為,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玉林中級人民法院非法剝奪申訴人的權利,偏袒一方,不但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本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申訴人認為一二審判決明顯屬於枉法裁判、且非法剝奪申訴人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判決結果十分不公平,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特申請貴院依法提審。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2年8月16日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3

申訴人:吳,男,漢族,x年9月13日出生,xx省x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王,漢族,x年11月15日出生,xx省x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沈,男,漢族,x年10月24日出生,xx省黃平縣人,現住路90號。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

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東民終字第622號判決。

2,判令被申訴人沈賠償非法佔用申訴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離路*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實

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於20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被申訴人同意將屬於其所有的環城北路90號房屋出售給申訴人,該房屋土地使用面積146.2平方米,建築面積550.5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52萬元,預付定金1萬元。

《協議書》簽定後,於20x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訴人賣給申訴人的房屋,早在20xx年因為潘x貸款提供擔保,被x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凱民初字第602號判決書,於20xx年11月9日,以(20xx)凱執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

20xx年10月28日,經被申訴人沈向x人民法院請求,並經申訴人同意,x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將被申訴人所有的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變賣給申訴人,並據此作出(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依據(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於20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向法院執行局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儘管申訴人是從法院以變賣的方式,用281190元購得被申訴人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但申訴人嚴守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按照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20xx年1月21日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的約定付款。即: eq oac(○,1)1、20xx年1月21日,申訴人王支付被申訴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20xx年10月26日向法院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eq oac(○,3)3、20xx年11月20日,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沈支付購房款300000元(現金),共計535000元。

這裏需要慎重説明的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是:房屋總價款是520xx0元,而申訴人實際向被申訴人支付545000元,為什麼申訴人要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20xx年10月27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時(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訴人沈提出:現在房屋過户費高了,要求增加過户費,申訴人考慮當時過户費的確上漲了,就同意給被申訴人增加2.5萬元過户費。這樣申訴人就還要向被申訴人支付30萬元,依據雙方商定的付款數額,被申訴人當即寫了30萬元的收條。該收條當時沒有交給申訴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訴人又説:他現在沒有錢過户,要求申訴人先付被申訴人80000元房款作為過户的費用。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於20xx年10月7日上午10時34分,申訴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為被申訴人的過户費。被申訴人得75000元后便與申訴人一起去房產局辦理過户手續,去到房產局後,由於沒有x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房產局不同意過户。

經申訴人要求,20xx年11月14日,x人民法院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到房產局。該月15日,申訴人就叫被申訴人去房產局過户,這時,申訴人有説:申訴人原給的75000元已還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現沒有錢辦理過户手續,你給足300000元,我與你就去辦理過户手續。對申訴人這種無理要求,申訴人當時沒有答應。但思來想去,不給足還應付的300000元,被申訴人就不去辦理過户手續。為了實現辦理過户手續,申訴人同意給被申訴人300000元再去辦理過户手續。於是,在20xx年11月20日16時51分,申訴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25000元,餘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當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去到房產局時,因快下班,當天又沒有辦成過户手續。

20xx年11月21日,申訴人又請被申請去辦理過户手續,被申訴人聲稱有事不能去辦理過户手續。此後,被申訴人便以種種理由不去辦理過户手續。萬般無賴之下,於20xx年12月3日,申訴人依據x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訴人支付過户費辦理過户手續。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一審判決情況

申訴人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後,要求被申訴人搬出該房時,被申訴人拒絕搬出。此種情況下,申訴人要求x人民法院執行,該院則説,沒有執行依據,你必須以侵權糾紛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後再與執行。

20xx年5月21日,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申訴人立即搬出環城路90號房屋;2、自20xx年10月28日至被申訴人搬出的日期,門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計算,住房400.5平方米,以每日66元計算賠償給申訴人。

20xx年8月2日,x人民法院作出(20xx)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出環城路90號房屋。

三、二審判決情況

20xx年8月10日,被申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於20xx年12月6日以(20xx)黔東民終字第622號民事判決,撤銷了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申訴人立即搬出環城路90號房屋的判決。

四、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認定事實錯誤

(一)、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

本案的下列證據所證實的事實是無可爭辯的客觀事實,二審法院對這些客觀事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視而不見,將其束之高閣,這些證據有:

