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調研報告(精選9篇)

案件調研報告 篇1

採用商業賄賂手段推銷保險的調查終結報告

市局:

20__年5月,我們在市場檢查中發現,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淮海分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銷保險的經營活動中,有假借代理手續費的名義向投保單位支付財物的現象,涉嫌給予他人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查清事實,保護我市保險業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我中隊於20__年5月20日呈請大隊領導批准正式立案,並指定王朝、馬漢為本案承辦人。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章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詢問、調查了經營者、厲害關係人、證明人,提取了證明材料、資料;查詢、複製了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__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調查終結,現將案件事實、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處罰意見等情況報如下: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淮海分公司),經營場所:海馬區沙魚路88號;負責人:馬大哈;經營範圍: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再保險,各類人身保險的諮詢、代理,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當事人的主要違法事實

經查,20__年6月,淮海分公司與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7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410000元。淮海分公司於20__年11月23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32800元。20__年9月,淮海分公司與中國五建集團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10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100000元。淮海分公司於20__年11月22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5000元。20__年9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軸承集團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10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130000元。淮海分公司於20__年9月21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6500元。20__年元月,淮海分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淮海分行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10%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2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別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和團體住院醫療險,共計保險費:211689元。淮海分公司於20__年6月28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20004.61元。20__年8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大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9月,該學校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124740元。淮海分公司於20__年6月10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10000元。20__年11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市實驗國小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11月7日,該學校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36800元。淮海分公司於20__年11月16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2944元。20__年元月,淮海分公司與河陰縣城關鎮教育組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向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2月,該單位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80210元。淮海分公司於20__年3月11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4010.50元。

經調查核實,淮海大學、淮海市實驗國小、河陰縣城關鎮教育組等單位均無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頒發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無合法保險兼業代理資格,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第五建拉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五建集團有限公司、淮海軸承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淮海分行等單位均為自身購買保險,屬投保單位,並未給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險。淮海分公司為了更多的銷售保險,在明知以上7家單位沒有“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者屬於自身購買保險的情況下,為規避監督檢查,在公司帳目中假借給保險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續費”名義,製作“業務批單”,在公司財務憑證上,將該項支出費用以“手續費”的名義下到“手續費支出”這項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帳目處理上假借代理手續費的名義提取所謂的“手續費”,使這7家單位在帳目上成為合法的代理保險單位,達到違法支付財物的目的。

我們認為,淮海分公司為了銷售保險,假借代理手續費的名義給予無合法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和自身購買保險的單位以財物,增加交易機會。其行為防礙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損害了其他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保險市場的競爭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商業賄賂(對以上7家單位的違法行為另案處理)。

經核實,淮海分公司在以上業務中收取保費1093439元。關於非法所得的計算,依據國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號《關於保險公司違法經營保險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請示》答覆:“對行為人已交納的税金和已上繳國庫的法律、法規規定支出的費用,可以從違法所得中扣除,對不屬於上繳國庫的費用,不應從違法所得中扣除”之規定,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因保險費業務收入當中明細項目太多,故部分費用項目按照全部業務收支的平均數值計算(詳見淮海分公司提供的獲利明細表),現扣除以下3項費用:

1、交納税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賠款支出:600190.55元;

3、實際支付手續費:81259.11元;

合計:1+2+3=759700.15元

違法所得為:1093439-759700.15=333738.85元

三、當事人採用商業賄賂手段推銷保險行為的主要證據情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1、淮海分公司情況説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託書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託人詢問筆錄1份;

4、淮海分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獲利明細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潤報表及財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財務憑證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險單7份;

9、淮海分公司賠單及調查通知書28份;

10、對方7家單位情況説明7份;

11、對方4家單位營業執照4份;

四、國家對保險行業手續費支出的相關政策及文件規定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為推銷保險,支付給上述單位手續費的行為,均違反了下列有關規定:

1、財政部於一九九九年頒發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目“公司直銷保險業務不得對外支付代理手續費或佣金。

直銷保險業務是指公司不通過保險代理人而直接經營的保險業務 ”。

2、中國保監會二○○○年頒佈實施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職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保險費回扣或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範圍、超標準向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續費”。

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__年頒佈實施的《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

五、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處罰意見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實施商業賄賂的行為,擾亂了保險市場競爭秩序,違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的規定。屬於《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及第三款“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佣金等名義,

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所指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能夠在檢查中給予積極配合,有悔改意願,我們建議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改正其採用商業賄賂的手段推銷保險的違法行為。

