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學生起訴高等學校侵犯姓名權和受教育權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電大學生起訴高等學校侵犯姓名權和受教育權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代理詞

我們接受原告李AB的委託,擔任一審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庭審前,我們認真查閲了本案證據材料和相關法律規定;庭審中,參與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充分了解。現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根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起訴的被告正確、適格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XXX廣播電視大學(簡稱“電大”)之間形成了教育培訓合同關係,原告向電大繳納學費後,電大即負有組織原告參加考試並負責辦理畢業手續的義務。被告XX縣衞生學校作為電大的代理人,二被告在為原告辦理註冊手續及畢業手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侵犯原告姓名權、受教育權及財產權,原告依法起訴二被告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起訴錯誤問題。

二、二被告侵權的事實十分清楚

1、在註冊過程中,原告按照入學要求,向被告提供了本人居民身份證、中專畢業證等證件的原件,上面的名字清清楚楚地寫明“李AB”,而不是“李B”,二被告無法否認!原告名字被二被告錯誤註冊,絕非電大提出的所謂“主觀臆斷”,這是鐵的不可辯駁的事實!上述事實,由原告居民身份證、中專畢業證、電大畢業證及衞校填寫的報名表等證據可以互相印證。

2、衞校人員在填寫時,疏忽大意,將原告的名字“李AB”錯誤填寫為“李B”;而電大作為招生單位,對學員的註冊資料應當進行嚴格審查和把關,但如此明顯的錯誤竟然從眾多招生人員的眼皮底下溜過,可見電大人員是如何的嚴重不負責任、工作嚴重失職、瀆職,二被告在註冊過程中存在十分明顯的過錯!

三、從註冊到畢業整個過程,原告不存在任何過錯

1、辦理註冊手續時,按照電大的規定,報名表等相關表格由電大代理人被告XX縣衞生學校(簡稱“衞校”)人員填寫,而未讓原告親自填寫,對造成名字註冊錯誤,原告在此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

2、原告發現電大頒發的《註冊視聽生證》名字出現錯誤後,當即向衞校時任校長李XX和班主任周XX提出,要求二被告立即更正錯誤註冊的名字。衞校人員請示電大後答覆原告,在考試中暫用“李B”的名字,待辦理畢業手續時更正。填寫畢業生登記表時,原告向被告要求更正名字,被告提出如此時更改,無法辦理畢業手續,要求原告按照“李B”名字填寫,辦理畢業證向上級電大説明予以更正,為此衞校專門向電大遞交更正姓名申請,可等到最後,原告拿到的電大畢業證上面的名字仍然是“李立”!在此情況下,原告立即與被告交涉,電大要求原告到公安機關開具曾經用過“李B”這一姓名的假證明未果後,又提出在原告出具不追究其責任的書面承諾的情況下,可給原告辦理高等教育學歷查詢系統“查詢不到的假畢業證,對此無理要求,原告給予斷然拒絕!

3、在三年的學習考試過程中,原告數十次通過衞校向電大反映,要求儘快更正被錯誤註冊的名字,均被以“辦理畢業證時更正”為由拖延。在此情況下,為完成學業,在考試過程中,原告被迫使用“李B”這一被錯誤註冊的名字;如果不使用這一錯誤姓名,原告將無法參加考試、將無法完成學業、將無法取得畢業資格,原告三千餘元的學費及三年的寶貴時間都將被白白浪費!電大將原告被迫使用錯誤姓名的行為,説成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既不符合本案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是極其荒謬的!

在辦理註冊手續及學習考試過程中,原告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四、二被告依法應當向原告承擔民事責任

1、畢業證書的錯誤名字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被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為原告重新頒發畢業證書;

2、“高等教育學歷查詢系統”中的錯誤信息將造成相關單位和人員對原告學歷合法性的懷疑,被告必須立即消除影響,更正“高等教育學歷查詢系統”中的錯誤信息;

3、由於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工資不能正常晉級、喪失寶貴的進修機會,給原告經濟上和精神上造成極大地損害,被告應當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精神慰撫金5000元。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告起訴二被告正確、適格,二被告在辦理註冊和畢業手續過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和瀆職失職行為,原告在此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二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和財產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XXX

XXXX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