1、《xx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票據》

這一證據證實申訴人通過法院向農村信用聯社支付235000元,用於償還被申訴人在該社的欠款,對此,二審法院和被申訴人都是認可的。

2、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真實、合法、有效

被申訴人20xx年10月27日書寫的,20xx年11月20日總共收到申訴人300000元現金(20x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20x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後,被申訴人才將收條交給申訴人。這樣的收條應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合法有效。因為, eq oac(○,1)1、被申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實; eq oac(○,3)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7日出具《收條》的行為是一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在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該收條產生法律效力。為什麼説被申訴人的這種民事行為有效呢?因為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的規定。

3、收條

該收條證實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定金10000元的事實,二審法院,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無異議。

(二)、二審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吳、王主張20xx年10月27日另外付給申訴人沈xx300000元現金,但其取款時間為20xx年11月20日,除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二審答辯時主張付款時間(20xx年10月27日)與二審庭審時主張的付款時間(20x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對於取款支付的地點也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其主張的付款數額也超過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的數額,於常理不符,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不客觀,也不足以推翻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實。其理由如下:

1、申訴人對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現金的付款時間的描述並不矛盾

因為,被申訴人於20xx年10月27日書寫的收條是一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即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並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申訴人按照收條上的日期,認定付款日期為20xx年10月27日,按照實際付款日期,申訴人説是20xx年11月20日付款並無不妥。

申訴人對取款地點在一、二審説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訴人在20x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萬元的事實,更不能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實

20xx年11月20 日,申訴人到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時,由於該社當時沒有這樣多現金,該社主任劉輝就要其工作人員從農村信用聯社萬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現金支付給申訴人,得款後,就支付225000元現金給被申訴人。所以,申訴人在一審時便説:304000元是從萬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審,申訴人仔細看自己的存摺後,才知304000元是從洗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訴人有意這樣説,也不能否定申訴人20xx年11月20 日在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因為由申訴人的存摺和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據佐證。

3、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的問題

申訴人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是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户費而同意支付的,這個數額不在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內,這就是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545000元)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520xx0元)的原因。應被申訴人要求,多給被申訴人25000元過户費,這是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怎麼就成了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沒有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簡直荒唐至極。

二審法院以上述三點理由不支持申訴人付給被申訴人30萬元現金的主張是十分錯誤的。其理由是:1、對取款時間的理解不一,説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訴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2、對取款地點的説法不一,是申訴人認為304000萬元是從萬博分社提來的,就是從萬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訴人的確把取款地點説錯了,也不能否定申訴人20xx年11月20 日在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實;3、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户費而同意支付被申訴人過户費25000元,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以此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張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訴人6.5萬元現金,毫無依據。其理由如下:

1、被申訴人沈在二審庭審中説:“信用聯社的證據是真實的,27號取5萬元是替我侄子還貸款,她(申訴人)當天取兩次,另拿了1萬多元給我。”從沈這一陳述看,被申訴人沈xx10月27號只從申訴人處得1萬多元現金,沒有得6.5萬元現金。

2、農村信用聯社兩份證明

該兩份證明證實,20x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侄子)用現金償還了在農村信用聯社大道分社的貸款本息51073元。

從上述兩點看,被申訴人的陳述是謊言,因為,沈大勇的貸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現金償還的,被申訴人沈也説沒有得6.5萬元現金。那麼二審法院認定20xx年10月27日,被申訴人從申訴人處得65000元現金,就是毫無依據,純屬編造。

四、二審法院認定取款時間與辦證時間不符,故認定申訴人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觀事實

申訴人20xx年10月27日取款7.5萬元是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支付給被申訴人的房款,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户手續之用。至於,申訴人辦理房屋證書的情況,是20xx年12月3日,申訴人自己支付過户費,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買房屋的產權證書。這哪裏存在辦證時間與取款時間不符的情況。

五、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是一個極不客觀的認定

1、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

2、依據被申訴人在一、二審的陳述,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因為被申訴人在一審時説:“我不知道,20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到銀行轉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審,當法官問被申訴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條子給吳德美麼?”被申訴人説:“直到他起訴我才曉得這回事。”從被申訴人在一、二審上述陳述看,被申訴人20xx年7月7日一審開庭時都不知道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6日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的情況,那麼,被申訴人怎麼説在20xx年10月27日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這十分顯然,被申訴人説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個巨大的謊言。