2、對其商業賄賂行為處以罰款20000元。

3、沒收其違法所得333738.85元。

承辦人:王 朝 馬 漢

20__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調研報告 篇2

案由:

(填寫當事人、違法情況、修建項目)

一、當事人概況及項目情況

1、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單位地址:

2、被委託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受委託時間:

3、項目情況:

1、(項目核准文件,包括批准內容)

2、(取得案件調查相關手續時間、情況,按時間排列)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

4、(項目開工、完工時間)

5、(項目合同簽訂情況、合同價)

二、調查經過:

案件調查所涉執法人員執法證號: ( )、 ( )。

1、 年 月 日,經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局領

導批准,准予立案查處,並責成 具體承辦;

2、

3、

4、

5、

6、

7、 (填寫調查人員與被調查單位調查經過)

5、 (填寫被調查單位提供手續內容)

三、調查結果的行為。 經調查,該項目存在

1、(項目如存在超規劃建設行為,則應説明規劃批准情況,以及實際修建情況);

2、(項目如存在手續辦理前已修建,則應説明辦理前修建進度)

四、證據説明:

1、

2、

3、

4、

5、

6、 (填寫取得的證據能説明的違法情況)

五、法律依據:

1、違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定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部門上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

2、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10‰的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款:未按照國家規定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萬—50萬元的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列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2%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爭議:

(填寫案件處理存在的問題、案件處理從輕、從重處罰理由等)

七、處理建議: 。事

實清楚,證據確鑿,擬形成以下處理建議:

1、該項目

2、該項目

3、該項目

4、該項目

5、該項目

6、該項目

注:

1、(項目違法情況,字體加粗)

2、(列出處罰依據)

3、(列出自由裁量基準依據)

4、(涉及平米造價的,應説明平米造價來源或方法)

例:該項目施工未按規定招投標擅自開工修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處項目合同金額5‰—10‰的罰款。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投資金額估算在200萬-500萬的,處以工程總造價7‰-8‰的罰款;)建議按項目總造價( 萬元)的7‰( )進行處罰;

辦案人員簽名:

調查結束時間:

案件調研報告 篇3

案由:

(填寫當事人、違法情況、修建項目)

一、當事人概況及項目情況

1、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單位地址:

2、被委託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受委託時間:

3、項目情況:

1、(項目核准文件,包括批准內容)

2、(取得案件調查相關手續時間、情況,按時間排列)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

4、(項目開工、完工時間)

5、(項目合同簽訂情況、合同價)

二、調查經過:

案件調查所涉執法人員執法證號: ( )、 ( )。

1、 年 月 日,經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局領

導批准,准予立案查處,並責成 具體承辦;

2、

3、

4、

5、

6、

7、 (填寫調查人員與被調查單位調查經過)

5、 (填寫被調查單位提供手續內容)

三、調查結果的行為。 經調查,該項目存在

1、(項目如存在超規劃建設行為,則應説明規劃批准情況,以及實際修建情況);

2、(項目如存在手續辦理前已修建,則應説明辦理前修建進度)

四、證據説明:

1、

2、

3、

4、

5、

6、 (填寫取得的證據能説明的違法情況)

五、法律依據:

1、違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定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部門上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投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關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10‰的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款:未按照國家規定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萬—50萬元的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列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2%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爭議:

(填寫案件處理存在的問題、案件處理從輕、從重處罰理由等)

七、處理建議: 。事

實清楚,證據確鑿,擬形成以下處理建議:

1、該項目

2、該項目

3、該項目

4、該項目

5、該項目

6、該項目

注:

1、(項目違法情況,字體加粗)

2、(列出處罰依據)

3、(列出自由裁量基準依據)

4、(涉及平米造價的,應説明平米造價來源或方法)

例:該項目施工未按規定招投標擅自開工修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處項目合同金額5‰—10‰的罰款。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投資金額估算在200萬-500萬的,處以工程總造價7‰-8‰的罰款;)建議按項目總造價( 萬元)的7‰( )進行處罰;

辦案人員簽名:

調查結束時間:

案件調研報告 篇4

案由:__省__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產劣藥複方丹蔘片(080301)案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__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__

負責人:__ 男 總經理

聯繫電話:__

案情、違法事實及證據:

