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產生成因調研報告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假冒偽劣的商品也隨之出現,並破壞着正常的經濟秩序。近年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各級執法部門堅持執法為民理念,大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不斷加大打假力度,切實淨化了市場環境和消費環境。然而,由於未能從根本上採取措施,假冒偽劣商品呈現了屢禁不絕的態勢,給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隱患。怎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和剷除假冒偽劣,筆者試作了一些初步探討。

假冒偽劣產生成因調研報告

一、成因

為什麼製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會屢禁不絕?除了利益驅動是最重要、最直接的因素外,還包括其他多方面原因。

1、地方保護主義。地方保護的支持和縱容,為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了生存與發展空間。一些地方甚至把製售假冒偽劣商品作為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一種手段,對製假售假者,或者視而不見,或者輕描淡寫地批評一通,有的甚至規定,只要不在本地銷售假貨,就為製假者大開綠燈。即使是全國性的打假行動,有些地方也是光打雷不下雨,等風頭一過,他們又故伎重演。即使有時下一點小雨,也是內外有別-——對外的處罰較重,對本地的處罰偏輕,助長了製假售假者的氣焰。因此,要想徹底治假,不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認識,不拆掉地方保護的籬笆,不打掉一頂頂地方保護傘,顯然是不可能的。

2、打擊力度不夠。查處手段和打擊力度不夠,是假冒偽劣商品氾濫的一個重要因素。現今眾多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授予執法部門實施扣押、查封等行政強制手段的權力。執法人員有時明知是假冒偽劣商品,但因當時無鑑定依據,只能先登記保存,還得交由當事人保管,給製假售假者提供了轉移銷贓的時間,使許多案子到後來不是走了樣,就是不了了之。而在依法處罰時,由於行政罰款額度較低,交給司法機關處理的條件又不夠,往往對違法者不會傷筋動骨。由於處罰力度不足,即使罰款加沒收,最後算總賬,製假售假者仍有很大的利潤空間。多年來,人們一直呼籲把製假售假者罰得傾家蕩產,但是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治假,不用“重典”是絕對不行的。

3、設備滯後。人員配備不夠,打假設備落後,執法經費不足,嚴重影響了辦案效率。對查獲假冒偽劣商品的運輸與儲存、消除假冒偽劣商標標識、銷燬假冒的偽劣商品及製假設備都需要一定的費用,特別是有毒有害且不具備使用價值的假冒偽劣商品,處理時涉及環境保護問題,難度就更大了。由於受經費限制,執法機關的交通工具、通訊器材等裝備與製假分子相差甚遠,無法對付集團化、隱蔽性強的製假活動。因此,必須切實加強執法部門的執法裝備,以提高打假力度。

4、體制不順。交叉執法、推諉執法現象不斷,損害了執法權威。隨着執法部門的增多,由於法律法規存在交叉現象,導致一些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劃分不清。一些單位貪圖眼前利益,違背執法原則,有利可圖時爭先恐後,無利可圖時相互推諉,加之部門間協調不夠,出現了執法的肓區和死角,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因此,必須加快政府機構改革的步伐,理順執法體制,樹立執法權威。

5、暴力抗法。暴力抗法的不斷出現也增加了打假難度。在打假過程中,執法人員遭遇圍攻、毆打的事件時有發生,甚至出現查扣的假冒偽劣商品被哄搶的現象。而恐嚇、威脅執法人員的事情更是屢見不鮮,嚴重威脅到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因此,應當有條件地為執法人員配備防身器材,必要時可將工商、技監等部門的打假隊伍組織起來聯合執法,協同作戰,提高執法的力度和效果。

6、抵制不力。消費者對假冒偽劣商品抵制不力,認識不足,為假冒偽劣商品留下了生存空間。一方面,一些消費者的經濟承受能力有限,他們明知道是假冒商品,由於價格較低,又滿足了購買名牌貨的慾望,令他們仍然成為假冒商品的消費者,助長了假冒商品的流通;另一方面,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一些假冒偽劣商品幾乎到了以假亂真的地步,即使專業人士有時也難辯真偽。加之消費者識別能力有限,社會監督和服務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使假冒偽劣商品得以生存。因此,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喚起廣大羣眾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抵制意識,堵死假冒偽劣商品流入市場的渠道。

