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潔責任書(精選3篇)

廉潔責任書 篇1

為了推動創先爭優活動向縱深發展,增進教育系統行風和廉政建設,全面進步教職工工作效力,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展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我校根據延津縣教育系統行風建設和廉潔自律《十項規定》通知要求,特制定教師廉潔自律目標責任書,內容以下:

廉潔責任書(精選3篇)

一、嚴格執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建立師德師風良好形象,不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的言論。

二、工作日午間不飲酒,杜盡酒後上課。

三、不在公眾場合吸煙。

四、規範考試製度,嚴格執行縣局、中心校考試要求,不擅自增加學生測試次數及戲段

五、杜盡有償家教,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六、不向學生傾銷除教育系統規定之外的温習資料及謀取私利的任何物品。

七、不在工作時間用電腦打遊戲、聊天、炒股等。

八、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

九、不在工作時間打麻將、打撲克、下棋等,不參與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

十、嚴格服從學校分配,認真完成本身承當的教育教學任務。

如有違反以上規定者,本人必須承當相應責任。

學校負責人:(簽名) 班主任:(簽名)

廉潔責任書 篇2

為了進一步推進教育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根據縣教育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為把我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到實處,特制定我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並與教職工簽訂如下責任書:

一、加強學習,提高認識。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提高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做到在思想上築起反腐倡廉的堅固堡壘。

1、結合實際,安排部署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黨支部班子主題會議不少於2次,校領導班子不少於1次,有工作要點及會議記錄。

2、領導幹部帶頭學習黨風廉政理論,有學習資料,有學習筆記。學校組織專題學習全年不少於兩次。

3、一把手親自抓黨風廉政建設,領導班子責任分工明確,具體任務落實到人。

二、自覺履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帶頭學習並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項規定,確保不發生違法違紀案件。堅決不收受家長或他人送的禮品、禮金,做到廉潔從教。堅決杜絕學校利用寒暑假對學生進行收費性補課,或租借校舍給部分教師補課的行為。

三、嚴格遵守學校各項制度,實行陽光作業。切實抓好治理中國小亂收費工作,加大監督管理力度,把春、秋季開學期間中國小收費情況的檢查與日常檢查結合起來,杜絕自立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以及強行搭車收費等項目。在學校基建、招生、收費、大宗物資採購、後勤服務等關鍵部位和環節,認真抓好校務公開工作,做到每開學前應如實公開收費項目、標準,並及時公開學校的收支情況。強化自我約束,堅決杜絕腐敗現象發生。

四、認真落實學校述職述廉、廉政承諾等制度,健全完善監督機制,加大信訪核查工作。自覺接受羣眾的民主監督與評議。

五、實行廉政建設一票否決制。基因履職不到位,導致校內發生嚴重違紀行為,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其本人當年工作不得評優晉職。

六、此責任書一式二份,學校和教師本人各一份。

責任單位: 責任人:

責任人:

二0XX年二月二十八日

廉潔責任書 篇3

為認真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和公司黨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保證公司各單位、公司本部各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的全面落實,確保工程優質、幹部優秀。公司黨委與基層各單位、公司本部各部門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責任目標

一、基層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本部各部門負責人,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和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基層班子成員、本部部門負責人包保範圍內的黨員、幹部、職工無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三、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實施責任追究,追究率達到100%。

責任內容

一、基層各單位領導班子、公司本部各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一)貫徹落實上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制定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明確其職責和任務分工。

(二)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貫穿於企業內部管理和生產經營各環節,抓好反腐倡廉教育。

(三)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研究制定加強反腐倡廉的制度和措施。

(四)加強懲防體系建設,落實教育、制度、監督、懲處並重的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強化源頭治理。

(五)抓好本單位、本部門領導幹部和重點崗位人員廉潔從業,協助上級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六)切實解決羣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基層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公司本部部門負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對所包保及管轄範圍人員進行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

(三)研究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反腐倡廉的制度和措施。

(四)加強對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管理和監督,及時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不廉潔行為的發生。

(五)對本單位、本部門員工不廉潔行為和違紀違法,積極協助紀檢監察組織依紀依法辦案。

責任追究

對於基層各單位領導班子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本部各部門負責人違反責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對上級關於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和部署,未貫徹落實或貫徹落實、監督檢查不力,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二)對已發現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不按有關規定報告,不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三)對已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瞞案、壓案、干擾案件查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身邊工作人員、直接管轄的下屬和配偶、子女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經、税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和惡性事件,以及發生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重大事故的;

(八)違反中央“八項規定”,作風建設“九不準”和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

(九)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知情不管的;

(十)私設“小金庫”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做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上述責任內容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責任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