__年__月__日,收到__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查函。函中陳述標示__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複方丹蔘片,批號為080301,經__市藥檢所檢驗,該藥品不符合規定。經認真仔細調查,該企業負責人___承認該批藥品是其公司生產,並提供了該批藥品的批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等。經進一步核實,該批藥品共生產了__盒,已全部售出,現無庫存。每盒售價__元,貨值金額__元。該企業總經理承認上述事實,對檢驗結果無異議,__年__月__號本案調查結束。本案自審查立案以來,程序合法。

有下列證據: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批生產記錄、銷售記錄、核查函、藥品檢驗報告書。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具體條款項目:

該企業生產並銷售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9條第3款第6項規定。

處罰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75條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__元。

2、並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一倍罰款__元。

承辦人簽字:

日期:__年__月__日

案件調研報告 篇5

一、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220xx年5月18日,宣州區執法人員在對位於梅西路西林二村B棟17號的宣城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註冊資本金異常變動,隨做了現場檢查筆錄,在進一步的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經請示批准立案調查,辦案人員於5月20日,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證據,製作了談話筆錄,現調查終結,彙報如下: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宣城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宣城市區西林二村B棟17號,法定代表人:楊大鬆,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號:342500000042618(1-1),經營範圍: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製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製作、發佈;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傢俱生產、銷售。註冊資本金:六十萬元整。

三、違法事實:20xx年3月3日,楊大鬆與吳成蘭共同出資60萬元,分別佔出資額的75%、25%,註冊成了宣城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製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製作、發佈;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傢俱生產、銷售的經營活動。公司成了後,當月的7日,楊大鬆又將公司承包給程紅福經營,並將公司的資金60萬全部交由程紅福操作,由楊大松本人掌管賬目,並約定從經營的利潤中提取8%-10%歸公司所有,程紅福負責公司的運轉費用。由於經營不善,二人所協議之事,於7月底ZUI終不歡而散,以上事實,楊大松本人均予以確認。

四、證據例舉: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檢查中發現的情況);證據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證據三:談話筆錄一份(證明違法事實及經過);證據四:承包協議一份(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證據五:當事人給承包人的資金轉賬單複印件一份(證明承包經營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質:當事人自公司成了後,未按公司法的規定正常經營,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將公司營業執照出租給程紅福經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規定,屬於擅自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爭議:當事人沒有對以上事實提出異議,因為不懂,並且該行為已經終止,請求從輕處罰,鑑於上述情況,依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七、處罰依據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7條“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的規定,並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案件調研報告 篇6

一、調查方法

1、聽取駐青辦事處有關人員介紹。

2、查詢駐青辦事處賬簿。

3、查詢青島市維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可公司)工商登記資料。

4、考察維可公司現狀。

案件調查報優秀範文社會實踐報告二、案件概況

**年2月3日,駐青辦事處借款18萬元給維可公司,用於生產經營活動,20xx年10月2日償還5000元,20xx年4月11日維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書面表示願將個人所有的房屋折價175000元抵給駐青辦事處用於償還債務,20xx年6月29日房屋過户,但駐青辦事處與李樸奇未能就房屋價格協商一致,所以,儘管辦理了過户但房屋買賣(抵債)合同沒有成立。20xx年8月4日,經駐青辦事處同意,李樸奇將上述房屋賣與第三人,駐青辦事處和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闡明該房屋實際產權為李樸奇所有,並協助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

此後,駐青辦事處多次向維可公司追償債務未果。

另查,維可公司是經合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160萬元,由青島市寶奎公司、青島市市場科學研究會和自然人張宏共同出資設立,1995年9月7日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李樸奇。**年10月28日該公司由於“改制”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為李樸奇、。目前,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仍合法登記,但經考察其登記住所並未發現該公司的存在,登記電話已經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樸奇也查無下落。

三、特別提示

在維可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中的某些文件上應由該公司股東青島市寶奎公司代表人簽名處發現有“李曉(代)”字樣,經核實為駐青辦事處主任李曉先生的親筆簽名,這些簽名出現在該公司設立過程的文件中。李曉先生解釋説這些簽名是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文件所為。報告人認為李曉先生的簽名是一種普通的民事代理行為,與本案無關。或許,李曉先生的簽名會被理解為李曉先生與青島市寶奎公司之間存在信任和友好關係,進而認為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青島市寶奎公司為主要股東的維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關係的影響,報告人在此強調的是,李曉先生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文件和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二者沒有法律上的聯繫。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單位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駐青辦事處經其負責人批准將單位賬户上的錢借給維可公司,維可公司開具收款收據並加蓋公章,收款(經辦)人處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的簽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項的行為是兩個單位之間的法律行為。

