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常委會監督縣委書記實施意見

為充分發揮縣委常委會的監督作用,保證縣委書記正確行使權力,認真履行職責,經縣委研究,制定本意見

縣委常委會監督縣委書記實施意見

一、監督內容

縣委書記在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的表現情況,重點是縣委書記在常委會研究重大事項決策等議題的確定和幹部任免工作方面履行職責情況。

二、監督措施

(一)重大事項決策議題確定方面

1.常委會議題提出應按常委會議事規則執行;縣委書記直接提出常委會議題的,應在會前主動與分管常委進行溝通。

2.常委會研究議題,應先討論後決策。縣委書記不首先表態,在參會常委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集思廣益最後表態,按照民主決策程序形成決議。

3.縣委書記在常委會召開過程中一般不臨時動議增加新的議題。如遇緊急工作議題,須經參會常委半數以上同意後方可列入常委會議題;縣委書記不得臨時動議研究幹部議題。

4.推行常委會研究重大事項表決制。凡屬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須經縣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必要時通過投票表決做出決定。

5.常委會研究決定的議題在執行中遇到特殊情況需要改變原決定的,需提請常委會重新審議。

(二)行使用人權力方面

縣委書記在幹部任用工作中,要帶頭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模範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和政策,按照德才兼備標準行使用人權力,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

1.堅持行使權力與履行責任相結合。縣委書記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應正確行使以下權力:

(1)調整動議權。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隊伍建設情況,提出幹部調整動議的意見。

(2)提名推薦權。根據崗位需要和對幹部德才表現的瞭解情況,以個人名義向黨組織提名推薦領導幹部人選。既可以向本級黨組織推薦,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推薦。

(3)組織醖釀權。對幹部調整方案和人選建議,在召開黨委常委會(全委會)討論前,組織開展溝通醖釀。

(4)主持決策權。召集和主持縣委常委(全委)會討論幹部任免事項,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作出任免決定。

(5)監督管理權。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教育、管理,監督黨委其他成員、幹部人事工作職能部門遵守和執行選人用人政策法規,必要時提出責任追究。

同時,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應認真履行下列責任:

(1)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原則,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把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方向。

(2)嚴格履行《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工作程序,規範有序地組織開展選人用人工作。

(3)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走羣眾路線,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幹部任免事項,避免個人或少數人説了算。

(4)認真履行幹部監督工作責任制,遵守和維護選人用人工作紀律,選賢任能,公道正派,自覺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營造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

(5)創新選人用人方式,按照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推進本地區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2.嚴格規範幹部調整動議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委書記可以提出調整幹部動議:

(1)領導幹部職位出現空缺需要補充;

(2)領導班子整體結構需要改善;

(3)領導班子或者領導幹部存在突出問題需要調整;

(4)機構改革、換屆需要或者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有明確要求;

(5)發生重大突發性事件領導幹部需要調整。

提出調整幹部動議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1)聽取縣委組織部建議或者綜合各方面意見後,提出原則性意見;

(2)責成縣委組織部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幹部調整的原則、條件、方式等;

(3)責成縣委組織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

(4)徵得上級組織部門同意後,作出動議決定,明確調整配備領導班子、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時限和方式。

3.縣委書記要加強對初始提名工作的領導,規範初始提名方式。根據不同情況,初始提名可以採取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

(1)縣委組織部推薦提名人選。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縣委組織部根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情況,結合崗位需要,提出符合條件的人選,在一定範圍內採取談話、會議等形式徵求意見或進行推薦,根據徵求意見或推薦情況確定提名人選。二是縣委組織部根據平時掌握的領導幹部的德才情況和缺職單位黨委(黨組)上報的推薦人選情況,提出建議人選或人選產生範圍。 (2)縣委常委會、全委會、全委擴大會投票推薦提名人選。對重要的領導崗位,可由組織部門根據需要提出差額參考人選(也可不提參考人選),由常委會、全委會或全委擴大會無記名投票推薦提名人選。

(3)縣委書記等領導幹部 個人推薦提名人選。縣委書記等領導幹部個人根據崗位需要和對幹部德才表現瞭解的情況,向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提名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推薦材料,如實介紹情況,説明推薦理由及使用意向等。

(4)其它形式推薦提名人選。如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方式進行提名。

初始提名原則上實行差額提名,縣委組織部對通過上述四種方式推薦提名的人選,要綜合審查把關,提出意向性人選使用建議報縣委書記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縣委書記應當提出暫緩提名或者否決意見:

(1)人選所在部門主管領導或者部門主要領導提出不同意見,理由充分的;

(2)有羣眾舉報影響任職問題尚未調查清楚的;

(3)無記名投票提名不夠集中的。

4.堅持幹部任免決策過程民主與集中有機結合,嚴格規範用人決策行為。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時,縣委書記應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影響任職問題尚未查清的擬任人選,暫緩表決。縣委討論決定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人選實行票決制。擬討論決定上述職位人選時,根據組織部門提出的建議人選,由縣委常委會確定提名人選後,提交縣委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縣委常委會和全委會票決原則上實行差額票決制。縣委討論決定其他幹部時,由縣委常委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

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