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税局廉政工作演講報告

一、國税系統反腐倡廉的規律

國税局廉政工作演講報告

唯物辯證法認為,事物發展是有其內在規律的。國税系統反腐倡廉工作同樣如此,也有其發展變化的規律。對此,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尋並加以提煉、總結。概括起來這些規律主要是:

(一)“帶好隊、收好税”是各級國税機關的工作目標。國税工作紛繁複雜,但概括起來不外乎兩個方面:“帶好隊、收好税”。帶好隊是收好税的前提和基礎,收好税是帶好隊的最終目的,要做好這兩個方面的工作,必須將反腐倡廉實踐工作貫穿於始終。同時,“帶好隊”,就是指加強隊伍建設。隊伍建設抓得好不好,直接關係到反腐倡廉建設,關係到税務部門在納税人心目中的形象,關係到税收事業的長遠發展。“收好税”,主要就是堅守國税部門的職責,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完成組織收入任務,為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財力保證。因此,“帶好隊,收好税”是各級國税機關必須堅持的工作中心和目標。

(二)“廉政責任制”的落實程度體現反腐倡廉的工作水平。各級國税機關對“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落實程度決定税務幹部的作風、部門形象和工作質量與效率,也能體系出反腐倡廉實踐工作的不斷深入與創新。對此,國家税務總局黨組在下發的《全國税務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和《實施意見》中,明確了“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羣眾支持和參與”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反腐敗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一把手’負總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必須嚴格落實‘一崗兩責’制度,認真履行職權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由此可見,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程度直接關係到國税幹部隊伍的工作作風和社會形象,達到使其不出或少出問題的預期目的,促進國税各項工作任務的全面完成,反之亦相反。

(三)“德治與法治”的有機結合是反腐倡廉的根本途徑。預防與懲治腐敗,需要德治與法治的有機統一,即通過運用德治與法治兩種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腐敗發生率。德治是基礎,即通過在道德與修養上的自我約束,自覺築起拒腐防變的道德防線,“防患於未然之前”;法治是關鍵,即依靠制度的約束力、監督的強制力和懲處 的威懾力,規範税務人員的從政行為,對違法違紀行為予以懲處,“懲戒於已然之後”。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德治就是要通過教育來建立“不願腐敗的自律機制”。因為,腐敗現象不是無緣無故產生的,除了歷史、現實等客觀原因外,受其思想支配的一系列心理活動,從主觀上對腐敗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進作用。“物必自腐,而後蟲生”。有的税務幹部出現不廉行為,甚至違法亂紀、腐化墮落,根源在於世界觀出了問題。古人説:“道德當身,故不以物惑。”因此,抓好税務幹部的廉政教育是懲治與預防腐敗的首要切入點。懲治與預防腐敗僅靠德治是不夠的,因德治是自律,是內治,是軟約束,重要的還要靠法治,因法治是他律,是外治,是硬約束。依靠制度懲治和預防腐敗,建立“不能腐敗的制約機制”,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徑。

(四)對“權力”的監督力度影響着反腐倡廉的效果。國税機關的權力主要來自於國家賦予的税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它不僅存在於政治領域,而且滲透於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因此,權力必須受到制約,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不僅是因為權力是“公”權力,其來自於公,必須用於公,做到“權為民所用”,更重要的是,權力極易對他人的權利形成阻礙(甚至造成嚴重的侵害),對其制約才能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繫”。同時,權力的本質決定了權力與制約是相互對立而又相互依存的矛盾體。權力之所以為權力,是因為它有控制他人的力量;制約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制約也代表了一定的權力。沒有權力就無須制約;有權力而無制約,權力就會失控。監督是對使用權力和濫用權力行為的有效制約,是一種預防和修正錯誤的機制。對權力監督力度的力度直接影響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效果。從國税系統的實踐看,對權力有良好監督和制約的地方,國税幹部自律的意識就比較突出,法律法規執行的效果就比較好,制度落實的措施也比較到位,就很少出問題。反之,從國税系統內外查處的一些大案要案中可以看出,無一例外的表明都存在監督缺位或流於形式的問題。實踐證明,監督不到位,再好的教育也是“白教育”;監督不落實,再多的制度等於“沒制度”。

二、推進反腐倡廉實踐創新的途徑就需要我們在工作中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把反腐倡廉實踐創新的各項要求,結合國税工作實際,因地制宜、因時制宜落實下去。我認為加強國税系統反腐倡廉實踐創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全面實踐,整體推進:

(一)突出“反腐倡廉伴税行”的理念。反腐倡廉不能遊離於税收工作之外,不能形成“兩層皮”。應始終把反腐倡廉建設充分融入到税收業務建設

、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税收文化建設之中,發揮反腐倡廉的積極作用。一是建立責任制,通過構築以上帶下、一級對一級負責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體系,促進為税思廉。二是強化教育預防制,通過總結廉政風險點、明確廉政預警項、設置廉政警戒線,使每名幹部時刻進行自警自省,增強廉潔從税的自覺性。三是注重制約制,通過建立執法情況反饋制度,及時掌控國税執法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四是實行監督制,通過堅持國税執法人員向納税人述職述廉制度,從履行工作職責、服務納税人和廉潔從税等方面,現場接受納税人的測評,推進制約促廉。通過以上措施將“反腐倡廉伴税行”理念充分滲透到為税的各個環節。