2、債務人仍為維可公司。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後維可公司經過變更登記股東全部更換,但根據《公司法》以及維可公司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股份轉讓後債權債務隨着轉移。

3、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屆滿。本案的借款屬於不定期借款,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償還或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日起算滿兩年,在此期間內如發生時效中斷事由則重新計算。據現有資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證明時效中斷的日期為20xx年8月4日即駐青辦事處和李樸奇房屋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之日,距今已超過兩年,以後雖多次追償但無證據證明,如不能發現或取得新的證據則意味着時效已經屆滿,因此建議收集或獲取新的證據。

案件調研報告 篇7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過熱”,商品房、企業集資房、經濟適用房、社會保障房、拆遷安置房等多種形式的住房出現在市場上。有市場就有交易,在交易後,諸如因短期內房價過快上漲,出賣人心理失衡,以種種理由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房屋買賣因完成不了過户手續而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案件;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並存在糾紛不斷擴大的趨勢。我院在對大量個案進行實證分析的基礎上,試圖通過對此類案件的特點及成因予以粗淺分析,對當前解決此類糾紛所依據的法律、司法解釋的缺陷談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現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案件特點。

(一)訴求集中。主要表現為要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協助辦理產權過户手續。理由主要集中於出賣時未經其他共有權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書及經濟適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賣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價格大幅增長所致。從案件審理的情況來看,儘管眾多出賣人在進行答辯時所提出的理由都並非是以房屋價格增長,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然能感覺到利益因素的影響實為出賣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調解難度集中。從本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的情況來看,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很難達成調解協議。原告一方要求嚴格按照當初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並最終要求實現其權利,普遍不願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補償購房差價;而被告一方卻認為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能買賣為由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原告理應對其以現行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四)法院判決集中。我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遵循誠實信用與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則,除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外,其餘案件均以判決形式作出處理結果。現行法律法規由於制定的時間早晚有別,同時具體法律法規又具有針對事項立法的特點,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無可避免地在具體法律關係的認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辦案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有時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驅動下的誠信缺失。此類案件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則在於出賣人的誠信缺失,而此種現象的背後則是利益因素的影響。由於房屋價格呈現連年持續增長的態勢,這種價格變化所導致的過去和現在之間的利益懸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產權證件辦理的進度緩慢又給予了出賣人將此失衡進行現實表達的機會,其結果就是出賣人不願意依據原合同履行辦理產權過户的義務。

(二)現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現行法律法規由於制定的時間早晚有別,同時具體法律法規又具有針對事項立法的特點,往往缺乏體系的邏輯嚴密性和和諧統一,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無可避免地在具體法律關係的認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這就容易給當事人在估計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錯覺。同時,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買賣本身所藴含的法律風險。

1、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是合法的物權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出賣人在轉讓時沒有取得所有權證,其轉讓行為無效。所謂法律風險,主要是針對買受人而言,這時,房屋買受人可能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證而遭致對方毀約的風險。

2、集資房。所謂“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存量劃撥用地,羣眾自行集資建設,按成本價銷售,以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的一種方式。集資建房的對象範圍是由單位確定的,帶有福利性。但依據《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企事業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分配的對象是本單位低收入者,對於已享受過福利分房、已購買過經濟適用房或者是住房標準達到控制標準的職工,規定不得參加集資建房。但現實中,只要單位集資建房,所有的單位職工均可參與集資。在住房過剩的情況下,一些職工就將此類房屋推向市場。此類房屋買受人最大的風險在於房屋不能過户及過户時承擔高額的土地出讓金。

3、經濟適用房。所謂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對經濟適用房在限制轉讓的年限內進行轉讓或將購房權私自轉讓給沒有購房資格的人,都是違反了我國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客觀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購房條件主體的購買權,存在合同歸於無效的風險。

4、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舊城改造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於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存在很長的時間週期,進而藴涵了諸多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這種類型案例舉不勝舉,且逐年遞增。一般情況下,拆遷房屋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後,賣方都會要求買方支付全部或絕大部分房價款,而買受人在支付該鉅額房款後並不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形成的僅僅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雖然雙方存有買賣合同,但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出賣方從法律上講依然是房屋所有權人,這樣買受人就會被置於高風險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於該房屋物權變動需要一個漫長的歷史週期,期間可能會出現的法律風險諸如房價飆升導致違約發生、抵押擔保設定、所有權人死亡出現、所有權人自身債務惡化、共有權人或第三人權利主張、房產查封扣押、贈與繼承發生、標的物作價投資出資等等情況。該類糾紛的發生主要是由於雙方在合同內容上沒有精心設計,而且買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僥倖心理。

