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區現有x家律師事務所,其中x家合夥所,x家合作所,合作所執業時間最長的已有x年,成立時間最短的所為合夥所,也已執業x年。縱觀x家律師事務所的發展歷程,無論從隊伍的壯大、業務的拓展,還是收費的提高等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為維護我區社會政治穩定、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及至民主與法制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由於合作、合夥所作為我國律師體制改革的產物,起步相對較晚,經驗相對不足,內部管理還存在不少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任忙於業務,難儘管理責任

律師事務所主任是律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在章程和合作(夥)人會議授予的職權範圍內,享有充分的管理權,在主任負責制下,主任具有管理律師事務所的日常事務,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等職責。隨着律師事務所規模的不斷擴大,管理事務的日趨繁重,加上律師行業之間競爭有增無減,律師事務所主任在從事律師業務的同時對事務所進行管理的方式必將會導致兩者之間發生明顯的衝突,要麼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無暇顧及,要麼本身的律師業務受到影響,管理與業務孰重孰輕?對大多數主任來講,他們既是所裏的業務骨幹,又同時是創業大户。有些主任的收入在所裏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放棄業務是不可能的。要做業務,做大業務,勢必要忙,忙於業務必然會疏於管理,疏於管理,作為監督管理部門的司法行政機關肯定不答應。這個矛盾在國外一些大型律師事務所已作出了有益探索,即管理與律師業務相分離,對事務所的管理主要由聘請的高級管理人才負責,律師則從自己並不擅長的管理業務中解脱出來,把全部時間精力投入到律師業務中去,這是客觀方面的原因。採取何種方式能緩解主任從事管理與業務的衝突,還需不斷探索和借鑑。

二、內部管理機制存在某些缺陷

律師事務所不管是合作所還是合夥所,都有一套自己的內部管理機制,分析我區幾家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機制,有三種類型多多少少存在一些問題。如:“集體管理”型,這種類型在合夥所表現較突出,幾個合夥人都是“老闆”,實力相對均衡,於是齊抓共管,主任非常民主,重大事項均經合夥人討論同意,實行一票否決。這種管理有利於形成合力,但其缺陷也逐漸暴露,即幾個合夥人誰都説了算,不聽誰的都不行,以至於做任何決定都“慢半拍”,因循守舊,無創新意識。還有一種“權力分散型”,這種類型表現在人數較多的律師事務所,主任在忙業務的同時難以完成全部的管理工作,於是進行分工,你管行政,我管業務,他管財會,既分工明確,又減輕了主任的負擔。但其缺點是合作人之間溝通不夠,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各自為政,容易出現獨立王國。另外一種為“權力集中型”,這種類型名為合作實為個人,辦公場所、辦公設備、行政輔助人員工資等均由主任一人出資,所裏創收主要靠主任,其他律師都是聘用人員。這種類型雖初具個人律師事務所雛形,可以不受任何干擾地去實現自己的經營思想,但因某些條件限制,目前還無法名正言順地以個人所模式運作,以至發展規模受限,缺乏整體凝聚力。

三、律師隊伍不穩,影響整體發展

目前的律師大都注重個人業務創收,“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對所裏和其他人不聞不問,合夥人之間、合作人之間相互瞭解不夠,缺少聯繫和溝通。有的還會因經營思想和發展理念的差異導致合夥(作)人的不合,在律師事務所的重大問題上產生分歧,發生沒有硝煙的“戰爭”。如律師事務所初辦時,大家還能同甘共苦、共患難,使業務順利的展開。幾年之後,有了一定的原始積累,錢包鼓起來之後,問題也就多了:我想買汽車,你要置辦公樓,他則要多分配,有的計劃去進修,有的則打算重金引進人才等等,這種不同想法往往會在合作(夥)人之間伏下潛在的裂痕,或多或少地影響大家的情緒。一旦有人另起爐灶去實現他自己的理想,對原來的所都是一種打擊,造成隊伍的不穩定。律師隊伍缺乏相對穩定性,人員流動過大,也影響了律師整體素質的提高,影響了律師事務所的整體發展。

四、重分配、輕積累,短期行為較突出

有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缺乏長遠的奮鬥目標和打算,沒有正確處理好國家、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受利益驅動存在着重視個人經濟利益的情況。他們沒有把律師行業當作一種事業去追求、去奮鬥,沒有作為一種長久的發展打算,而只是把從事律師工作當作維持生計或掙錢的手段,只注重個人的收益分配。有的律師對標的大、收費高的案件爭着辦,而對收費較低的案子不屑一顧,少辦或乾脆不辦,有的律師甚至亂收費、多收費,收費不辦事或辦案不負責任,引起一些當事人的不滿,損害了律師的形象。有的律師事務所掙了錢全部分進律師的腰包,所有的支出再從律師個人的腰包裏往外掏,搞分光用光,忽視或輕視律師事務所必要的財產積累。有的律師事務所為了鼓勵多創收,在業務收入方面提高提成,因重分配、輕積累,以至於無法進行律師事務所的基礎建設和人才培養,律師事務所缺乏凝聚力和活力,律師沒有後備力量,從而影響了律師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五、內部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

律師事務所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必備的和自備的)少説也有十幾種,如果每個律師事務所能夠嚴格按制度來管理、也行事,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也就不會存在那麼多問題了。內部規章制度不完善或沒有落實是律師事務所管理鬆懈的一個最主要表現。當前,有的律師事務所雖然建立了規章制度,但是不健全或不完善,或某些制度已經落後、不實用;有的所即使建立了較為全面的規章制度,但是沒有認真執行落實,只是為了應付司法行政部門的檢查或做樣子、面子,流於形式或形同虛設。如有的律師事務所雖然建有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等制度,但實際當中卻沒能很好執行,以致於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個人獨辦案件缺乏及時和有力的監督和指導,靠律師個人的能力和水平(特別是經驗不足的律師),難免就會出現該勝訴的案件而沒有勝訴,該辦好的案件而沒有辦好的情況,使當事人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也由此導致當事人不滿意或埋怨,影響律師的聲譽。

總而言之,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與律師事務所主任的素質、事務所的管理模式、事務所的分配機制、事務所的管理制度等密切相關。本人認為,要建設一個好的律師事務所,主任是關鍵。主任應具備較高的管理才能,能夠貫徹執行合夥人會議或合作人決議,能夠積極、主動地完成日常管理事務,能夠有效地協調事務所內部關係及對外關係,能夠對事務所的管理和發展方向提出富有建設性的建議,主任要具有人格魅力和凝聚力,同時還應有一定的犧牲精神。內部管理模式是律師事務所發展的基礎平台,平台沒有建設好,其他都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再好也無濟於事,也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律師隊伍的穩定是事務所發展的核心問題,只有處理好律師與律師之間、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關係,解決好合作(夥)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形成穩定、團結、有效率的團隊,律師事務所的發展才能快速而平穩。而律師事務所的規章管理制度是事務所發展的重要動力源泉,只有建立完善的、切合實際、相互協調的事務所管理制度體系,並加以落實,才能提升事務所的管理層次,充分發揮律師的積極性,促進事務所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