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法庭上如何應對證人

法庭辯論技巧是法庭辯論中一門不可或缺的綜合藝術,是科學性、藝術性和法律性的有機統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訴人的一項基本功,同時對於準確認定和處理案件、成功地公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編為你整理律師如何在法庭上應對證人,希望能幫到你。

律師在法庭上如何應對證人

律師應對證人技巧

在民事訴訟領域證人的作用,在某些案件中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運用得當則可能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化被動為主動,從而把握案件的主動權。

證人根據提出主體的不同一般可以分為三類:第一,己方提供的證人;第二;對方提供的證人。第三:中立的證人,即主動提出作證的證人。

在通常情況下證人需要出庭作證,通過陳述形成證人證言,來證明待證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下列情況下證人可以不出庭: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證人證言一旦形成以後,就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來證明一定事實,但是與其他實物證據相比起來,證人證言又具有不容易把握、控制的弱點,因為證人證言出自於證人,證人在現實生活中又是形態各異,表現在可能年齡、文化程度、性別、民族習慣等等的不同,所以如何很好的利用好證人或者巧妙地應對對方提供的證人,需要刻意的去訓練,尤其是在開庭前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

下面針對在法庭上如何引導證人和應付證人,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望各位同仁予以斧正。

一、對於己方或者中立方的證人的提問技巧

無論是哪方提供的證人,都希望證人的證言對己方有利,但是在現實中,往往都是哪方提供的證人一般對哪方有利,這也是一般人“趨利避害”的本性所致。

己方的證人一般情況下都需要在開庭前,與證人做好溝通,僅提供與己方有利的證言,當然不能誘導證人做假證。但是在法庭上,也許會出現意外的情況,那麼就需要律師對證人進行引導。

1、目光接觸。

眼睛是心靈的窗户,也是溝通的途徑之一,在對證人進行提問時,學會用眼睛與當事人溝通。對待證人的目光要表現出誠懇、熱情的那種眼神,因為大多數證人往往都是平生第一次進法院,所以一般都會緊張、焦躁的情緒,導致思路不清、不知所云等狀況。與證人眼神的交流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證人的這種緊張心情。

2、言辭激勵。

在提問證人時,語氣要和緩。並在提問的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用言辭激勵他,你可以運用類似於:“請您大點聲陳述你所看見的一切,以便法官能聽見您的話”;“請您慢點説,以便書記員能記錄您的陳述”。當然類似的提示也一定要在開庭前及時的提醒證人。通過這麼相互照應的提示,相信會達到預期的效果。

3、語言引導。

當證人對你的提問,不得要領時,作為律師的你就需要積極地運用“引言”的導入方法,來引導證人。並且將詢問設計成一種看似沒有任何提示或者“誘導”,而證人卻不得不只用“是”或者“不是”類似的話來來回答,這樣還有利於拓展證人的思維,讓證人的作用得以最大的發揮。

二、對對方提出的證人或者“非中立”的證人的詢問技巧

對方提出的證人同樣在很多情況下都是對對方有利於己方不利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委託律師通過一系列的“手段”,來削弱、瓦解證人的作證。這樣一是可以最大可能的查清事實,也能化被動為主動,讓律師成為法庭的焦點,而不是證人。

1、改進證人證言。

所謂改進證人證言,就是針對證人的發言,慢慢的“偷樑換柱”,淡化證人對自己發言的印象,從而找出證人的破綻。舉例説明:

律師:“你剛才陳述時説,被告拿到欠條後放到進口中,是嗎?”

證人:“是的”

律師:“被告是直接把那張紙吃進肚裏,是嗎?”

證人:“是的”

律師:“被告吃欠條時,速度很快,你沒有看清欠條的內容,是吧?”

證人:“是的”

[1]大家注意,在這短短的提問中,律師就已將“欠條”改成“紙”,並加上“直接”一詞,有意強調吃的速度,從而淡化證人對欠條內容的記憶,達到弱化證人證言的目的。

2、合理推測法。

通過對證人的陳述,進行合力推測,從而得出符合情理的推測,讓法官相信證人並非真正的瞭解事實,而是“傳來證據”。這就需要律師有敏捷的思維,抓住證人的漏洞,從而只做“圈套”讓證人“鑽”。

3、閉合式引導式提問法。

證人在出庭前一般都經過充分準備,而且大多數證人都“老於世故”、“油嘴滑舌”。所以建議在提問證人時,採取閉合式提問法。

所謂閉合式提問法是指,所提問的問題不留給證人自己發揮的機會,只能用“是”或者“不是”來回答。舉例説明:

律師:被告是不是還沒有取得土地是通用權證,是嗎?

證人:是

律師:被告的房子已經快蓋完了,是嗎?

證人:是

律師:也就是被告還沒有取得使用權證就蓋完了房屋,是嗎?

證人:………

4、開放式詢問法。

與閉合式詢問法相對的方法。此種方法在實踐操作起來相對難度較大,要做到“能收能放,收放自如”,給證人提出一個問題,讓證人自由發揮,從而通過證人無邊際的陳述,找出證人的漏洞弱點。此種方法一般針對於那些性格比較開放、開朗、善談的證人比較奏效。

上述幾種方法並不是只能單獨使用,可以同時穿插使用,這樣也許能發揮更大的功效。

律師不僅要熟悉法律,還需要懂得運用策略,這樣才能更好的為我們的委託人服務,在最大限度上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