三、對策建議。

(一)規範買賣協議。由於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而在登記時,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請登記,登記部門只將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員中的一員登記為所有權人,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往往又是登記的所有權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員為代表與買方訂立合同,合同簽訂後,賣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由毀約。因此有必要規範房屋買賣協議,對未在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簽訂買賣合同或出具書面同意書。

(二)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買賣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可以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等多種途徑普及房屋買賣中的風險知識,提高大眾的風險意識,將大量的此類糾紛消滅於訴訟前。此舉不但可以減輕法院的審判、執行、調解負擔,而且在時間點的選擇上更有利,即在買賣雙方的矛盾尚未升級的時候,更有利於促使其達成新的合意。

(三)強化以案示法的宣傳。以案示法可以充分發揮法律的社會引導功能。大力宣傳法律判斷和判決結論,可以引導其他類似情況的案外人對行為性質作出準確的判斷,從而作出恰當的選擇。

(四)倡揚誠信觀念與法治信仰。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信用經濟,穩固的信用基礎是市場經濟的動力和源泉。我國要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須在廣泛倡導社會誠信的基礎上培植和維護信譽,建立社會主義信用體系。當然,作為司法機關,有必要通過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對不誠信行為進行負面評價,加大失信成本,進一步在民眾心中樹立誠信意識和法治信仰。

四、對現行司法解釋需完善的一點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台,為房屋質量瑕疵、貸款買房、懲罰賠償、解除合同等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則要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難免出現適用法律不統一,判決結果不統一的情況。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定“國有資產轉讓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限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該規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在此種情況下,國有企業未在產權交易場所公開徵集受讓方而是私下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出售國有資產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該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因為沒有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實際上,該類買賣可能存在出賣人與買受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但要認定雙方惡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觀標準,雙方未按正常程序轉讓、受讓能否即認定為惡意串通,如果不能認定,那麼如果這種合同僅憑不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決的形式認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合法化,試問法院充當的是什麼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而20xx年12月1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税務總局等七部委聯合發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如果法院僅憑該辦法是部委規章,而非行政法規為由確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有效,那麼,其他符合經濟適用房準購條件的弱勢羣體的權益又將如何得到保護。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公佈於1992年,現在還依此為依據解決問題已不適應現代社會及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該通知規定單位內部分房、騰房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但現實生活中,單位收了職工的集資款,因種種原因,單位建房的行為沒有完成。這時,職工既無房可住、單位又無錢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類案件,那麼職工的訴求應當向誰表達,沒有公權利介入的職工利益又如去實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於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規範新型房屋買賣行為,維護交易秩序安全不僅是司法實踐的要求,也是促進房地產買賣健康發展的需要。

案件調研報告 篇8

XX年XX月XX日,工商局在進行市場巡查時發現,銷售到我市的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檢查人員認為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功能,不可能同時出現在一種產品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誇大宣傳,檢查人員隨即對上述情況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然後填寫《立案審批表》並附上述現場檢查筆錄報局領導批准立案。局領導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號)。本案由(執法證號∶),(執法證號∶)兩名調查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一、調查經過及證據:

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在我市的經銷商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在我市的銷售情況,並獲取了調查筆錄一份、經銷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複印件兩份、經銷合同複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在超市對X牌保健食品進行抽樣取證,獲取了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通過特快專遞向郵寄送達了號《詢問通知書》,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X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銷售到我市的X牌保健食品銷貨發票、經銷合同,並於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調查。

XX年XX月XX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託到我局接受調查,向我局提供了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X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複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託書一份,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進行了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

XX年XX月XX日,當事人通過特快專遞給我局提供了情況説明一份,整改後的包裝一份。

二、調查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證據目錄)有:

1、進行現場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

2、對經銷商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1份;

3、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複印件四份

4、經銷合同複印件二份。

5、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6、X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複印件一份

7、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詢問筆錄一份

8、當事人情況説明一份

9、整改後包裝一份

10、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託書一份

11、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12、經銷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13、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14、X單位的營業執照

15、對消費者的調查筆錄兩份

16、兩位消費者的身份證複印件兩份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三、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產並銷售到我市的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參見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五),共銷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銷售額1.2萬元(參見證據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該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為:軟化血管(參見證據六)

當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產並銷售到我市的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參見證據五、證據六)

