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個人所得稅法體會

--加強高收入者控管 強化分配調節作用

學習個人所得稅法體會

今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日,胡主席簽署第48號令予以公佈。7月19日,溫總理簽署第600號國務院令釋出了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作為一名稅務幹部,第一時間進行了認真學習,現與大家分享自己的學習體會

一、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背景和意義。

自二十世紀30年代以來,個人所得稅已經逐步成為政府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矛盾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並未很好的發揮,甚至發揮了“逆調節”功能,有“劫貧幫富”之嫌。我國的工資薪金稅收繳納大多實行代扣代繳,客觀上難以偷稅漏稅,且修改前扣除額規定得過低使得中低收入階層承擔了大部分的個人所得稅。高收入階層由於收入來源較為多樣化,大部分收入可以規避納稅。如明星的“走穴”收入,名人的“客串”收入,大多為現金交易,企業主們的個人收入,往往以隱蔽的方式在企業稅前列支,等等。這些納稅人由於收入隱蔽,流動性較大,稅務機關難以通過正常渠道和有效途徑對其予以監控,使得他們享受高收入卻承擔低稅賦。這種情形的出現嚴重損害了稅負公平。強化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體現稅負公平的呼聲越來越高,希望通過改革個人所得稅制,減輕工薪階層等低收入群體稅負,並通過強化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徵管達到縮小社會財富分配差距的目的。按照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稅收對收入分配調節作用的要求,切實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對個人所得稅法作出相應修改。

二、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和精神

此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堅持高收入者多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低收入者不繳稅的原則,修改的著重點,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是歷次修改內容最多的一次。具體來講,主要有以下四項內容:

(一)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這次改革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現行每月xx元提高至3500元。承包承租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獨資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的必要減除費用標準也由xx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二)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是對現行工薪所得稅率表進行了調整和優化,減輕中低收入者稅負,適當提高高收入者稅負。將最低一檔稅率由5%降為3%,適當擴大了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減輕中低工薪所得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同時,還擴大了最高稅率45%的覆蓋範圍,將現行適用4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併入45%稅率,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

(三)調整了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稅率級距。

為平衡稅負,此次修改也相應調整了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對五檔級距都相應作了上調,生產經營所得納稅人稅負均有不同程度下降,有力地支援了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者、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發展。

(四)延長申報繳納稅款期限。

按照優化納稅服務的要求,此次修改將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稅款時間由原先的次月7日內延長至15日內,與其他主要稅種的申報繳納時間一致起來,便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到稅務機關集中辦稅,以減輕釦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事務性負擔。

三、我縣貫徹和落實《個人所得稅法》的思考

如何認真貫徹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體現本次修改的精神,我結合本縣實際,談談自己幾點不成熟的看法:

(一)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分類管理。個體工商戶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主體,對個體工商戶應堅持“抓大、控中、放小”的原則,重點抓好大戶的管理。

1、對未達到起徵點的個體工商戶免予徵稅。總局最近調高了增值稅、營業稅起徵,月營業收入額xx0元以下的免徵增值稅、營業稅,按照15%的利潤率計算,營業收入xx0元利潤為3000元,扣除個人的必要減除費3500元后也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未達起徵點的個體工商戶免予徵稅,既可以體現中央減輕低收入群體稅負的精神,又可以大大減少稅務人員的工作量,集中精力管好納稅大戶、重點稅源。

2、對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大力推行查帳徵收方式。

過去由於個體工商戶帳務不健全、稅務機關征管工作任務重等原因,對個體工商戶很少實行查帳徵收,大量採取定期定額徵收管理模式。但是,現行核定徵收辦法存在許多缺陷。一是破壞了目前的“以票控稅”模式,納稅人一經確定為核定徵收,成本費用支出可以不必索取合法有效的憑證入帳,如招待費等支出就不必向餐飲娛樂業等企業索取發票。顯然,這又為餐飲娛樂業等行業瞞報營業額提供了方便,進一步增加了收入的隱蔽性,增加了查帳徵收的難度,形成惡性迴圈;二是,核定徵收主觀隨意性較大,不利於公平稅負和廉政建設;三是不利於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的培養

因此,有必要大力推行所得稅查帳徵收,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推行查帳徵收。為減少工作量,可考慮在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基礎上,設定所得稅預警指標,利用tfxx徵管資訊系統進行自動選案,選出案件先進行納稅評估,評估後有重大問題或評估效果不佳的,移送稽查進行重點檢查。預警指標可根據收入情況和工作量進行上下適當浮動。對於不按規定建帳的,可先按《徵管法》第60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再按總局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從高核定其應稅所得率,促使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

3、改革定額核定方式,提高核定營業額。

對於規模中等的個體工商戶,可採用核定徵收方式。目前對該類納稅人一般採取定期定額徵收辦法,即核定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和所得稅徵收率,據此確定應納稅額。普遍存在所得稅名義稅負率偏高,而核定營業額遠低於實際營業額的現象。據調查,有些行業核定營業額只有實際營業額的一至二成。根據新稅法的精神,可考慮改革現行核定徵收率的定額徵收方式,對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改為核定營業收入,建立簡易帳,成本費用按實扣除的辦法,計算徵收所得稅。對於該類納稅人,計算機自動選案系統中設定的預警指標可適當降低,並結合隨機選案確定檢查物件,由基層稅務分局實施檢查,重點是有無按規定取得發票,有真實業務發生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按《發票管理辦法》進行處罰,不認定偷稅,不補繳稅款,檢查中對成本費用真實性有懷疑的,移送稽查局按偷稅查處。採用該辦法,一方面可以提高核定營業額,增加營業稅,同時由於成本費用可以按實扣除,且可享受法定每月3500元的必要減除費用,所得稅稅負很低甚至不用繳納,在優化結構的同時企業負擔沒有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又可以促使其按規定取得發票,減少不按規定開具發票隱匿營業收入的現象。

(二)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稅控管。

一是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日常稅源監控。認真開展個人所得稅稅源摸底工作,結合本地區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重點監控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業的收入分配規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來源,加強與銀行、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門的聯絡和溝通,加強涉稅資訊的獲取和應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經濟活動和稅源分佈特點和收入獲取規律等情況,建立高收入者所得來源資訊庫,完善稅收徵管機制,有針對性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二是重點加強高收入者財產性所得專案徵管。建立完善存量房產資訊庫,不斷完善拍賣所得、股權轉讓所得、房屋轉讓所得等高收入者財產性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措施。三是加強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管。加強法人企業向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扣繳稅款的管理,對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鑑證類中介機構嚴格實行查帳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發揮稅務稽查力量,打擊個稅違法行為。

繼續開展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檢查,依法嚴厲打擊偷逃個人所得稅行為,堵塞稅收漏洞,減少收入流失。稅務稽查是稅收管理的最後一道防線,在新型稅收徵管模式中具有重要地位。要充實懂法律、會計和財務核算軟體的專業人員,加強稅務稽查力量。定期組織稅務稽查人員業務培訓,學政治、學業務、學法律、學管理,提高稅務稽查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