綜上所述,經協商一致,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20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申訴人依《協議書》約定,申訴人於20x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訴人定金10000元,20x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35000元(通過x人民法院支付給農村信用聯社,用以支付被申訴人欠農村信用聯社的欠款),20xx年10月27日支付7.5萬元,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户手續之用,當時,申訴人自己書寫了300000元的收條,但沒有交給申訴人,被申訴人自己保存。11月20日支付22.5萬元,被申訴人將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人民幣的收條交給申訴人,(至於二審法院認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無依據的,在此不再贅述)至此,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應被申訴人要求多支付的過户費25000元),申訴人購買被申訴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訴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後,本應自動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訴人卻拒絕搬出。萬般無賴下,申訴人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審法院不但不支持申訴人的訴訟請求,反而以毫無證據的所謂事實,甚至編造的事實,判令申訴人再支付被申訴人21萬元,被申訴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為此,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貴院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周*、王

申訴代理人:楊

20xx年6月27日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4

申訴人(原一審原告):鹿路生,男,漢族,x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05X,户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賈汪鎮鹿樓村10組558號,實際居住地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東亭鎮莊橋新村別墅區58號。

被申訴人(原一審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定);註冊地址: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鎮東旺新村3幢501號;現公司所在地:無錫市新區碩放鎮振發五路(新安路和振發五路交叉口東面)。

申訴人鹿路生不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錫商終字第0629號商事判決,案由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依法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中院裁定撤銷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的()錫商終字第0629號、()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商事判決。

2、請求中院開庭審理本案並認定涉案《合同書》的履行期限。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程序違法十分嚴重,適用法律錯誤。商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審查認定錯誤,法人企業的《授權委託書》套用公民個人用的格式,弄虛作假;實體法律關係處理錯誤。本案第三人不是沈沿海,而是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和江蘇韻達騰雲物流有限公司。

我 x年6月28日是因侵權行為(承攬經營權、個人名譽權)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地就是無錫市錫山區東亭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屬於受訴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明確的被告是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被告並未提起反訴,故,不存在公司訴訟。訴訟主體更不是原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自x年12月1日起工商查檔顯示法定代表人續為唐傳喜屬於弄虛作假。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是由本案的主要證據《證明》和《合同書》決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隨意確定,在該合同尾部,無錫韻達公司在甲方欄加蓋公章,鹿路生在乙方欄簽字;《證明》也是經公司研究決定,加蓋無錫韻達公司公章。本案中對方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是接受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單位的委託,而不應該是接受唐傳喜本人的委託。請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對方委託代理人是作為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參加訴訟;若是作為唐傳喜本人訴訟代理人的,請其退出法庭。經過多次申請,我才於x年1月4日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複印到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全部筆錄。發現,原一審x年8月11日開庭筆錄、原一審x年11月10日證據交換筆錄第一頁均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被告雙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雙方委託代理人均已到庭)。”,此,究竟是蓄意陷害還是無意錯誤?請求無錫中院認真審查原一審合議庭評議筆錄。後原一審x年2月24日開庭筆錄、原一審x年3月3日、發回重審x年11月17日開庭筆錄、發回重審x年12月28日證據交換筆錄第二頁均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告方到庭,被告方委託代理人已到庭)。”;後發回重審x年7月11日開庭筆錄第二頁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後又起訴x年9月12日開庭筆錄第一頁載明“書記員:查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略)。”和第二頁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訴訟參與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證人等到)的到庭情況;庭前準備工作就緒,報告完畢。”。綜上,在訴訟主體資格方面,本案不是我是個人還是公司的爭議,因我認為,x年2月24日開庭筆錄已經更正,發回重審也是延用更正後的陳述;故,本案的爭議是無錫韻達公司究竟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或者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爭議。也就是雙方究竟是買賣關係、承包關係,還是承攬關係方面的爭議;無錫韻達公司究竟是企業內部承包經營還是企業特許加盟經營的爭議。因為無錫韻達公司在x年12月26日談話筆錄第6頁陳述“(無錫)韻達公司系獨立法人主體,至今沒有被任何企業收購”,這兩點陳述至少有一點是虛假的,需要審理查明。承包關係和分公司均是無錫韻達公司定作,需要無錫韻達公司當庭提供合理解釋,亦屬於()錫法商初字第851號遺漏審理《合同書》部分之一,均要求重新審理。我是自然人蔘加訴訟是事實,無錫韻達公司亦從沒有陳述我是單位。請無錫中院依據江蘇高院的()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確保司法公正。x年10月31日我在江蘇高院首次被允許查閲卷宗(包括變造的16本短期正宗),發現,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其他合同糾紛案由、承包合同欠款糾紛案由、承包合同糾紛案由、名譽權糾紛案由均是首先出現在無錫韻達公司的《授權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庭函》中,其中承包合同糾紛案由在原一審x年8月9日《授權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庭函》已經提出。還發現,無錫韻達公司作為法人企業卻套用公民個人使用的《授權委託書》格式,人民法院應當負責任的審查,避免弄虛作假。我一直上訴、又起訴、申請再審、申訴證明我一直不予認可商事案件和合同法律關係的合法性。