本案沒有采用行政強制措施,對照工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也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四、定性分析

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的功效做説明,屬《河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宣傳方法。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功效的説明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保健食品具有這些功效(參見證據十五),而事實是該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調查人員認定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

案件調研報告 篇9

今年8月,市委預防辦、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採取以市院預防處為主體,統籌各發案縣區檢察機關預防部門共同參與、上下聯動,針對發生在我市農機購置領域的26件32人職務犯罪案件立項開展預防調查和犯罪分析。調查顯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是黨和國家實施的一項重大惠農政策。自20xx年中央將農機(具)購置補貼專項納入國家“三補貼、兩減免”的支農惠農政策以來,資金規模已由最初的數千萬元增加至數百億元。然而,隨着國家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深入實施,資金規模日益擴大,騙取、侵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收受農機經銷商賄賂的職務犯罪案件也呈現出頻發高發的嚴峻態勢。不僅破壞了我市改革開放、加快發展的良好環境,更嚴重損害了廣大農户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視並切實採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情況、案件特點及作案手段統計顯示,今年以來我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該領域職務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級農機管理中心在內共11個管理單位。

(一)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特點

1、貪污受賄現象嚴重。在昭通市及所轄1區10縣中,1市、1區9縣的農機部門存在套騙農機補貼、收受農機經銷商賄賂等情形。在全市11個農機站長(含鄉鎮農機站長)中,5個涉嫌貪污農機補貼、12個涉嫌收受農機經銷商賄賂。案件中,犯罪主體較為固定,即負責農機補貼的直接責任人,在所查處的26起案件中,涉及農機站站長17件,佔65%。作案手段較為單一,19%是以虛報購機款的伎倆套取國家補貼。

2、涉案金額大。檢察機關立案查辦的26件案件,涉案總金額高達600餘萬元,其中5萬元至10萬元的12件,10萬元至50萬元的4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萬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額最大的是鎮雄縣農機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賄案,其涉嫌收受賄賂高達200多萬元,創下了涉農貪污賄賂案件金額歷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辦的32人中,農機管理部門局長、副局長、站長、副站長、部門負責人有21人,佔66%。其中,“一把手”單獨作案的17人,佔53%;“一把手”夥同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貪污受賄11人,佔34%。

4、發案集中,發案範圍廣。農機補貼政策實施以來,在農户大量購機的短短兩年多時間(20xx—20xx),農機購置補貼領域已成為貪污賄賂犯罪多發易發部位,全市10個縣區及1個市級管理部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除鹽津縣外,全市有10個農機管理部門發生案件,9個農機管理中心主任、4個副主任、1名市級管理科負責人及部分相關人員被立案查處。

5、窩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辦的26件農機管理系統案件中,90%以上系窩案、串案,呈現辦一案挖一窩,查一個帶一串的以點向面的輻射式傳播。一人向同一農機管理部門的多人行賄,一人向多個縣農機管理部門的多個人行賄,官商勾結共同貪污、官員之間勾結共同貪污和受賄現象普遍。在被調查的18名農機經銷商中,絕大多數曾向2名農機系統工作人員行賄。

(二)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給予農機部門工作人員“好處費”。調查發現,自20xx年昭通市實施農機購置補貼以來,農民主要採購的是微耕機。從所辦理的26件案件來看,微耕機經銷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銷售一台微耕機給予農機部門國家工作人員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經銷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間,向鎮雄縣農民銷售微耕機4000多台,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價格給予農業局長、副局長、農機站長、副站長“好處費”165萬元,曹某還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價格單獨給予鎮雄縣農機站長吳某“好處費”156萬元。

2、虛構農民購機花名冊騙取各級所給的購機補貼。因農機機號均是唯一的,因此農機部門通過與經銷商串通勾結,弄虛作假,申報補貼,套取國家農機補貼資金和縣級農機補貼資金。一是由經銷商提供虛假的農機機號、虛開發票,農機站人員偽造農民購機資料,農機站工作人員將虛假銷售上報省農業廳、財政廳複核後,農機經銷商套取國家補貼和縣級補貼後,又將“協議”好的數額分給農機部門工作人員。鎮雄縣農機站長吳某夥同副站長譚某、農業局長王某、副局長莊某共同貪污國家補貼案,就採用這一方式。二是農機部門工作人員找到農機代理商,虛填農民購機花名冊,按縣級購機補貼標準套取縣級購機補貼。如巧家縣農機站長孫某要求農機代理商提供虛假的農民購機260台的花名冊,並由代理商聯繫農機業務量多的經銷商,由縣農業局補貼每台500元轉帳13萬元到昆明經銷商帳户上,再由經銷商將套取的縣補資金轉帳到代理商個人的帳户上,由代理商提取現金交給農機站長孫某後二人平分所套取的縣級補貼13萬元。

