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民政組織建設現狀調研報告

民政部門是各級政府社會保障和社會管理的重要職能部門,擔負着“上為中央分憂、下為百姓解愁”的重要職責,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方面發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政工作直接面向基層羣眾,民政的各項任務、法規政策都要靠基層民政幹部去貫徹落實,黨和政府對民政對象的關懷和温暖,也只有通過基層民政幹部才能送到千家萬户,因此,可以説民政工作的根基在基層,重心也在基層,但民政工作最薄弱的部位恰恰也在基層,這是長期困擾民政部門的一大難題。特別是近年來,民政工作內涵不斷豐富,外延不斷拓展,同時,隨着鄉鎮規模的逐步擴大,鄉鎮服務的民政對象日益增多,基層民政機構承擔的工作任務日益艱鉅,工作壓力日益增大,基層民政繁重的工作任務與現行機構、人員、規範化水平不相適應的矛盾十分突出,影響了各項民政政策在基層的落實,制約了全縣民政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因此,在此次學習實踐活動中,我對全縣基層民政機構的工作現狀進行了調研,並提出了一些發展建議。

基層民政組織建設現狀調研報告

一、鄉鎮民政機構現狀

xx縣12個鄉鎮均設有民政辦,共有民政工作人員27名。姚村鄉、幸福鄉、東夏鎮民政辦只有1名工作人員。濤城鎮民政辦現有的3名工作人員均為聘用人員,沒有正式編制。

全縣27名基層民政工作人員中專職從事民政工作的8人,佔29.63%,以民政工作為主,兼有其他工作的19人,佔70.37%;從事民政工作5年以下的16人(其中不足3年的有9人,不足1年的有3人),佔59.26%, 6-XX年的6人,佔22.22%,XX年以上的5人(其中有1人50歲以上,有3人是聘用的),佔18.52%;有行政編制11人,佔40.74%,有事業編制8人,佔29.63%,聘用7人(含 “三支一扶”1人),佔29.63%。

鄉鎮民政辦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都比較簡陋,其中有2個民政辦無獨立的辦公室,與鄉鎮其他工作部門合用一間辦公室。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工作任務繁重,人員編制偏少。當前民政工作內容多,要求高,都是一些很具體、很細緻的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工作。鄉鎮民政辦處於民政工作的第一線,是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礎,也是反映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前沿窗口和紐帶,承擔了救災救濟、城鄉低保、五保供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雙擁優撫、城鄉醫療救助、城鄉社區建設、民間組織管理、殯葬管理、慈善和社會救助等多達15項20工作職能,其中很多工作如城鄉低保等都需要進村入户調查,民政助理員的工作任務日益繁重,但目前我縣平均每個鄉鎮只有2名工作人員,其中有3個鄉鎮只配備了1名工作人員,與繁重的工作任務不相適應。

二是兼職過多,分散工作精力。全縣27名鄉鎮民政工作人員中只有8名是專職從事民政工作,大部分鄉鎮民政工作人員實際上兼有殘聯、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新農合、人文祕114、工會、婦聯、包村駐點等鄉鎮其它工作。這樣勢必分散工作精力,造成基層民政工作無法做深做細、做實做好,影響了各項民政政策在基層的落實。

三是管理體制不順,人員更換頻繁。目前鄉鎮民政助理員的編制、人事權都在所屬鄉鎮,縣民政局對其沒有管理權,這樣一方面導致民政助理員更換頻繁,流動性大,穩定性差,給民政工作的連續性帶來不利影響。如南豐鎮、東夏鎮民政辦的所有工作人員從事民政工作的時間均不足2年,全縣59.26%的鄉鎮民政工作人員從事民政工作不滿5年。而當前民政工作量大面廣,工作內容不斷拓展,必須有一定時間的工作積累,才有可能做到業務精通。另一方面鄉鎮安排其它工作,民政助理員不得不擠佔時間從事民政以外的工作。致使民政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不能按時按質完成,普遍存在被動應付的現象。

四是辦公條件落後,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民政工作線多面廣,如低保、五保供養、優撫等工作都建立了大量的檔案資料,需有專門場所存放,而民政服務對象上門來訪辦事為數眾多,也需有單獨的接待窗口,以免影響正常的工作。但目前我縣12個民政辦中,只有十字鎮、畢橋鎮民政辦有單獨的辦公樓,其餘的民政辦都是僅有一間辦公室,沒有必要的檔案室和接待室。濤城鎮、飛裏鄉民政辦沒有獨立的辦公室,與鄉鎮其他工作部門合用一間辦公室,給工作帶來極大不便。

三、加強鄉鎮民政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1、理順管理體制。設立鄉鎮民政所,理順鄉鎮民政工作人員管理體制。民政所實行雙重管理,以鄉鎮政府管理為主,業務受縣民政局指導。民政所所長的任命和民政工作人員的調整事先徵求縣民政局的意見。鄉鎮儘可能少安排民政工作人員兼任與民政無關的其他工作,使民政工作人員能一心一意地專職從事民政工作,更好地為廣大民政對象服務。

2、規範機構建制。按照副科級建制設置鄉鎮民政所,為財政全額供給事業單位,在縣委、縣政府領導及市民政局的指導下,由組織部門牽頭,鄉鎮黨委政府、縣民政局參與,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的相關規定和程序任命民政所負責人。

3、落實機構編制。根據各鄉鎮所轄人口數,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民政助理員,建議3萬人以下的鄉鎮定編不少於2-3人,3萬人以上的鄉鎮定編不少於3-4人,均定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編制,人員工資納入縣、鄉兩級財政預算。

4、改善辦公條件。將鄉鎮民政所工作經費納入縣、鄉兩級財政預算,由縣、鄉兩級財政按照比例承擔。各鄉鎮要為民政所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備。

5、加強隊伍建設。鄉鎮民政所工作任務繁重、政策性20強,要挑選文化程度較高、政策觀念強、肯於吃苦奉獻的幹部職工從事民政工作。人員要相對穩定,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縣民政局協助鄉鎮管好基層民政幹部隊伍,加大對鄉鎮民政幹部的培訓力度,努力建設一支業務精、能力強、素質高、作風硬的基層民政幹部隊伍。

6、強化內部管理。要規範民政所工作人員的行為,建立和完善工作職能、崗位職責、辦事程序、服務承諾、檔案管理等制度。縣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鄉鎮民政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民政經費使用、政務公開、依法辦事和行風建設等情況進行定期督查,確保各項民政工作和民政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