另,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全部筆錄均載明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傳喜,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該公司總經理”,因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拒絕要求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故,再次請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出具,以便查明“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該公司總經理”是否是真實有效的信息。江蘇智和律師事務所鄧萬平律師在x年12月28日《代理意見》第1點載明“鹿路生的承包區域究竟是什麼地方?客觀的講,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沈沿海有最大的發言權”。原告、被告雙方均一致認為沈沿海與本案無利害關係,故,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在審理過程中也從來沒有涉及,屬於將錯就錯變相審定的案由,應當依據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依法裁定撤銷()錫商終字第0629號、()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商事判決;無錫市韻達公司既沒有提起反訴,也沒有依法交納案件受理費,此無中生有的反訴不要成為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解決糾紛的絆腳石。一、二審商事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我不是商法關係的主體,無錫韻達公司並沒有提起公司訴訟,本案屬於赤裸裸的民事案件,適用的是民法,應該側重於保護社會公眾的一般利益;不屬於商事案件,而本案區地兩級法院均適用的商法,處理上側重於保護商事主體無錫韻達公司的營利和非法營利動機的商事行為,完全沒有表示出對弱者我的同情和關懷,更沒有照顧到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優先。再請依據我x年9月28日和x年8月30日提交的《申請書》依法調查韻達官方網站中披露的自x年12月1日起無錫韻達公司被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兼併和收回直營的真相,為預防無錫韻達公司再弄虛作假,要求無錫韻達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明唐傳喜系無錫韻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擔任該公司的總經理職務。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是本案明確的被告,確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的註冊地址是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鎮東旺新村3幢501號;我x年6月28日提起訴訟時的住所地是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鎮芙蓉工業園內;x年12月1日被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併購後,現公司所在地是無錫市新區碩放鎮振發五路(新安路和振發五路交叉口東面)。無錫韻達公司從事的仍是郵政行業,但公司的性質實際由特許加盟公司變更為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總部)的直營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追加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和上海韻達騰雲物流有限公司(註冊資本9000萬,判決書均載明9萬)為本案第三人。機讀檔案材料亦顯示:無錫市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江蘇韻達騰雲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的許可經營項目均為“國內快遞(郵政企業專營業務除外)”的專項審批,所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

二、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所屬行業是其他寄遞服務;一審、二審均遺漏審理的格式《合同書》總則篇約定雙方從事的都是郵政行業,即快遞服務行業。一案即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我x年8月30日已經自主明確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應再行確定履行期限為10年左右,最低5年。涉案《合同書》並未終止,主張解除必須依法出具解除的書面通知等合法有效的證據,根本違約方無錫韻達公司違法解除就等於解除,還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例幹嘛?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中止也應當可以隨時履行。遺漏審理的和錯誤審理的均應當糾正。

