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刑事申訴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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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刑事申訴書範本

故意傷害案刑事申訴書範本1

申訴人:姚x利,男,1xx年12月21日出生,漢族,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武岡市鄧家鋪鎮楊龍村17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xx年2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惠城區檢察院逮捕,現在羈押在惠州市惠城區看守所。

申訴辯護人:黃xx,xx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xxxxxxx。

申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粵高法少刑終字第142號刑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粵高法少刑終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2、對申訴人改判為有期徒刑。

申訴理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上訴人姚x利無期徒刑,屬於量刑畸重。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一方對本起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的老鄉尋釁滋事,這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20xx年2月7日中午12點左右,被害人的老鄉因有偷狗嫌疑,被申訴人訓斥後懷恨在心,故尋釁滋事,糾合十多個老鄉包括被害人等持械到申訴人家裏鬧事,並首先動手打人,從而引發互毆。所以被害人及其老鄉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可以説被害人及其老鄉的挑釁行為是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起因。

二、申訴人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根據查閲案卷資料和經過會見申訴人,我們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發生在被害人的老鄉偷狗不成,藉機報復的前提下,申訴人出於正當防衞的目的而實施了正當防衞的行為。被害人及其老鄉被打跑後,申訴人等本應終止其先前的正當防衞行為,而沒有終止,所以後來行為的性質發生轉化,即由最初的正當防衞轉化為故意傷害。由此可見,該案發確實是事出有因,申訴人屬於臨時起意型激情犯罪,與有組織、有策劃、有預謀的犯罪相比,主觀惡性顯然要小得多。

三、申訴人沒有犯罪前科劣跡,是偶犯、初犯,且認罪態度較好,又有自首和坦白的情節,應當從輕處罰。

申訴人在被害人及其老鄉的挑釁行為的刺激下,一時衝動才傷害了被害人,造成了這樣嚴重的後果。申訴人是在沒有任何思想準備的情況下犯罪,案發後,申訴人沒有逃跑,也沒有實施任何逃避責任的行為。相反,申訴人還立即讓他的母親打120叫救護車和打110報警,等警察到來後主動歸案,接受審訊,並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和同案人的罪行,無避重就輕之行為,有自首和坦白的情節,認罪態度極好,這進一步體現了申訴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案發後,申訴人他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後悔,並多次表示,希望家人盡最大努力在最大限度內賠償被害人家屬。這個事實充分説明,申訴人的認罪態度很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加上申訴人有自首情節,從輕處罰的幅度應當更大。

四、申訴人的傷害行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害人的死亡是其他同案人用木棍打擊申訴人的頭部所致,申訴人姚x利並沒有擊打被害人的頭部,而是選擇被害人的腳進行傷害,所以被害人的死跟申訴人的傷害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本案因被害人一方前來挑釁所致,帶有突發性,申訴人並沒有糾合同案人蔘與打鬥,更談不上組織策劃可言,所有同案人蔘與打架都是自發的,不存在誰提起犯意,誰組織策劃,所以申訴人姚x利與同案人的地位作用相當,但申訴人姚x利對被害人的傷害行為情節顯然要輕於其他的同案人。故對其量刑按理應當輕於其他的同案人,這樣才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五、廣東省高院對申訴人姚x利的量刑沒有體現刑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定為故意傷害罪本身就説明了申訴人等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從該刑法條文可以看出,故意傷害致死的量刑,首先考慮的是有期徒刑,其次是無期徒刑,最後是死刑。只有在手段特別殘忍,且被害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考慮適用無期徒刑;只有在手段極其殘忍,影響極壞的情況下,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在本案中,申訴人並沒有特別惡劣的情節,且被害人及其老鄉有一定的過錯,申訴人又有自首坦白情節,認罪態度好,所以本案對申訴人姚x利量刑時應當適用有期徒刑,而不應當適用無期徒刑。