(二)實現“德治與法治”的有機結合,拓展源頭反腐倡廉的渠道。一是德治要通過創新教育方式方法,使防腐內化於心。建立税務廉政文化建設平台,採用貼近實際,貼近生活的教育方式,對税務幹部產生震撼心靈、觸及靈魂,以案明紀、以案説法的效應,自覺做到依法用權、有限用權、公正用權,能夠形成法律思維方式並能規範其行為。二是法治要依靠法律、制度懲治和預防腐敗,使反腐固化於制。要在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制度設計的質量,力爭使制度具有全面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崗位職責、工作規程、考核評議和過錯追究等四個環節相互聯繫、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機制。通過“德治與法治”的有機結合,使税收執法人員不願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

(三)建立健全內控機制,構建懲治和預防體系。內控機制建設作為構建國税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載體,它不是務虛,而是出於國税工作自身發展的需要開展的一項長期性工作。推進內控機制建設,關鍵是要抓好落實。要通過內控機制建設切實建立起一套責任明晰、制約有利的懲防體系,取得全面深入推進國税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的積極效果。

、打造好實施內控機制的各項基礎工作。一是要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實施內控機制意見》的要求,落實組織機構和人員,為部門內控機制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證。二是加強學習,及時瞭解掌握部門內控機制的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要組織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內控機制工作開展較好的部門或單位取經學習,進一步瞭解國税部門開展內控機制工作的做法和經驗。三是制定開展實施部門內控機制的各項具體工作。提出開展部門內控機制工作的實施方案,確定部門內控機制工作由主要領導親自負責,各位黨組成員分工配合,由有關部門具體牽頭的工作機制,確保推進“內控機制”建設工作,做到思想重視、領導有力、措施到位。

、做好對行政管理權與税收執法權的流程設計與控制。將行政管理權實施內控的關鍵點放在監督和執行環節,內控重點放在政工管理、監察管理、政務管理和事務管理等方面。對税收執法權控制監督,應依託ctais系統、税收執法信息系統、執法監察子系統等信息化軟件,重點把握四個核心要素,即明確執法環節、確定工作形式、規定工作時限、密切崗位銜接,確 保相互間職責分明、執法活動流暢。要逐步將以審批事項為重點的各類權力運行納入信息化管理,將權力行使過程變為信息處理過程,增強程序的嚴密性,弱化人為因素,實現實時監督、控制和綜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

、不斷完善體系,加強考核評價。內控機制作為實現制度、機構、崗位、人員、責任的有機結合,建立起一種齒輪傳動式的工作機制,是深入推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但它不是固化的,它內在的要求應該是不斷補充完善的鏈條式實時監控機制,因此,建立內控機制要在國家税務總局已印發的税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範本中,明確規定的國税系統68個執法崗位、243項工作職責的基礎上,應擴展放大監控和防範風險的內容,使其不斷引向縱深。同時,要將內控機制建設列入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採取定期督查、綜合考核、適時點評等辦法,對內控機制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通過獎優治劣,確保部門權力事項應控盡控,提高內控機制的遵從度和執行力,保證內控機制建設工作落到實處。

(四)整合監控資源,強化監督手段。權力具有強制性,不平等性,擴張性,可交換性,壟斷性等特徵,因此,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形成權力正確行使的有效機制是預防腐敗的關鍵。

、實行權力分解。一是針對當前税收領域徵、管、查、人、財、物等諸多方面均須有效監督的實際,克服“形式監督”,真正體現監督主體的獨立性、對象的異體性、機制的有效性及行為的矯正性等特徵,科學配置税收執法權,實行機構及職能間的相互制約。二是實行政務公開。對外要公開税收政策、法律法規、辦税程序、崗位職責、納税人的納税情況、處罰標準和處罰結果、廉政紀律等。對內要公開選拔任用幹部的標準和程序,競爭上崗的條件、方式;公開經費的收支和使用情況,大宗物品及政府採購,服裝製作,票證印刷,計算機採購、軟件開發,車輛購置費用,基建的投標、中標、竣工審計情況以及基建承包和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等。

、倡導民主決策。要倡導各級領導班子,尤其是班子“一把手”的思想觀念真正實現從“權本位”向“責本位”的轉移。對一些重點領域的權力進行“稀釋”,重點對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如人事、財務、減税、免税、出口退税、基建等重大事項必須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做到重要權力的運行機制始終處於公開、透明、可控的良性循環之中,防止權力的缺失和濫用。

、強化內部審計。對涉及到內部職能部門或下屬單位的税收執法活動要實行專項審計;對涉及經費、財務方面的部門要實施全面審計;對涉及基建工程、大宗物品採購重大行政管理活動的要實行專項審計;對領導幹部要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審計。

、健全部門監督制約機制。在推行政務公開的同時,要整合監督資源,積極構建大監督工作格局,進一步調配法規、人事、審計、巡視和紀檢監察等內部職能部門的監督力量,使監督作用最大化。尤其要在行使“兩權”運行的各部門和“兩權”運行的各環節,要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與評議考核、執法檢查、重大案件審理及其他監督形式相互銜接,遵循有錯必糾、過罰相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法規、人事、審計、巡視和紀檢監察等內部職能部門與其他税收業務部門的溝通聯動機制,明確法規、人事、審計、巡視和紀檢監察等內部職能部門在監督中各自的職責,確保部門監督制約機制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