本案,即原告鹿路生起訴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韻達公司)一案,即()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案由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由,x年度立案,本民事案件屬於民一庭審理的範疇。據以x年6月25日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於x年6月28日出具的載明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專用票據》可以充分證明一案就是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關於本案,原告是公民鹿路生,我是自然人蔘加訴訟,是獨立的承攬區域負責人,是以韻達快運網絡的名義運營的;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雙方從事的同是郵政行業,應當按照格式條款的通常理解正確確定無錫韻達公司披露的“分公司”和“承包關係”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參照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3條第一款“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的規定,實際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已經實際經營快遞服務10年以上,所以,“承包期不限”也應當不少於3年;同時也只有大部分承包區域均做滿3年以上才能確保無錫韻達公司特許經營不少於3年。因各承攬人簽訂的是非續簽(連續性)合同書,依據格式條款第八條約定“承包期不限”即長期承攬是客觀事實,“不滿一年押金不退”是無錫韻達公司單方對各承攬人必須承攬一年以上的強制,亦符合雙方長期經營的具體約定。《證明》也證明王龍是長期承攬的客觀事實,劉亮的視聽資料證據和沈沿海的證人證言均證明是長期承攬的客觀事實,故,我依據《合同書》格式條款約定的承包期不限和《證明》證據按照通常理解最低做5年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合同是否履行雙方協商解決,若無錫韻達公司拒絕協商也拒絕催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xx】7號解釋即《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合理書面催告的賠償3個月補救;無合理書面催告的賠償一年補救。為便於本案的審理,我於x年12月16日談話筆錄中再次明確了我的觀點,並於當天提交了請求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認定涉案《合同書》的履行期限的《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護受害我的合法權益。x年12月1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第28頁第(二)項第1點載明“另外,一審法院用一年的期限實際是為了計算可得利益損失,而非認定《合同書》的履行期限為一年”,也就是説,一審法院認為“應認定一年應是鹿路生對承包期限的最低預期”是有損公平、公正的,沒有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徹底違揹我的主觀意願,我的最低預期是5年。故,x年12月16日我提交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申請書》,依法請求貴院開庭審理並認定案涉《合同書》的履行期限(注:江蘇高院就沒有遺漏審查案涉《合同書》的內容,同時針對()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第5頁“承發包關係”、第10頁“上海韻達總公司”及“韻達公司認為”等均給予了糾正;同時江蘇高院也發現一審、二審法院程序違法,涉及到我的訴訟請求和證據僅以“談話筆錄”的形式審查)。

關於原告鹿路生訴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中的選擇權,錯誤的商事案件一直影響我的自主選擇權。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x年7月14日受理後,由審判員蔡建忠獨任審判,x年8月11日首次“開庭”,後x年11月10日、11月19日、x年1月10日三次證據交換後,x年2月24日傳票為證據交換,當天為開庭並審理後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由,我指出程序違法,又於3月3日以買賣合同糾紛案由進行了一次開庭,並在辯論結束時恢復法庭調查,“請問原告,你在本案中的請求是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我回答“是合同違約之訴與賠償之訴”。我認為,選擇權應當是在開始審理時讓受損害方我選擇,而不是審理後已經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後再讓受損害方我選擇,這是對我依法享有的選擇權赤裸裸的剝奪!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已經於x年6月27日送達我《釋明函》【註明:江蘇高院書面告知我“應向中院申請再審”;無錫中院王立新法官在x年5月14日法律釋明談話時,我問“這個案件應該你們中院就可以再審的”,王立新温和的説“一般當事人都喜歡向高院去再審”】,我亦已經於x年7月5日提交《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釋明函的幾點説明》,並於x年8月30日提交本案,即()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明確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的固定的14項具體的訴訟請求,也就是增加訴訟請求數額後的原一審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沒有區別,僅是依法增加了訴訟請求數額且根據一審法院的通知補交了案件受理費用。並於x年12月16日談話後再次書面明確我的觀點,我多次書面明確,《民事裁定書》中竟然謊稱我未予明確而駁回起訴,令人費解。我起訴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中,一案即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案由應該科學的界定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由。原告我既不同意將我起訴的一個案件人為分為兩個案件審查處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實體權利的主張;也不同意一個案件中同時處理兩個法律關係,我已經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我接受()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依法給予本案的補救,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陳軍慰審判長竟然口頭告訴我()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是搞錯了;但是之前傳票上的案號都是空白,x年8月1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合議庭人員組成通知書》才正式確定()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怎可能是錯的。我認為,()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才真正是立案庭定的本案案號,真正搞錯的是()錫法商初字第0639號和()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x年2月16日又提交的本案《起訴狀》中的三項訴訟請求,就是x年8月30日舉證期限內明確的第3項、第5項、第14項具體的訴訟請求(具體見x年8月30日提交的《本案固定的14項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數額後的原一審訴訟請求》)。均是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錯誤定性本民事案件為商事案件導致遺漏審理的侵權法律關係方面的訴訟請求,因均是侵權法律關係的訴訟請求,我亦多次明確,故,不存在我再次選擇。x年2月16日續提交本案的《起訴狀》中的前兩項訴訟請求充分證明我x年6月28日是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載明的三項訴訟請求就是x年8月30日舉證期限內提交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已經明確的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1項訴訟請求就是已經明確的第3項訴訟請求,也就是原一審提交的第3項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2項訴訟請求就是x年8月30日已經明確的第5項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3項訴訟請求就是x年8月30日已經明確的第14項訴訟請求。原一審中的第3項訴訟請求“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和第5項訴訟請求“賠償原告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均是商事案件中遺漏審查的,其中第3項訴訟請求中賠償可得利益方面僅在商事案件中支持了一部分訴訟請求。x年7月19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使事實真相大白於天下,故,遺漏審理的第3項訴訟請求、遺漏審理的第5項訴訟請求、遺漏審理的《合同書》總則篇、第十條、落款均應當重新審理;錯誤審理的公司的實際情況均應當糾正。

