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夢”是“中國夢”的組成部分大綱

憲法給我國各族人民描繪了“中國夢”的圖景: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也給我們法律人描繪了“法治夢”的圖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法治夢”是“中國夢”的組成部分大綱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共產黨認真總結新中國前三十年的經驗教訓,撥亂反正,領導中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在許多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老百姓的生活有了根本的改善。人民羣眾開始看到了“中國夢”的希望。但是,中國離實現“中國夢”的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中國還有很多令老百姓不滿意,甚至很不滿意的問題和現象:如官員腐敗、“四風”盛行、食品藥品等假冒偽劣、空氣污染、霧霾肆虐,等等。一個重要原因還是我們在“中國夢”裏植入的法治因素少了,沒有將“法治夢”完全溶入“中國夢”之中,沒有將依法治國同時作為中華民族復興的目標和實現途徑。

新中國建立時第一代法律人——計劃經濟時代的法律人,如董必武、錢端升等,他們在追求“中國夢”時也曾經同時憧憬和追求過“法治夢”。但當時“左”的思想把法治與社會主義對立起來,認為“中國夢”實現的路徑只能是社會主義而不能是法治,法治只能姓“資”而不能姓“社”。所以他們的“法治夢”未能實現。改革開放初期一代法律人,如李步雲、江平等,他們曾經鮮明地提出過“法治”的口號,認為中國不僅需要“法制”,更需要“法治”,但是,當時主流的意識形態還是不能允許法治姓“社”而只能讓它姓“資”,從而“法治夢”還是融入不了社會主義的“中國夢”。直到1997年,中共xx大才認可了“法治”,1999年,“法治”才正式入憲。這樣,我們新中國第三代法律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的法律人,才可以名正言順地説出我們心中的“法治夢”,追求我們的“法治夢”,將依法治國,視為我們法律人的“中國夢”。

什麼是依法治國?中共十八大、中共十八大產生的新一屆黨的領導集體、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對依法治國做出了比現行憲法第5條規定的內容更具體、更詳盡、更具可操作性的解説和闡釋。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在一國範圍內必須有最高的權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為此,必須建立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

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執政黨依法執政。中國共產黨不是一般的執政黨,而是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實行全面領導的執政黨。因此,要依法治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各級黨委和各級黨的領導人必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施領導,以法治作為執政的基本方式。

依法治國必須堅持政府依法行政。政府是國家公權力的直接行使者,政府及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行為最廣泛、最經常、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因此,要規範政府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健全和完善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責任法。通過行政組織法控制行政機關的職能、權限,防止其權力擴張,任意干預市場和社會;通過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行為的過程、方式,保證其公開、公正、公平;通過行政責任法確立行政問責制,貫徹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的原則,建立責任政府。

依法治國必須堅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是法治和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為此,必須改革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機制和相關制度,推動司法機關人財物的相對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司法不受外部非法干預。同時,司法內部也應該去行政化:改革審委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

依法治國必須完善人權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為此,在立法方面,應進一步加強人權保障立法,創造公民權利平等、機會平等和規則平等的環境;在行政執法方面,應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遏制野蠻執法、暴力執法;在司法方面,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依法治國必須嚴格治理腐敗,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要健全完善管權、管事、管人的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為此,有必要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完善黨務、政務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行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同時,應建立防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和任職迴避制度,領導幹部住房、辦公用房、用車、工作人員配備、醫療、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衞標準的制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並核查和逐步公開的制度等,以防止公權力腐敗和濫用。

以上這些均是依法治國在中國發展現階段的必然要求。在中國實現這些要求是我們這一代法律人的“中國夢”。毫無疑問,我們這代法律人的“法治夢”也必然是全中國13億人民的“中國夢”的組成部分,而且“法治夢”的實現同時是整個“中國夢”實現的基本條件和保障。

(作者為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