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上訪根源趨勢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各種利益格局的調整,財產利益分配日益細化,社會穩定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人民羣眾通過越級信訪引起領導重視從而解決問題的想法不斷加深,涉法上訪案件呈現攀升趨勢,幹羣關係進一步淡化、冷化,嚴重影響了黨委政府尤其是政法隊伍在廣大人民羣眾中的形象。

涉法上訪根源趨勢調研報告

一、產生的根源

(一)缺乏有力監督,違法違規現象未能杜絕。通過對近幾年發生的越級涉法上訪案件進行分析,不難發現有些是在問題產生或事件發生的當初,我們的執法人員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問題。由於平時對基層執法人員缺乏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教育不及時、監督不到位、處分不得力,使一些政策理論水平不高、法制觀念淡薄的執法人員工作方式簡單,工作作風粗暴,執法違法、執法違規,甚至部分執法人員為利益所趨,鋌而走險,充當保復傘,敗壞黨委、政府尤其是政法隊伍整體形象。

(二)部分執法人員處理案件不認真負責,避重就輕,敷衍塞責。一方面表現為不敢直面觸及問題實質,只是天馬行空地講大道理,氣勢十足地擺官腔,涉及實際問題則避重就輕,不痛不癢地放邊錘,擂邊鼓,雷聲大雨點小。不但不能解決問題,而且使羣眾對我們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表現在説服解釋工作滯後,在矛盾萌芽醖釀階段沒做深入細緻的調查瞭解,待事件矛盾激化後再指手劃腳,走形式,做樣子,扮事後諸葛亮,讓羣眾反感,同時也無法達到平息事態的效果。

(三)基層組織條塊分割,管理職能被分解,制約了基層整體化解效能的發揮。縣級職能部門設立的分支或派出機構使鄉鎮職能部門化,管理職能受到肢解,對於羣眾反映的很多問題鄉鎮政府無權拍板、無法解決,責權利三者不相匹配,從客觀上促使基層黨委政府調處涉法事件或案件在擔當第一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時不能行使責任和權利到位,縣級職能部門設定的分支或派出機構又職權單一,孤掌難鳴。從而導致基層矛盾積壓、升級和激化。

(四)部分羣眾法制觀念淡薄,一些部門和領導畏民情緒蔓延,行政干預,導致重訪、纏訪數量攀升並形成了個別上訪或組織上訪專業户。一是由於法制宣傳不到位,很多農村幹部羣眾不知法、不懂法,少數羣眾缺乏全局觀念和法律意識,不能依法上訪。對此,老百姓有他們的解釋,即:不出格,不會引起重視。由此不懂法或不知法律嚴肅性的法盲大有人在。二是一些部門和領導立場不堅定,存在怕羣眾上訪的畏民情緒,為維護穩定對一些無理取鬧的羣眾一味容忍遷就,甚至對已經步入司法渠道的涉法案件行使行政干預手段,使個別羣眾的個人主義、無政府主義思想膨脹,政府在其眼裏失去威嚴,並逐步產生“鬧得越響解決得越快,觸動的領導層次越高解決得越徹底”的錯誤想法,從而導致重訪、纏訪數量攀升。三是執法管理不到位,讓少數別有用心的人鑽了空子,這些人為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造謠生事,策劃、組織、挑動羣眾鬧事,製造混亂,從中漁利,並演化成為上訪或組織上訪專業户,影響十分惡劣,對社會、對羣眾造成了極大危害。

二、對策建議

(一)創新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執法力度和提高執法質量。一是從強化學習培訓着手,提高隊伍素質,健全政法隊伍的管理機制。要組織開展綜治維穩專幹和政法基層股、所、庭、室正、副職及其一般政法幹警培訓,抓好“崗位學法背法”活動,推行“雙向選擇”、“競爭上崗”和“違法違規淘汰”制度,建立幹部能上能下、幹警能進能出的競爭激勵機制,徹底剔除部分業務水平低、道德修養差、工作能力欠缺的政法幹警,從而提升政法隊伍整體素質。二是從領導班子着手,健全內外監督機制。要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推行行風評議制度,切實將羣眾信任、幹部放心、能力強、素質高的幹部選進領導班子,進一步優化班子結構;要細化內容,建立操作性較強的監督機制,並強化監督的嚴肅性。三是從黨政一把手着手,強化“一名好領導帶好一個班子、一個好班子帶好一支隊伍”的觀念,加強對領導幹部尤其是黨政一把手管理,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四是從科學設置執法程序、完善執法質量考評機制、政法工作考核績效掛鈎等方面着手,要邊工作邊創新邊完善,切實強化效能管理,努力提高執法效能和質量;要以基層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交警中隊及辦證中心為窗口,規範程序,簡化手續,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真正服務於民。

(二)實行加快羣眾上訪向幹部下訪轉變的制度。耐心細緻地做好羣眾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密切黨羣幹羣關係,進一步處理好涉法上訪問題工作的生命線。在相當一些羣體性事件中,參與羣眾大多想通過直接面見領導求得問題的解決。實踐證明,領導同志出面疏導是我們多年來化解矛盾、息訪罷訴的重要經驗。我們務必要明確專門領導掛帥,專門工作人員具體實施,加快羣眾上訪向幹部下訪轉變,深入羣眾做好説服解釋工作。一是及時開展現場説服工作。在處理突發涉法事件現場,要由主