六、對申訴人姚x利以故意傷害罪適用有期徒刑,更能體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

本辯護人曾經辦理過一起類似的故意傷害案件,兩工友因瑣事打架,致被害人周寧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黃輔仁盡其所有賠償周寧家屬3萬多元人民幣,後被告人黃輔仁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下面我將附上這個案件的判決書,供法院對比。同樣的情形,同樣有自首情節,賠償的費用也相當,黃輔仁賠償是三萬多一點,申訴人賠償的是兩萬。其結果是一個判無期,一個判六年,如此大的差異很顯然對申訴人是不公平的,對於申訴人的改造也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20xx年10月26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維護司法公正的情況時指出,要正確執行法律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繼續堅持依法“從嚴”懲治的一面,同時也要注意依法“從寬”處理的一面,對那些社會危害不大、主觀惡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的,以及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從寬處理。寬嚴都要依法進行,寬嚴都要落實到位。切實做到審時度勢,體現區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效果良好。本辯護人認為,對申訴人姚x利以故意傷害罪適用有期徒刑,更能體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寬嚴相濟的理念。

綜上所述,我作為申訴人姚x利的申訴辯護人,並不是一味地為申訴人開脱罪責,畢竟,死亡的結果是所有人都不願面對的,也正因此,申訴人得知這一結果後也深表悔罪,申訴人在和我的溝通中,也同樣表示,希望他的家人幫他進一步賠償被害人家屬。我們還是希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能夠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性:首先本案乃是由一起被害人及其老鄉的尋釁滋事引發的;其次,本案發生後,申訴人的自首坦白表現;再次,申訴人系初犯、偶犯、激情犯等情節,對申訴人姚x利進行改判,適用有期徒刑。謝謝!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辯護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律師: 黃xx

申訴人:姚x利

20xx年x月25日

故意傷害案刑事申訴書範本2

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撤銷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依法重新審理此案,宣告申訴人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20xx年8月8日上午9時許,申訴人店面因電路問題,請電工進行維修,因維修需關閉總閘,受害人李某某不僅不同意,還對申訴人咒罵,指責其不該關閉電閘。後申訴人與李某某論理,並告訴李某某,以後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訴人這邊來,申訴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聽後就衝到申訴人攤位上與其鬥狠,並揚言 “老子偏要走”,於是申訴人將手中切千層餅的菜刀在自己的攤位上拍了兩下,想以此嚇住汪某某等人,誰料汪某某就動手推打申訴人,申訴人就隨手將刀扔在自己的攤位旁邊(路邊,注:申訴人店面居中,左邊是李某某店面,右邊是蛋糕店店面,申訴人當時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攤位上,申訴人右手握刀,右手邊是馬路,申訴人店面距馬路4—5米,攤位擺放於門面外,距馬路約2米左右,因此申訴人隨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邊或攤位邊),用夾千層餅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後背一下,進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對申訴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訴人的頭,汪某某抓申訴人的睾丸,申訴人的上衣及短褲均被撕爛,臉部也受傷變色,申訴人愛人周某某與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兒、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訴人艱難的掙脱出來後見一爛仔從對面衝過來,申訴人慌忙之中隨手拿起自家的太陽傘傘柄朝距離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隨後高師傅攔住了申訴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着腿,腿部有傷。

並且根據證人陳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發現場至少有2把菜刀(陳某某供述有兩把,一把有血,一把無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兩把無血,申訴人的菜刀無血)。

二、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疑點重重

1、作為本案關鍵物證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傷口,並未對此進行痕跡鑑定

在本案中,根據證人陳某某及申訴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發現場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跡,另外兩把均無任何血跡。因此,在本案中,有三個疑點:(1)這三把刀是如何被帶到現場的?申訴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現場的,那麼另外兩把刀又是如何被帶到現場的?原審判決對此並無證據證明,這也是偵查機關的程序錯誤。(2)這三把刀分別是誰的刀?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張某某的,但另外兩把刀是誰的?對如此重要的事實,原審判決並未證據證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傷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據本案事實,現場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訴人的菜刀無血,很顯然李某某腿部的傷並非申訴人的刀所致,那傷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審判決中,並沒有關於傷口與菜刀的比對、痕跡鑑定,很顯然對於李某某傷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為並不清楚,但原審判決卻武斷的認為是申訴人的刀所致,這是何其的草率。