三、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我接受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給予本案的補救,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究竟是一個案件還是兩個案件應由提起訴訟時的客觀事實決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隨意確定。

關於我起訴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不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先程序違法依職權將一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分為兩個案件【()錫法商初字第0638號、()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審查處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的選擇權,嚴重妨礙了我實體權利的主張;更不允許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後程序違法依職權再將一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分為前後兩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審查處理。我起訴的一個案件中,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共出現2個商事案號,3個民事案號,8個案由,請問,這樣審判是解決了糾紛還是製造了糾紛?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無權指責我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規定,我認為,本案確實需要無錫中院依法作出一份裁定,確定本案的案由、案號,指引本案迷失的方向。我認為,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將本案中發回重審案件和又起訴案件均作為新收案件來源審查審批,我均無法接受!是有失公平、公正的。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x年4月26日出具《起訴材料收據》和x年4月23日楊庭和我的《談話筆錄》均證明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是按照同一案受理的;()錫法商初字第851號x年6月21日的開庭《傳票》也清楚證明發回重審變更後的合議庭(審判長榮曉峯、審判員蔡永芳、代理審判員呂純陽)並不是按新收案件處理的。不同意名譽權糾紛案由,就代表對應案號()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也不予認可作為新收案件的合法性,()錫法民初字第0328-1號需要釋明。我x年5月21日談話筆錄中已經強調我起訴的就是同一個案件,王碧雲法官告訴書記員“這個不要記”,有當天的《庭審錄音錄像》為證。客觀證據證明,我最初x年6月25日提起訴訟時已經明確的提出第5項關於名譽賠償方面的具體的訴訟請求,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於x年6月28日出具了載明移交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訴訟費收據專用票據》,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費(包括第5項主張名譽權損失賠償的具體訴請)。發回重審期間我於x年12月6日依法官的要求續提交本案的《起訴狀》,當時的立案庭庭長鄭玄還親自在《起訴狀》上批字,要求移交民一庭審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亦當天正常收訖了我的訴訟材料並移交了民一庭,當時民一庭庭長任笑均(現任行政庭庭長)給我通過電話“你是單位,你有什麼名譽權”,顯然任笑均依舊把我當作單位了,並指示高姓法官駁回了我提起的訴訟,遂告知我可以申請併案審理或等案件有結果了再起訴,我x年3月31日確書面申請了併案審理,沒有采納。請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向原民一庭庭長任笑均和原民二庭庭長虞靜珠查實,是誰後來何因又移交民二庭的!發回重審期間我於x年3月26日提交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院長王立新(現任江陰市人民法院院長)一份《申請書》,申請審判員過元申迴避,實由民二庭庭長榮曉峯決定不予迴避,並打電話兩次斬釘截鐵的告訴我“你再亂寫東西,我就辦你”,榮曉峯庭長説話算話,開始了枉法裁判的接力賽。x年6月8日榮曉峯引薦蔡永芳承辦法官與我見面,主要是動員我更改訴訟請求,我當時拒絕並告訴榮曉峯庭長應該尊重快遞公司的實際情況,榮曉峯庭長當時嚴肅的説“這是法院,不是快遞公司!”。後x年6月21日民二庭榮曉峯庭長親任審判長據以被撤銷的()錫法商初字第0639號商事判決審定()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為承發包關係的生效判決!後我給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審監庭通電話請求監督,審監庭庭長已被原立案庭庭長鄭玄接任,電話告訴我“他們正在審理,我們也不好監督;你放心,我們法官一年10多萬的工資呢,辦錯案是要回家的”,這句話一度讓我吃了定心丸。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錫法商初字第851號判決於x年1月31日起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我無奈於x年2月16日再次被動提交了本案的《起訴狀》,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訖《起訴狀》之前又約見現民一庭庭長陳軍慰與我見面,陳軍慰庭長堅持“一事不再理”,後來立案庭楊庭於x年4月23日與我談話(見當天“談話”筆錄)後,於x年4月26日出具了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材料收據》,立案庭顯然是按照同一案處理的;後陳軍慰審判長於x年8月7日親自在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大廳交給我一份載明x年5月2日的()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受理案件通知書》,此送達訴訟文書並沒有送達回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x年8月6日《交納訴訟費用通知》載明“關於你單位訴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的名譽權糾紛一案,應補交案件受理費350元”, 請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調查前因後果,同樣均是民一庭庭長(任笑均、陳軍慰)審定了我是單位,卻出現了發回重審期間該受理卻駁回起訴,申請再審期間不該受理卻予以受理的尷尬局面。人為剝奪了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在同一個案件中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我接受()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的補救。之後,我於x年9月7日收到載明x年8月1日的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從江蘇高院x年10月31日首次查閲卷宗後發現,原一審、發回重審期間立案庭庭長鄭玄(注:上訴審期間任審監庭庭長)審批的人民法院民事一審、(二審)案件立案審查、審批流程管理信息表最終統計結果表明原告我起訴被告無錫韻達公司一案涉案標的為2元,人民法院應收、我預交和實交的受理費均是33619元。足以證明,本訴僅受理根本沒有審理,僅程序違法審理了根本不存在的反訴。我要求繼續審理()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合情、合理、合法,更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不允許誰再讓本案解決糾紛正確的方向走向錯誤。