要領導出面,向當事人和不明真相的羣眾做好法律解釋,説服羣眾,避免矛盾激化、升化,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派遣警力進行現場突發事件處置;對已發生的羣體性治安事件,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正確區分矛盾性質,會同有關部門疏導教育,降温化解,積極穩妥地處置,努力消除不良影響。二是積極做好善後工作。在某一涉法事件調解完畢或某一案件審結過後,要注重做好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解釋工作,以法以理服人,保證事件或案件就此息訴息訪終結;在針對某一事件偵查完畢,查清基本事實過後,須依法對事件的主要責任人作出處罰,該治安處罰的要給予治安處罰,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對確實存在問題和過錯的幹部或政法幹警需追究黨紀和政紀責任的,堅決移交相關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嚴肅處理,決不允許出現絲毫偏袒和庇護;要敢於自揭傷疤和醜處,及時將處理結果通過新聞媒體或召開政法信息發佈會公佈出去,以肅不正之風,慰羣眾之不平。三是穩妥地做好跟蹤回訪工作。在某一涉法事件調解完畢或某一案件審結一段時間後,定期做好當事人或代理人的回訪工作,對其心理動態和活動情況進行跟蹤瞭解並掌握,發現問題,及時做細做透思想政治工作,確保防範於先;對調解處理不當或判決確實不公的案件,要秉着實事求是的態度,該整就整,該糾就糾,確保每辦一案就要辦成鐵案;對涉案重點對象尤其是權益受損的對象,不管是依法調處受損,還是案件當中受損的對象,都要採取一人一策,搞好監控回訪,充分掌握政策,區別對待,確保一人一套方案,一人一套班子,多措並舉,盯住不放。

(三)強化基層化解功能,加快當地問題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化解模式的形成。一是理順垂直管理庭所站室和鄉鎮的關係。權責統一是保證鄉鎮一級有效化解各類涉法事件的關鍵所在。俗話講“不掌其權,難處其事”,光賦責任而不予權利,要其落實各項調處化解工作任務,做了工作也是枉費苦心,達不到目的,甚至是走馬觀花,隔山打牛地做做樣子,跑跑過場,羣眾反對,基層幹部也是極不情願。所以,我們務必要從實際出發,真正加大鄉鎮對各庭所站室的管理,擴大鄉鎮權限,提高鄉鎮處理事務的能力。二是層層落實信訪責任。建立信訪工作目標任務考核機制,把信訪工作考核同雙文明建設考核掛鈎,積極推行信訪工作首問責任制和領導接待日製度,實行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嚴格實行獎優罰劣,把信訪工作落實情況和幹部的評優評先、提拔任用相掛鈎,對因思想不重視,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羣眾越級上訪、異常上訪和羣體性上訪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三是搭建集中處理平台。對羣眾反映涉法的熱點難點問題,要由當地黨委、政府牽頭,從相關股室隊和基層庭所站室抽調專門人員,成立專門工作組,具體劃分、明確工作組組長、組員的職責權利和工作任務,分別捆定責任,制定限期完成調處任務的具體工作計劃,集中處理解決,力爭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

(四)加快建立健全依法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的工作機制。一要建立健全羣眾依法上訪引導機制。對涉法問題,要通過加大《信訪條例》的宣傳力度,引導羣眾利用行政複議或進入司法渠道處理解決;要拓寬渠道,對達到法律援助標準的當事人,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確保不失公允。二要建立處理涉法問題聽證制度。在處理涉法問題時,要允許並幫助當事人聘請資深行家、專家進行聽證,歡迎他們陳述意見,進行辯論和舉證,從而促進我們有效防止問題和矛盾的不斷升級,積極穩妥進行處理。同時,通過種方式,廣大人民羣眾不僅實現了自己意願的真實表達,還提高了法律意識,從而為以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自覺遵紀守法奠定了基礎。再是通過這種方式增強了處理事件的透明度,讓羣眾從感情上更容易接受。三要建立健全非法、違法上訪責任追究機制。嚴格按信訪條例操作,有法必依,對違反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上訪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對那些無理取鬧、惡意詆譭政府的老上訪户,要通過司法介入,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維護正常的上訪秩序。對於跨地區、跨單位串聯的人要及時控制,對其組織的非法集會團體,要依法果斷取締,決不能讓其坐大成勢,對那些煽動插手羣體性事件的敵對分子應嚴密監控,掌握證據,適時打擊,防止授人以柄。

還有,建議上級相關部門在接待越級涉法信訪羣眾時不要僅憑上訪者的一面之辭便下決論,在解決調處某一問題或事件時要理清上訪請求與產生問題根源的因果關係。不要一味地偏聽偏信,或者懾於更上一級的壓力,以快刀斬亂麻之勢滿口承諾,應允什麼問題都全部解決,那樣會使上訪人如獲尚方寶劍,不僅對下步調解處理工作不利,同時也給下級部門各項工作帶來被動,使今後的息訪工作走向更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