原審中,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對該部分事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違反了偵查、審查起訴程序,判決結果與事實不符,該案並未排除合理懷疑,無法達到認定犯罪唯一的證明標準。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傷口並非申訴人所致

根據現場勘查及申訴人供述,申訴人店面居中,左邊是李某某店面,右邊是蛋糕店店面,申訴人當時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當時在自己的攤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證人劉某某所説,申訴人將菜刀朝李某某扔去,那麼菜刀應當落在李某某店面一側。而根據證人周某凡陳述,其當時在路邊撿到菜刀,並隨手將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據此陳述,菜刀當時的位置應在申訴人一側,周某凡順手撿起,就將其放到旁邊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這就更加説明申訴人並未將菜刀扔向李某某,而只是隨手扔在自己的攤位旁邊。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陳述,周某凡在李某某一側撿起菜刀,然後繞過申訴人的店面,將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這符合常理嗎?顯然被害人一方的陳述與事實不符,有做偽證之嫌。

3、申訴人將刀仍向李某某不符合常理

根據本案事實,汪某某在推申訴人並與申訴人鬥狠時,申訴人才隨手扔掉手中的菜刀與汪某某廝打,此時李某某正在自己攤位上賣菜,其並未同申訴人爭執鬥狠,其又有何理由將菜刀扔向李某某?這符合常理嗎?根據常理,申訴人應該直接將刀仍向汪某某。並且,在整個過程中,申訴人一直在與汪氏父子進行廝打,根本無暇接觸李某某,其所受傷又怎能是申訴人操刀所致呢?

同時,在本案中,申訴人在與汪某某鬥毆之前就已經將菜刀丟掉,在後續的打鬥中其再無扔刀行為。倘若被害人李某某及汪氏父子所言屬實,李某某應在打鬥開始之前就已經受傷,其遭受如此重傷後,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沒事一樣繼續參與鬥毆,這符合常理嗎?既然在鬥毆之前就已經受傷,為何本案所有的詢問筆錄均沒有李某某在鬥毆過程中腿部已經受傷的內容?既然在鬥毆之前就已經受傷,為何李某某在鬥毆結束後才坐在地上大呼?這一連串的疑點,原審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並未查實清楚,排除合理懷疑,就倉促定罪,有失職、枉法裁判之嫌。

4、原審判決證據不充分,證明力不足

1、認定本案事實主要依賴的是證人證言,缺少其他證據佐證,無法客觀還原事實真相。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應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本案中,認定案件事實時僅僅依據證人證言,而無其他實物證據予以佐證。眾所周知,證人證言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容易受證人的記憶力、表達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從而影響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對於本案申訴人來講,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將對其今後的生活、命運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不能僅僅依靠證人證言就倉促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這既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不符合以人為本的基本法律原則。

(2)本案證人汪某某、汪某忠系本案厲害關係人,且與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厲害關係,其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説沒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處,另一方面又説被害人腿部的傷是申訴人扔刀所致,顯然存在矛盾,同時,在本案審理時,所有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證,僅僅憑藉幾份書面證人證言就認定申訴人犯罪的事實,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未承認被害人腿部所受傷害是他所為,根據申訴人陳述,汪某某衝過來與申訴人鬥狠時,其將菜刀隨手扔在了路邊,而並未朝被害人李某某扔去,只是當李某某叫喊“砍人了”時,申訴人才發現李某某腿部受傷,申訴人僅僅“以為”被害人所受傷是自己的雨傘所致,而並非承認。並且,申訴人在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時,也詢問辦案警官:李某某所受傷害是刀傷還是傘傷,因為辦案警官告訴他是刀傷,可見其對李某某受傷一事是何其的驚訝和不解,更加證明其並未傷害李某某。

