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獎懲管理辦法

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獎懲管理辦法。歡迎閱讀下文!

公司獎懲管理辦法
公司獎懲管理辦法篇一

(一)獎勵

酒店對於表現傑出、成績顯著的員工將分別酌情給予公告表揚、獎金、書面嘉獎、記功、晉升榮譽,並以“獎罰令”形式在公告欄公告。

1、獎勵等級

獎金:每次獎20元至50元。

書面嘉獎:獎勵獎金100元並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書面嘉獎視同一次記功。

記功:獎勵獎金200元並公告,副本歸該員工的人人檔案,一年內有五次記功者自動晉升一級。

員工凡籤《處罰通知單》者,取消評選A級工資標準,季度優秀員工,凡犯有嚴重過失者取消一切評選資格。

員工在工作中因服務質量好,而得到客人的書面表揚兩次者,可衝減一次輕微過失《處罰通知單》。

2、獎勵性質:

◇獎金

1.拾金不昧者;

2.熱心服務並有具體事實者;

3.提出有益於酒店發展規律的意見和建議的員工‘

4.有顯著的善行佳話,為酒店爭創榮譽者;

◇書面嘉獎

1.季度優秀員工(包括:銷售冠軍、禮儀形象大使、服務標兵);

2.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對酒店服經營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且卓有成效者;

4.節約酒店各項資源,卓有成效者;

5.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置得當者;

6.檢舉違規或損害酒店利益者;

7.保護賓客生命安全和酒店財產者,見義勇為勇敢獻身者;

8.以現職守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者;

9.對於酒店臨時組織的、非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工作,能按時並出色完成任務者;

10.檢舉飛單現象,經確認情況屬實後,給予該員工書面嘉獎;

11.及時發現隱患,並予以妥善處理,避免酒店遭受損失者;

◇記功

1.拾金不昧且金額較高並受客人表揚者;

2.技術、業務考核成績特別優秀者,獲市、區級先進稱號,為酒店贏得聲譽者;

3.維護酒店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增收節支方面做出成績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能妥善處理,有效避免人身傷害或減少損害者;

6.其它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3、獎勵評選

1.酒店每月給員工做一次等級工資考核,注:連續三個月拿A級工資才可參加“季度優秀員工”評比;連續拿二個“季度優秀員工”者可參加“者可參加”“年度優秀員工”評比。

2.酒店按季度、年度評選優秀員工,標準按部門人員編制情況而定;

3.評選程式:優秀員工由部門推薦、報行政辦公室稽核備案,總經理批准;其它形式的獎勵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提名,並寫出主要事蹟和具體意見,報行政辦公室核實後,由行政辦公室推薦並報總經理行政辦公室會議批准;

4.晉升按酒店規定的崗位級別設定辦理。

二、員工懲罰制度:

(一)處罰等級

(1)輕微過失

處罰10-50元,並籤第一次《處罰通知單》,籤滿3張《處罰通知單》,酒店將給予辭退。

(2)過失

處罰50-100元,並籤第一次籤《處罰通知單》,籤滿3張《處罰通知單》,酒店將給予辭退。

(3)嚴重過失(並籤第二次《處罰通知單》)

扣除當月工資的50%(當月工資不夠扣除者,從下月工資中繼續扣除,依次順延,或從服裝製作費中代扣),並處停工留職察看7天。

(4)開除

扣除工資,服裝製作費。

(二)處分許可權及程式

(1)解除勞動合同以下處分,由本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直接處理;書面警告的,經違紀員工本人簽名,由本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報行政辦公室存檔:凡拒絕在違紀單上簽名的,處罰上升一級。

(2)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由本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報行政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按規定辦畫理解除合同手續。

(3)開除的員工,由部門、保安部、行政辦公室立即聯合辦理並清除酒店。(特殊情況可直接辦理)。

(4)凡涉及部門經理以上(含部門經理)員工違紀,由有關職能部門書面報總經理或總經理行政辦公室,由總經理報董事會批准後,由行政辦公室辦理處分手續。(本條款也適用於經理以上人員的解聘)。

(三)處分有效期限

凡犯輕微過失籤書面警告第一次者二個月內撤消;第二次警告者三個月內撤消,第二次者半年內撤消(含嚴重過失且籤第二次《處罰通知單》者)。員工犯有上述過失後,確有悔改且各方面表現良好,經部門經理提出,行政辦公室核准,報清總經理批准後,由行政辦公室備案,可提前撤消。

(四)過失性質

輕微過失(第違反以下次,給予書面警告一次);

1.一個月內遲到三次或早退一次;

2.上、下班不到部門簽到,或上班時間不經允許外出;

3.上、下班不按指定通道進出;

4.不按規定的時間站立或站位時倚靠其它倚靠物;

5.對客人服務有按規範標準服務或見客、見上司、同事不問候者;