申請再審期間,我曾經於x年9月中旬詢問陳軍慰審判長,這個案件你準備怎麼處理的,陳軍慰審判長説“有兩種處理方式,要麼你撤訴,要麼法院駁回起訴”,我x年6月25日已經提起訴訟,x年6月28日貴院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費(包括第5項主張名譽權損失賠償的具體訴請)並於x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根本不存在我撤訴!所以,民一庭陳軍慰審判長(任庭長)在再審期間始終不駁回起訴和再審裁定書下發後立即駁回起訴的行為,令人費解,這種不正當的行為,可能影響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的公正審理。另,陳軍慰審判長將受送達人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的《送達回證》x年12月20日送達給了我,我當天指出錯誤並提交《申請書》要求重新送達;後x年12月25日收到重新送達的《送達回證》,此錯誤令我費解。

四、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商事案件致使公司的實際情況認定錯誤。民事案件,公正優先,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客觀事實證據,本着有錯必糾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審判。

一審、二審法院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規定,一直拒絕我查閲和複印筆錄,直到x年1月4日二審結束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王立新法官才允許我複印原一審、一審的庭審筆錄;直到x年10月31日我才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查閲到原一審、一審的商事案件卷宗。商事案件和買賣合同糾紛均是原一審、一審、二審對本案定性錯誤,掛羊頭,賣狗肉,衍生出一系列庭審筆錄故意記載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對法庭筆錄沒有當庭宣讀的、無中生有的、對我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例如:①x年8月11日開庭筆錄第一頁“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被告雙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雙方委託代理人均已到庭),此法庭筆錄未經當庭宣讀,也不知道是不是庭後加上去的,嚴重影響了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我是自然人蔘加訴訟,明確的被告是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②x年7月11日開庭筆錄第9頁關於劉亮的電話錄音視聽資料,我陳述為“證明沈沿海一直是承包友誼路以東的”,有庭審錄音為證,可是筆錄上卻記錄為“證明鹿路生一直是承包友誼路以東的”,導致是非不清。③法庭分別在x年5月4日和x年12月26日談話筆錄中詢問“法庭瞭解一下,x年4月1日雙方對承包問題發生重大爭議後,你再到原來客户上門取件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韻達公司的名義?”,我回答為“肯定是以韻達網絡的名義,但是我是獨立的承包區”,筆錄上記錄為“肯定是以公司的名義,但是我有獨立的承包區”。此記錄致使案件性質大變,促成承發包關係。④無錫韻達公司從來沒有任何的協商出現,851號判決中卻謊稱“x年4月1日,韻達公司未與鹿路生協商一致即終止了與其快遞派送業務的承發包關係,並向相關公司客户發出書面《證明》”。⑤承包費收條證據中的承包費欠條證據和變造的15000元欠條證據屬於違法證據,均應當排除。民二庭斷章取義,歪曲客觀事實,法言法語、造假筆錄採納了非法證據,欺民自欺,有力的保護了違法行為!過元申法官更是直截了當的告訴我“我們法院不一定會都查清楚的!”。我的誠信陳述見x年7月11日庭審錄音續盤04:38-09:58和x年12月28日和x年7月11日開庭前提交的《原告的陳述》。⑥格式《合同書》第八條載明“八、承包期不限,承包費增減根據郵政行業標準和公司的實際情況調整費用,在承包期間乙方如造成快件遺失、延誤、投訴、交通事故等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責任何責任”,851號商事案件將上述乙方機械的置換為鹿路生,甲方機械的置換為韻達公司,是不遵守公司的實際情況的,同時也不符格式條款的通常理解,甲方泛指各網點、乙方泛指各承包區,誰的責任誰來承擔,這才符合韻達網絡運營(郵政行業)的特性,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⑦我x年6月25日的《民事起訴狀》中及第3項具體的訴訟請求均清楚記載“無錫韻達公司的這一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原一審筆錄上和()錫法商初字第0639號判決書上變為“韻達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違法行為的陳述記錄為違約行為,嚴重改變了我是因侵權行為向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客觀事實。⑧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簡稱韻達公司,應簡稱無錫韻達公司;江蘇韻達騰雲物流有限公司簡稱騰雲公司,應簡稱江蘇韻達公司;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韻達公司,應簡稱上海韻達總部;以上簡稱的瑕疵迴避了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韻達快運網絡運營(郵政行業)的性質。⑨同樣是沈沿海20xx年9月6日出具的收條(具有協議性質),白紙黑字的友誼路以東,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以商事案件的定性主審了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沈沿海與我合同糾紛3年多,至今事實不清;而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東北塘鎮人民法庭以民事案件僅審查一天【x年7月15日,見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即:沈沿海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就做到了案結事了,顯然,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包庇了邪惡,踐踏了正義。原告我x年6月28日起懷揣着對法官、法院、法律100%的公正信仰向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今天僅依靠沉澱的1%支撐着,我無任何過錯,沒討到公正不言放棄。