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合法,理應予以排除

1、申訴人的訊問筆錄系逼供和誘供,應當予以排除

申訴人在公安機關接受長達6個小時的訊問,期間申訴人因睾丸疼痛難忍,要求偵查人員將其送醫院接受治療,任憑申訴人苦苦哀求,偵查人員始終未同意。在訊問過程中,申訴人向公安機關講述了事情的經過,但承辦警官湯某某所長認為申訴人撒謊,並告訴申訴人,汪氏父子及李某某均指認是申訴人所為,讓其不要狡辯。但申訴人仍然告訴訊問人員並非其用刀傷害李某某,湯某某所長氣急敗壞的吼道“將其拉到審訊室銬起來再説”,申訴人作為一個樸實的老百姓,如何經受得住這般恐嚇威脅。後偵查人員將已經打印好的訊問筆錄讓申訴人簽字,但該訊問筆錄與其所陳述內容完全不同,申訴人在簽字之前已經向辦案民警反映情況,並要求重新制作訊問筆錄,但遭到辦案民警的拒絕。申訴人拒絕簽字,但湯某某所長用手敲了敲申訴人腦袋威脅説“如果再不老實,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簽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對如此兇狠偵查人員的威脅、恐嚇和引誘,申訴人已經恐懼到極點,害怕自己永遠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萬般無奈之下,只好違心簽字,以為這樣就不會再有事了,怎知偵查人員竟以此繼續追究申訴人的責任。

同時,對於證人陳某某的詢問筆錄是偵查人員事先已經做好,在半夜時分找到陳某某,要求其簽字,陳某某明確表示筆錄上所載並非事實,拒絕簽字。偵查人員於是威脅陳某某,作為樸實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脅,其在被迫的情況下不得不在已經做好的筆錄上簽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54條的規定,偵查機關應依合法程序蒐集證據,不得逼供、誘供,對證人威脅做假證,對於以此方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當予以排除。因此,對於上述申訴人供述及證人陳某某證言應予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原審法院所依據的訊問、詢問筆錄來源及形式違法,應予排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124條、125條的規定,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及被害人時,偵查人員應當在訊問、詢問筆錄上簽名。同時《最高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2條“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訊問人沒有簽名的;(三)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但作為本案證據的訊問、詢問筆錄並沒有偵查人員的親筆簽名,顯然證據的來源及形式不合法,且偵查及公訴機關並未對此作出補正或解釋,故申訴人的供述筆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理應予以排除。

四、申訴人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害人所受傷害並非申訴人所為

(1)根據證人陳某某新證言顯示,其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是偵查機關事先已經做好的,在半夜時分找到陳某某簽字確認,證人陳某某在萬般無奈之下才簽字,該份證據明顯涉嫌偽造。其在新證言中明確説明,當時申訴人確實扔了菜刀,但並未傷到李某某,並且該把菜刀被周某凡撿起後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證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證言,證明案發時申訴人確實扔下了刀,但並未將刀扔向被害人李某某,也未傷害到李某某,現場也未看到李某某受傷,申訴人僅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據現場目擊證人楊某某證言,案發時,其正在街上買千層餅,看到申訴人同汪某某等打架,沒看到申訴人用菜刀傷人,申訴人的菜刀也未傷到人,案發現場也沒有血跡,李某某腿部也沒有流血。

(4)根據現場目擊證人曾某某證實,案發時,其在李某某攤位買麻辣菜,看見汪某某對申訴人鬥狠,申訴人丟掉手中的菜刀同汪某某扭打一起,李某某衝過去將申訴人攤位掀翻,後李某某與申訴人愛人扭打一起,兩人被拉開後,李某某就氣勢洶洶的跑過來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劃了一刀,然後大呼殺人了。因此,根據這四份新證據,申訴人並未用刀傷害李某某,原審判決認定其有罪與事實不符,顯屬冤案。

綜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在本案中,疑點重重,證據之間自相矛盾,且證據本身存在違法性,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根據刑事案件證據標準,所有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指向唯一結果,否則就無法認定構成犯罪。同時,根據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凡是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的,均不得認定構成犯罪,況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證據足以認定申訴人無罪。據此申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審理此案,宣告申訴人無罪。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張某某

代理人:伍xx

xxx律師事務所

二〇xx年x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