6.因工作失誤,忘錄消費單者(總單金額不超過100元以內),並由個人賠償;

7.未經部門經理批准,下班後在酒店無故逗留15分鐘以上;

8.不按規定著裝,衣著不整潔,不佩戴工號牌;

9.擅自離開本崗位,但尚未離開本酒店(串崗)未釀成事故;

10.違反安全操作規章制度,但尚未造成後果;

11.未經部門經理批准或非工作需要走客用通道;

12.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就餐;

13.在工作時間到衛生間吸菸或吸流動煙;

14.未經部門負責幹部和行政辦公室同意帶親朋參觀酒店;

15.未經部門經理同意進入或參觀酒店其它部門;

16.未經部門經理同意打私人電話或用內線電話聊天;

17.在酒店內行為不檢點,如大聲喧譁,追逐打鬧;

18.工作時間洗澡、吃零食、聽收音機、看書報雜誌;

19.工作時間扎堆閒聊,影響服務質量;

20.撥弄是非,影響員工團結;

21.擅自變更辦公室、更衣櫃,床位擅自更換鑰匙或加鎖;

22.違反銀川市政府關於建設文明城市的有關規定;

23.區域衛生檢查不合格者;

24.私自將食品帶入酒店;

25.在酒店洗滌私人衣物或到洗衣房熨燙衣服;

26.由於工作過失,造成酒店財物損失200元以內;

27.廚房員工穿工作擅自進入非工作區;

28.工作時間手插口袋或在客人面前手抱胸前;

29.不按規定時間關閉各種裝置設施;

30.不按規定折兌浴區內的洗浴用品;

31.瞭解其他員工犯有嚴重過失行為知情不報者;

32.給服務技師亂點鐘者;

33.穿便服在營業區走動者(特殊情況除外);

34.非工作需要,用內線電話閒聊;

35.交接班事項不清楚或用品交接不完善;

36.工作區域記憶體放私人物品;

37.不按規定時間開關裝置或使用裝置;

38.在夜間執班時穿個人衣物執班;

39.到員工洗澡間洗衣服。

公司獎懲管理辦法篇二

一、處罰和獎勵原則

(一)處罰種類分為:

1、行政處罰:告誡、警告、辭退。

2、經濟處罰:各類行政處罰附帶相應的經濟處罰。

①告誡:罰款5~50元;

②警告:罰款100~200元;

③辭退:只發放按出勤日計算的基本工資;

(二)獎勵種類分為:

1、行政獎勵:通報表揚、嘉獎、晉級。

2、經濟獎勵:各類行政獎勵附帶相應的經濟獎勵。

①通報表揚:獎金50~100元;

②嘉獎:獎金150~300元;

③晉級:原有崗位工資晉升一級(並不代表職位變動);

二、實施細則

(一)處罰細則:

告誡過失

1)由於工作失誤或不慎,引起客人不快的;

2)工作推諉、懈怠,工作被動導致服務工作受影響;

3)在服務中漫不經心;

4)沒有正當理由,未能很好的完成本職工作的;

5)工作時飲酒或睡覺;

6)為個人目的下班後在酒店逗留,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的;

7)未經許可,擅自在宿舍留宿外來人員的;

8)個人的儀容儀表沒有達到酒店要求;

9)不遵守員工宿舍規定;

10)不遵守酒店著裝規定;

11)上下班不按時打卡或簽到;

12)無故遲到或早退20分鐘以內的;

13)工作時在工作地點以外地區遊逛;

14)違反酒店禮貌規定;

15)擅自在公共場所製造噪音或有其它干擾他人的行為;

16)違反員工餐廳規定;

17)在上班時間或在員工餐廳以外的地方吃喝或嚼口香糖;

18)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及其它不衛生習慣;

19)不維護工作區域,員工宿舍,更衣室等地點的衛生;

20)未經許可進入非公共區域(如:廚房等);

21)報告工作時不誠實;

22)隨意使用酒店客人設施;

23)工作時幹私活;

24)管理幹部所管轄的直接下屬一個月內合計3次以上告誡過失的;

25)管理幹部發現員工過失不予糾正或隱瞞不報的;

26)管理幹部的直接下屬有重大違紀現象的。

公司獎懲管理辦法篇三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酒店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酒店利益,為酒店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酒店提出合理化建設,為酒店採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酒店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酒店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稽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稽核,董事局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稽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降級;

4.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酒店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菸區吸菸者;

7.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酒店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4.洩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酒店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檔案、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檔案;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酒店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酒店或他人財物;

6.故意洩漏技術、營業之祕密,致使酒店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酒店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洩露酒店祕密,把酒店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佈謠言,損害酒店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酒店秩序;

20.在酒店內賭博;

21.在酒店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菸區內吸菸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經營秩序;

23.經常違反酒店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酒店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酒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酒店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