3、借農機推廣和技術培訓之機肆意收受賄賂。區縣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農機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及技術的集成推廣和運用,負責農機購置財政補貼的審批辦理等。在利益驅動下,一些農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借推廣新型農機具、培訓農機手之際,幫助經銷商宣傳、推銷農機設備,並按銷售額提取“推廣費”。如昭陽區農機站長張某,利用職務之便為農機銷售商推銷微耕機、拖拉機等農機,在20xx年至20xx年期間共收受多家農機經銷商賄賂14萬餘元。

(三)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原因

主觀方面表現為:

1、法制意識淡薄。從涉案的10多名農機系統管理層人員的情況調查發現,大多數在農機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現較強,對自己職能職責認識得清、能兢兢業業工作,還積極參與許多政府中心工作,卻忽視了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紀律、法律的學習,認為商業賄賂是普遍現象,辦事找關係送錢送物大家都是這樣,送上門的好處不要是傻子。因而,導致法律意識薄弱,單薄的思想防線在各種利誘的衝擊下一觸即潰。

2、受金錢至上腐朽思想侵蝕,廉政防線不攻自破。縱觀農機系統的管理人員,無論是站長或是副站長,乃至局機關領導,都是生活富足,家有房產,收入不菲,但在社會的一些不良環境影響下,一些幹部未能經受住利益的誘惑和考驗,在糖衣炮彈的一次次轟炸下,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扭曲,拜金主義、享樂主義侵蝕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進而一步步向罪惡深淵邁進,一發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鋌而走險。有一位嫌疑人曾經這樣説道:“全市農機站長有許多是我的同學,我十分了解,以前大家太樸實了,都是因為玩麻將手中寬裕點才都出問題了。”正是在這樣的追求和放縱下,農機部門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漸漸突顯,以致將黑手伸向惠民資金,貪污受賄,大肆侵吞套取國家農機補償款。曾有幾個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調查中,對自己貪污受賄的資金去向難以啟齒,沒有存款、沒有用在家庭、沒有用在子女就學。在辦案人員的法律攻勢、政策攻心下,答曰:都整去打麻將了。他們“血戰”了人生,輸光了前程,擊潰了親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補償慾望強烈。從個人因素來看,基層農機管理工作長期以服務“三農”為主,常常與機具和農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單一枯燥,而現行體制下,農機管理人員的收入往往與其工作強度有一定的差距,與一些高收入的行業工作相比,容易發生個人心理上的變化,特別是容易產生居功補償心理而誘發職務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問題時這樣説到:“費了這麼大的力從上面爭取資金補貼農户,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財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來用掉”。

客觀方面則表現為:

1、價格虛高,豐厚的利潤空間導致賄賂案件多發易發。通過辦案,我們發現同一品牌、同一規格農機具的市場銷售價往往要比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採購的機具價低得多,而且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機具時常伴有拼裝、組裝成份,從而大大降低了成本,低劣質產品充斥市場導致商家有豐厚的利潤空間,形成了出手大方的行賄現象。如鎮雄縣銷售機具的一經銷商,拿出的行賄資金就高達4、5百萬元。

2、監督缺失,給貪污賄賂犯罪孕育了温牀。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級監督。按照農機補貼辦理和審批的程序設置,農民辦理農機補貼手續全部在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完成,且省級部門安排的農機補貼專項資金都直接安排到縣一級農機部門。市級農機管理部門雖然對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批准的農機有審核權,但侷限於書面這審核,監督流於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農機部門既具體負責辦理和審批農機補貼專項資金,又掌握着農機補貼專項資金的結算大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而財政部門對農機補貼專項資金的監管也僅侷限於書面審查,公示制度在實際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實,對農機部門的外部監督明顯缺失。

3、領導不帶頭廉潔自律,上行下效。無論是貪污還是受賄方面的窩案,都存在站長或副站長起了貪心,一個人又不敢獨吞,或是一個人無法運作,或是為尋求庇護,而向上級領導彙報,領導不但沒有及時制止下屬的違法犯罪行為,卻在共同利益的趨動下,默許或簽字認可,從而產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窩案。

