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上訪案件的成因及對策大綱

近年來,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法院日益成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渠道,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日益增多,訴訟主體呈多元化趨勢,有的案情複雜、矛盾容易激化,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有的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不是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上訴或者申訴,而採取到進省、進京上訪,有的甚至纏訪不休。這些上訪事件的存在,既增加了上訪當事人的經濟、精神負擔,也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既有損法院的形象,也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更損害了司法權威。

涉法上訪案件的成因及對策大綱

一、涉法上訪的特點

廣義上的涉法上訪,包括涉及到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與法律相關的各類上訪,狹義的僅指涉及到法院的上訪。本文從狹義的角度進行討論。當前涉法上訪呈現出一些特點,主要表現在:

⒈涉法上訪的數量不斷上升。在各類上訪案件中,涉及到與人民法院各類裁判有關的上訪居高不下,有的甚至達到30%。其中不少當事人越級上訪,有的一上訪就到北京,以期問題迅速解決。有的反覆上訪、重複上訪,有的到多個機關、部門上訪,有的互相結合形成上訪團體,息訴難度大。

⒉上訪的對性明顯增強。法院所面臨的社會矛盾總體來説屬於人民內部矛盾,但它的對抗性色彩卻越來越明顯。有的當事人在上訪中採取~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長期糾纏、衝擊機關、阻礙交通等,有的打橫幅、豎標語、呼口號,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在機關門口喊冤糾纏,攔截領導車輛;有的直接採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毀容、自殺或他殺。

⒊羣體性涉法上訪增多。一些案件由於涉及的不是個別人的利益而帶有明顯的羣體性。如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農村集體訴訟問題、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羣體性事件往往具有較大的社會破壞性,影響生產生活秩序、法院乃至行政機關的工作秩序,有的還會採取一些過激的行為,有的還聘請律師、尋求媒體支持,把經濟問題政治化。

二、涉法上訪的成因

造成涉法上訪不斷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現在:

⒈社會治理方式的變化。隨着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法院在解決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過去有很多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的事,現在逐步由法律手段來調整。法院處理的糾紛、矛盾越多,產生上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之所以涉法上訪的絕對總量在上升,就在於法院處理的案件、矛盾比以前多了。涉法上訪中,許多其實並不是法院的問題,只是矛盾最後到了法院。相反,過去主要通過行政途徑解決糾紛,涉法上訪當然也就較少。

⒉法治觀念尚未植根。人們的思想觀念尚未完全轉移到法治軌道上來,遇事找政府仍然習慣做法。加上行政權的擴張,司法權威不足,既判力得不到尊重,客觀上也助長了一些通過上訪來解決問題。上訪就其實質來講,是當事人之間矛盾的體現。由於現行的司法權威尚未得到足夠的尊重,解決問題的渠道並不通暢,就導致人們更多選擇上訪作為解決問題的對策。

⒊社會利益調整的結果。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每項改革措施的推行,必然會觸動一些人的利益。比如在企業改制、破產的過程中,有一些企業在出售、產權轉讓、破產的過程中,對原有職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決,或者拖欠職工工資、養老金、勞動保險、醫療保險費用等,引發職工羣體上訪。其他如徵地拆遷安置問題、農村土地調整、村組債務等問題,在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中,都容易產生上訪。

⒋法院沒有正確處理好裁判與調解的關係。在推進審判方式改革中一味強調提高當庭宣判率,重判輕調,認為只有當庭宣判才規範,才符合“公正與效率”要求;調解是過時做法,不符合現代司法理念,未能建立和完善激勵調解工作的有效機制。忽視了依法調解同樣可以實現公正與高效,成功調解更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⒌法官司法為民的意識不強。特別是對一些婚姻、贍養、相鄰關係、人身損害賠償、借貸、合夥、土地承包等糾紛,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能判則判,“不服上訴去”,缺少耐心,怕麻煩,不願意做過細的調解工作,導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同時,一些執行案件久拖不執,特別是“涉府”、“涉村”案件執行難問題仍未解決,損害了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

⒍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基層人民法院面臨的絕大部分當事人是農民羣眾,文化水平低,觀念較落後,法律意識薄弱,對法院審判方式改革不能適應和理解,特別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更不適應,儘管基層法院採取多種方法宣傳法律、指導訴訟、履行釋明義務,但是當事人仍覺得取證難、舉證難、打官司難。加上當事人缺乏必要的證據意識、訴訟風險意識,稍有不滿,就會上訪。當事人對上訪存在錯誤認識,寄於過高希望,也是造成上訪的重要原因。有的案件由於客觀原因沒有執行到位,這本屬於正常的訴訟風險,但當事人卻把責任歸咎於法院。也有的案件本身處理正確,但當事人認為其權益未得到保護,於是反覆上訪,要求推翻原裁判文書。有的上訪當事人本來是有理上訪,卻提出許多無理要求。

⒎法院接處訪存在推、拖現象。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採取上訪的方法為自己討説法,在接處這樣的上訪問題時,法院認為對判決不服應當按法律程序處理,又不上訴、申訴而到處上訪,錯不在法院,是當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審法院不好處理;另一方面,上級法院接待這樣的上訪,常常一轉了之,仍交給下級法院處理;還有的答覆複查的,往往幾個月都沒有迴音,導致當事人上訪不休。