二、對策

假冒偽劣是一種典型的經濟行為,造假分子有着自己的“成本”和“收益”,之所以鋌而走險,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是因為他們預期的違法犯罪收益大於成本。那麼,從根本上遏制造假行為,最好的辦法就是提高其違法成本。筆者認為,應當主要從如下三個方面着力:

1、打罰結合,依法治假。要打罰結合,重拳出擊,依法治假,加大其處罰成本。打假須用重典。法律是立國之本,法治也是一個以法為主的社會控制手段。通過立法、執法、守法來樹立法律最高權威。人們良好的習慣、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要靠法律來支持,要加大立法、執法的力度。XX年9月實施的《產品質量法》加大了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增強了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特別是近年來工商、質監等行政執法部門開展的打假聯合行動,不僅對造假者重拳出擊,依法查處了一批製假售假大要案,判罰了一批製假的違法犯罪分子,而且堅決向地方保護主義開戰,以剷除滋生造假的土壤。但是,假冒偽劣這一頑疾不可能在短期內消亡,需要我們把打假治劣作為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來抓,要在發現新問題、研究新特點的基礎上與時俱進,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打擊力度,時刻運用法律對造假者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同時,要在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的基礎上,不斷地健全和完善假冒偽劣商品的後續處理機制。一是“流向公示”制。在查處假冒偽劣時,要認真清查假冒偽劣商品的流向,並將其名稱、品種、類別、數量、非法生產者、經營者等信息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示,以警示經營者,提醒消費者,使假冒偽劣無處藏身。二是“限期召回”制。對已經銷售的假冒偽劣,在實施行政處罰前,要按照“誰售假,誰召回”的原則,責令售假者限期召回所售商品,依法承擔退賠責任,並將召回程度和結果作為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重要依據。三是“綠色退出”制。對收繳的假冒偽劣商品進行分類銷燬,切實解決假冒偽劣商品收繳後一燒了之的做法,避免浪費資源和污染環境。

2、打防結合,以德治假。打防結合的“防”字有兩層含義:一是硬件意義上(也是物質層次上)的防,如加大在產品標識上的投入,提高產品防偽標識的科技含量。造假者欲假冒真品,必須加大假冒標識的直接投入,增加了生產過程的直接成本。另外,如果名優產品生產者注重提高生產率、加大技術更新的力度,降低生產成本,縮小真假商品價格的相對差額,縮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間,這樣就等於增加了造假者的相對成本。二是軟件意義上(也是精神層次上)的防,即在人們的大腦裏設置精神上、思想上的道德防線。社會與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要靠利益、法制、道德“三駕馬車”共同驅使,缺一不可。打擊製假售假也一樣,應將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互相配合,互相補充,互相促進。道德是對人的思想和行為進行是非、善惡評價的標準,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範。正是由於它這種評價作用,所以它對人們有着很強的約束力。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誠實守信是基本道德要求,打擊假冒偽劣就是要重建信譽使用堤壩,建立道德防線。

3、打扶結合,依法致富。在打假的同時,要積極引導企業與羣眾通過正常渠道依法致富。應把勤勞致富與遵紀守法相結合,打與扶、堵與疏結合。要幫助他們發展生產,共同致富,並引導他們“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打與扶的另一層含義就是要大力扶持和宣傳品牌產品,儘量減少名優產品進入百姓生活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另外,要讓我們的地方幹部明白這樣一個道理,即對於地方經濟來説,造假只能帶來一時之利、一時虛榮,卻會失去真正的發展機遇,而打擊假冒偽劣,扶助羣眾依法致富,地方經濟才能真正持續健康發展。打假治劣有利於形成公平、誠信、互利、雙贏的市場環境,有利於地方經濟的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