4、不切實際的量化任務,給職務案件易發多發埋下伏筆。一些地方政府或是農業系統不充分調查掌握我市農機購置、農機推廣的基本數量和要求,而脱離實際一味追求數量,造成具體負責或經辦購機補貼工作人員有利可圖、有空可鑽,導致虛報套取資金,誘發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易發多發。

二、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對策

通過對我市農機購置領域職務犯罪發案環節、作案手段、案件特點及致罪原因的分析,結合調查發現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環節,為切實服務“三農”工作,有效遏制農機(具)購置領域職務犯罪,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加強國家農機補貼政策宣傳和“政務公開”力度

農機購置補貼是國家重要的惠農政策,惠及的對象是農民,而辦案中發現廣大農民朋友對補貼數額和補貼項目並不瞭解,對農機管理部門工作流程和服務職能也不清楚,這説明我們的政策宣傳和“政務公開”力度明顯不夠。因此應擴大“政務公開”範圍,進一步促進局務、鄉務、站務公開;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和廣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用羣眾喜聞樂見的各種形式廣泛宣傳補貼範圍、對象、原則及操作程序、補貼目錄、資金補貼標準,確保農機補貼宣傳到位、落實到位,保證政策的公開、透明和羣眾的知情權。

(二)開展警示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知識講座,強化幹部職工廉潔自律意識

全市農業行政主管機關和具體承擔農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特別是“一把手”、中層以上幹部的職業道德教育、黨風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要從思想道德教育這個基礎上抓起,不斷夯實廉潔從政的職業道德基礎、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要認真執行黨內監督各項制度,抓好乾部廉潔自律,切實解決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要針對部門領導和重點人羣、重點環節定期組織法律法規學習、黨風廉政教育、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通過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結合,引導每一個農機管理工作人員算好“五筆帳”,即組織培養帳、親情悲歡帳、個人成毀帳、家庭安全帳,經濟得失帳;自覺做到“四個珍惜”,即珍惜組織培養、珍惜工作崗位、珍惜個人名節、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誘惑,始終築牢拒腐防變的防線。同時,要十分注意發現和宣傳在各自崗位上拒禮拒賄、廉潔自律的典型,弘揚正氣。

(三)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建立和完善長效監督機制

1、明確和強化農機主管部門“監管主體”的職能定位,而不宜作為農機產品流通環節中的合同主體,確保從合同簽訂到付款、交貨的全過程,農機管理部門僅作為監管主體依法審查農户購機資格,不干擾雙方交易行為,有效降低行政干預。

2、增強服務職能,減少中間環節,在企業和農户之間建立通暢的信息渠道,試行農機目錄經銷商經營為主經營向市場經營調節為主轉變,推行凡是目錄內的農機具,不分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只要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農機具,由農民自主議價購買,逐步實現產品的流轉從經銷商→農機局→農户的間接渠道,轉變為經銷商→農户的直接渠道,促使企業與農户之間達成公平交易、企業與企業之間形成公平競爭。

3、借鑑涉農補助“一折通”方式,推行購機農户在農機管理部門實名備案及存摺發放前在購機農户所在鄉(鎮)村公示制度,確保“補貼”直接兑現到農民手中,讓農民真正受益。

4、搭建陽光交易平台,嚴格監管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全過程。優化、設立農機交易場所,為農機經銷商提供攤位和展銷場地,農機經銷商負責組織列入補貼目錄的農機產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銷售;同時,建設完善信息發佈、交易管理、售後服務、技能指導及投訴備案功能齊備的專網平台,適時監控農機補貼申請、協議上報、審核、供貨審批、補貼資金結算等環節,做到程序嚴密、運行透明。

5、注重發揮政府監督、部門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切實改善“上級監督太遠,下級監督太難,平級監督太軟”甚至監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監管力度,有效整合政府、財政、審計、專門機關等相關部門監督職能,形成合力,有針對性地對農機補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部門紀檢人員的監督、檢查作用,對各縣區農業局分管副局長、購機辦主任、縣鄉農機站長在工作流程、執行制度上實行嚴格的廉政風險防控,把嚴格程序、嚴肅紀律、廉潔自律,貫穿於農機工作的各個環節中。

6、嚴格社會誠信體系和市場廉政准入制度建設,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黨委、政府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與檢察機關共同形成嚴懲行賄犯罪工作合力,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個體、私營企業在我市有遂行“潛規則”的市場空間,以達到徹底淨化市場空氣,保護幹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