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養老調查報告

來越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問題;而我縣是一個農業大縣,農村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78%以上,其中60歲以上的老人已達2.3萬,佔農業人口的10.1%。據預測,到本世紀二三十年代,我縣老齡人口將上升至總人口的23%左右。到那時,我縣將成為一個負擔沉重的老齡型大縣,給社會和經濟發展將帶來一系列的問題,隨之而來的家庭養老矛盾也會日益突出,如不未雨綢繆,將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針對近期我院受理的農村老人贍養問題,作如下調查分析報告:

關於農村養老調查報告

一、農村的養老問題

隨着老年人口的增多,養老越來越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問題,特別是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更是顯得尤為突出。究竟是怎樣一些原因造成農村贍養案件越來越多呢?當然,一方面可以説是農村老人的法律意識增強了,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為自己維權了;從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贍養的確是農村老人心底最深的痛。

生活條件較差,生活方式單調農村老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四種,即三世同堂型、不分不離型、分擔贍養型、獨自生活型。三世同堂型即老人與子孫共同生活,生產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兒媳決定,老人除乾點家務活幫助照看孩子外,別無其他活動,生活比較單調;不分不離型是指老人與子女雖沒有分家,但是不與子女一起居住,生活費用由子女供應,這種類型的老人在子女少的家庭中佔有相當的比例;分擔贍養型主要集中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子女按比例分擔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糧食及日用品,老人也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獨自生活型是指單身老人或老年夫婦單獨生活,生活費用由自己承擔,責任田裏的重體力活由親朋好友或子女幫助,這種類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或單子女的老人。許多不分不離型、分擔贍養型、獨自生活型的老人大多居住在村莊周圍低矮破舊的房子裏,在有的地方,村莊周圍甚至出現了老年人聚居的“老年村”,其生活條件普遍較差。

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但不苛求精神贍養與城鎮老人呼籲精神贍養不同,農村老人雖然也希望兒女精神贍養,但相當一部分老人是隻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餓受凍就很滿足了,而不太注重營養保健、參加娛樂活動等。生活來源單一,完全依賴子女農村老人蔘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他們中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後,生活只能依賴子女,沒有其他出路,這是農村老人與城鎮老人的一個顯著區別。目前,農村老人蔘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幾乎沒有。這些農村老人年輕時撫養子女,為子女上學、結婚耗盡了全部積蓄,有的老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讓給了子女。他們中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後,沒有經濟來源,沒有其他出路,在經濟上完全受制於子女,致使有的子女視老人為負擔,讓老人在家裏經常受氣。

二、出現贍養糾紛的原因

而究其農村贍養糾紛出現的原因,個人認為大概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經濟確實困難的。農村經濟狀況是導致農村贍養糾紛較多的因素,而贍養糾紛大多發生在經濟條件相對困難的農村,由於贍養人自身家庭負擔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難,因此在贍養老人上不承擔自己應盡的贍養義務。

第二種是子女間的非正常攀比,他們比的不是如何孝順老人,而是比着少孝順老人,這使得一些老人生活無着落。據有關數據顯示,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贍養責任的糾紛案件約佔全部贍養糾紛的80%以上。

第三種是農村社會養老體制不健全,養老方式單一落後。絕大部分老人至今仍靠子女扶養,他們年輕時扶養子女,為子女上學、結婚耗盡了全部積蓄,有的老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讓給了子女。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到年老時在經濟上便完全受制於子女,致使有的子女特別是個別兒媳視老人為負擔,老人在家裏經常受氣。

第四種是一些子女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較差,只知向老人索取,卻不願回報老人,還有的是兒媳視孃家人為自己人,公公、婆婆為外人,“內外”差別大,不贍養甚至虐待公婆,有的兒子抱着息事寧人的態度,使父母飽受委屈。

第五種是分家產引發矛盾而帶來贍養糾紛。農村習慣在子女成家後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維護自身權益,將家產全部分割給子女,自己今後的生活則完全依賴於子女供養。在分家過程中,由於受家庭經濟狀況及老人主觀因素等影響,在財產分割上存在的一些爭議產生日後贍養問題上的矛盾。

養老問題嚴重干擾着社會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着社會的安寧與穩定,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早在1996年就頒佈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老年人的贍養問題以法律形式進行了規定。然而,即使法律法規再怎麼完善,以身試法的人依然大有人在。如何從源頭上解決贍養這個難題呢?

三、保障農村老人幸福的建議

一是要發展經濟,沒有經濟基礎,談何贍養老人;其次就是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在全社會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家庭關係;再就是要學會依法養老。目前,關於保護老年人權益的立法工作已經取得一定成效,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從而為農村老人依法養老打下了法制基礎。當前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通過法律,我國1996年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和社會發展“xx”計劃和XX年遠景目標綱要》更明確指出:“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堅持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三是強道德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農村子女的自覺贍養意識。儘管我國已為保護老年人權益而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但卻沒有明確規定贍養老人的標準,而這個標準的制定又對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顯得十分的重要。長期以來,農村老年人的生活標準還停留在兒女的“良心”上,給老年人多少錢抑或是多少物,全憑兒女們的道德水準了。因此,我們應該把孝敬、尊崇、贍養老人作為鄉風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有關的輿論宣傳,樹立有關典型,倡導百善孝為先,加強道德的約束力和輿論的影響力,從而營造出人人都來關愛老年人的良好風尚。

四是子女自覺盡義務,子女贍養老年父母是民間的傳統美德,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設身處地為老人考慮一下,常回家看看,你不但會得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快樂和經驗,同時也會影響下一代對你的態度。

五是加強子女、社會對老人的精神慰藉。老年人生活單一,往往無所依,尤其是在物質設施極度匱乏的農村地區,生活的孤獨感更是濃烈。所以子女在贍養老人的同時,一定要在精神上敬重老人。要傾聽他們的意見,突出“老年優先”、“老人在上”;要在情感上慰藉老人,要更加關愛他們,平時經常問寒問暖,同他們聊天、談心,消除“代溝”,老人有病時,要及時就診,精心護理,使他們消除孤獨感、寂寞感、失落感,讓他們感到老有所依、老有所樂。

六是全農村養老保障設施。在加大道德宣傳力度的同時,也要進一步為老年人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提議建立村級或鄉級老齡事業發展專項基金或養老基金,這樣可以用於老年福利設施建設和特困老年人的救助以及老年人的養老補貼,使老人心理上真正有了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