⒏一些法官的業務水平不高。在審判工作中,有的法院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清、案件定性把握不準,有的還違反程序,有的案件質量不高,這些極易引發當事人的不滿情緒,導致上訪。

⒐信訪處理機制不完善。在上訪羣眾中有的是有理上訪,也有的是無理上訪,錯誤地認為,“地方黨委政府都怕上訪,不管有理無理,反正跑跑,只有好處沒有壞處”。而事實上也是如此,有些地方由於害怕進京去省上訪,不是依法處理信訪問題,對無理纏訪的人也不敢處理,害怕造成不好影響,一味妥協遷就,使得無理上訪人嚐到些甜頭,掌握其心理,動輒以上訪相要挾;對涉訴上訪人以同樣方法處理,有的地方還以此考核、評價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動局面。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要減少涉訴上訪,解決涉訴上訪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法院除了堅持黨的領導,積極主動爭取地方黨政和人大的支持外,還需從以下方面狠下功夫。

第一,樹立司法為民思想,確保公正司法。人民法院要堅持以“xxxx”重要思想統領法院工作,牢固確立正確的審判工作方向,堅持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要大力加強法官的四項教育,即:“公正與效率”主題教育、“司法為民”教育、科學發展觀的教育、法官職業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和道德休養;着力抓好“公正司法樹形象”活動,加強作風建設,切實轉變審判作風,堅持羣眾利益無小事,從思想上解決“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的問題,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各項措施,依法保護人民羣眾和社會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堅持公開審判、公正辦案,努力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人大的支持,社會各界的理解,着力攻克執行難關,加大執行力度,提高案件的執結率;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塑造良好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度,增強司法權威。

第二,強化調解工作,加大訴訟調解力度。基層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一定要增強調解意識,把調解作為減少涉訴上訪的重要手段,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職能作用。認真分析研究調解與裁判的關係,正確理解調解自願原則和調解內容合法原則的基本內涵,積極探索調解工作新機制,變重判輕調為調判並重。加大調解力度,講究調解藝術,提高調解的成功率。建立和完善激勵調解工作的考核評價機制,提高調解率,保證調解結案的案件佔辦結案件的60%以上。同時,要建立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工作的銜接機制,認真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責,與司法行政機關配合,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鈍化矛盾,促進社會關係穩定,減少申訴、上訪,也減輕法院執行的壓力,實現公平正義的目的。

第三,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堅持以案釋法。宣傳法律是法院的基本職責之一,要持之以恆地採取多種方法宣傳法律,通過散發宣傳材料、舉辦法律講座、提司法建議、公開法律文書、公開審判等等,讓羣眾學法、懂法、守法,特別是要善於運用典型的案例宣傳相關法律,對一些常用的法律,如民訴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刑法、婚姻法、合同法、擔保法和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實例教育當事人,讓當事人瞭解法院為什麼這樣判處,其法律依據是什麼,從而明白自己的主張和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從中學到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提高遵守法律、按法辦事的自覺性。

第四,加強對法官的培訓,努力提高業務水平。隨着社會的發展、民主法制建設步伐的加快,對法官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人民法院要保證司法公正,必須不斷提高法官的職業技能和業務水平。在當前,要着力抓好法官“四個方面”能力的提高。一是提高訴訟調解能力。積極探索調解方法和調解藝術,不斷豐富和完善調解經驗,提高訴訟調解率。二是提高駕馭庭審能力。加強學習、實踐,多開觀摩、示範庭,庭審中把握重心、明確焦點、查清事實、引導舉證質證、大膽認證、掌握庭審節奏,提高開庭成功率。三是提高適用法律能力。法官必須加強法學理論的學習和研究,搞清立法本意,正確適用法律,把案件辦成鐵案。四是提高法律文書寫作能力。作為一名法官要寫好法律文書,必須有較高的法律專業水平、寫作基礎知識水平以及必要的政治理論水平、綜合的社會知識和實踐經驗,還要有責任心。有的上訪人員就因為法律文書中錯字、表述不清而不服上訪。法院必須加強對法官這方面能力的培訓。

第五,明確責任,建立大信訪格局。涉訴上訪案件增多不僅影響法院形象、損害司法權威,而且牽扯法院精力,法院領導必須正視這一問題,加強向黨委、人大的彙報,多與有關方面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對法院工作的支持,堅決杜絕因工作處置不當而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把解決涉訴信訪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創新機制,長效管理。以立案庭為接處信訪職能部門,建立接待、登記、處理等一系例規範的工作制度;一把手院長負總責,分管院長具體抓,建立信訪工作責任機制,明確責任,分級管理、層層抓落實,在全院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建立信訪工作考核激勵機制,納入崗位目標責任管理,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確保把問題解決在基層、信訪率降到最低。

第六,完善信訪法制建設。目前,調整信訪的法律法規並不完善。法院在處理信訪時,也是參照xx的《信訪條例》執行。上訪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但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無限制、無制約的。由於法律不完善,導致對無理糾纏的當事人法院也往往束手無策,甚至只能息事寧人。這在客觀上也助長了一些當事人以上訪為手段進行要挾。因此,對上訪的行為要引導到法治軌道上來,即使是有理上訪的,也要按程序辦事。對無理上訪,擾亂、衝擊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