綜上,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錫商終字第0256號《民事裁定書》、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錫法民初字第0328-1號《民事裁定書》和()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為糾正本案中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一案即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本案中既有無中生有的商事案件也有其他民事案件,本案中的案由更是多如牛毛,更為棘手的是筆錄中、卷宗封面、判決書中案由均各不相同,無錫韻達公司申請不公開審理促成了經典的冤假錯案,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案中案、連環案。人民法院為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將案中案、連環案均先徹底審查清楚,這無可厚非,但並不意味着審查清楚了案中案、連環案後,我的本訴自然就不需要開庭審理了,違法行為得到了有力保護,此是我絕不能接受的主次不分的荒唐邏輯。若一個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請問,誰有資格不服!請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負責審查並重新開庭審理本案並認定案涉《合同書》的履行期限。遺漏審理的和錯誤審理的均應當糾正,做到案結事了。

此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12月30日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5

申訴人(原審被告):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該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男歲族原籍

現在xx區街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xx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於年月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型男涼皮鞋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於年月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以應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其中,皮夾克於年月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於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週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雙,各式皮夾克件賣不出去,共摺合人民幣餘元。

儘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於年月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説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百貨商店在____xx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於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採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6

申訴人(原審被告):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該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 男 歲 族原籍 市

現在 市 區 街 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 市 廠

法定代表人: ,該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 ;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於 年 月 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 型男涼皮鞋 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 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於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 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 商品按時發至 市。其中,皮夾克於 年 月 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 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於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週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 雙,各式皮夾克 件賣不出去,共摺合人民幣 餘元。

儘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於 年 月 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説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 百貨商店在____市 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 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 對於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採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7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12月27日,漢族,住河南省許昌縣蔣李集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業區新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河南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卧龍區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x年1月4日向卧龍區法院起訴,於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