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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經理的,對項目經理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3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的,對項目經理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37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落實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未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四)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對進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參加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簽署虛假文件的,對項目經理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37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八、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築法》第71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九、違反第九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十、違反第十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