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思考

當前,隨着法制的健全,社會的進步,羣眾意識的增強,社會矛盾不斷顯現,使信訪工作成為化解各類矛盾的一個重要渠道。同時,涉法上訪案件也成為困擾政法機關工作的一個難題。所謂涉法上訪,我們認為,主要是指已經或應當被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受理,或者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對於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作為與不作為所提出的申訴和控告未能如願,轉而向上級機關投訴,或者尋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請願活動。從涉法上訪案件來看,反映的問題主要涉及司法裁判的效率與公平,社會糾紛與矛盾的解決機制問題,其中法院和公安是當前各種社會矛盾與糾紛的聚焦點,當然也是解決涉法上訪問題的重中之重。

關於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思考

僅就某縣涉法信訪案件摸排情況看,共摸排出涉法信訪案件41件。其甲單位為23件,佔總數的的%56;乙單位13件法院13件,佔總數的31.7%;丙單位5件,佔總數的12.9%。截至4月底,已處理完結達到停訴息訪或達到停訴息訪近日結案的涉法信訪案件為25件,佔摸排出總數的63.4%。經過實際工作,感到:解決涉法上訪問題,不但要使政法工作取得人民羣眾的理解與支持,而且要得到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尊重與支持。比如,搞城市改造,因此出現一些因行政行為引發的訴訟或遺留,如單純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就會力不從心。一旦問題激化,就會引發不良後果,造成不良影響。同時,喪失瞭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使簡單的事情複雜化,也從客觀上增加了政法部門的工作量,增加了解決問題的難度。

因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與對策

1、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構來解決社會矛盾與糾紛

文化多元化和社會多元化要求社會矛盾與糾紛解決手段的多樣化,治理涉法上訪也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要“正確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團結的局面”。基於此認識,我們提出涉法上訪問題綜合治理的思路,時機成熟時,可以成立相應的機構,在具體案件處理上,多部門聯動、合署辦公、協調立場、打破條塊分割,謀求問題的“一纜子”解決。

在省會城市和省轄市可以借鑑各地成立的行政審批辦事大廳的模式,實現“一站式服務”,建立省直、市直信訪投訴接待大廳(市民投訴中心),由各單位信訪、控申部門派員聯合會診、就地辦公。在街道、鄉鎮和社區,可以借鑑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司法信訪窗口”,實現人民調解、信訪辦理、矛盾調處與法律援助“一條龍服務”,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定紛止爭”的作用,實現司法、信訪功能整合、優勢互補的目標。並建立信訪工作督查巡視員制度,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及時發現問題。

2、在對涉法上訪問題實施綜合治理的同時,明確法律是最後的手段,應優先考慮採用非訴訟方式解決各類糾紛

要在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功能、實施“審務進社區”的同時,進一步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通過建立訴訟外調解機制來控制案件數量,節約司法資源。同時,要加強司法普及預防教育,增加羣眾對法律含義的理解度,引導羣眾通過法定的、理性的渠道來解決各種矛盾與糾紛。

3、司法的改革首先應當是現代司法理念的樹立與現代司法功能的建構

近些年來,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數量大幅增加,案件類型多種多樣,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們希望藉助司法部門尋求正義的慾望日趨強烈,司法部門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方面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要求司法部門尊重人權、善待百姓,“迴歸人羣、服務社會”的呼聲越來越高,司法部門所應有的社會服務功能越來越得以顯現。同時,司法部門除了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安定與秩序穩定外,還有一種潛在功能,即法律的宣傳教育功能,即要通過辦理具體案件,對案件當事人進行法律教育、對社會大眾進行法律宣傳,這是在社會整體的法律知識與意識欠缺的今天走向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必須強調的。

改革開放已經25年,中央在政策層面的反思、調整很有必要。而目前,部分基層政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觀念與中央政策層面上的導向還有較大的差距。有許多重複上訪案件之所以久拖不決,就是因為個別政法機關在指導思想上存在誤區,因循守舊,沒有與時俱進,直接導致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無法統一,直接影響了司法功能的充分發揮。

4、全面地審視與反思信訪問題處理機制上的弊端,重新架構信訪工作體系,完善信訪工作制度

“羣眾利益無小事”,因此,信訪工作的重要性怎麼估計都不為過,而且信訪工作的有效開展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來保障。當前,諸如信訪部門的地位、信訪案件查處的力度、信訪接待人員的待遇、信訪工作的基層基礎建設、激勵與獎懲制度等等方面都不盡如人意,因此,集思廣益、建立 並完善一套切實有效的信訪工作制度迫在眉睫:

(1)易地辦案

鑑於信訪案件的查處很難擺脱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可以考慮借鑑紀檢委辦案的思路,對信訪案件由各省信訪部門統一調度並以省裏的名義,實現信訪案件在不同地區和部門之間交換辦理,辦一件結一件,歸檔備案。提拔重用一批信訪工作成績優異的幹部,以激勵和獎懲制度為依託,調動積極性,增強責任心,目前已有許多地區和部門規定,擬提拔的幹部要到信訪控申部門掛職鍛鍊一段時間。

(2)微機聯網

鑑於目前低效率的重複工作較多,可以考慮加大對信訪工作的主動投入,實現縣(區)、市、省、中辦國辦信訪部門的微機聯網,實現同級黨委、政府各職能部門與信訪辦的微機聯網,使上訪人的自然情況、上訪事由、責任單位、處理意見、反饋情況一目瞭然,整合各地區、各部門的資源,及時溝通信息,快速反應,逐步實現“網上控訪”。

(3)信訪、紀檢聯動

鑑於信訪問題的背後往往隱藏着違法違紀和腐敗問題,建議實現信訪控申工作與紀檢監察工作的聯動,以增大信訪案件的查處力度,並真正使信訪部門成為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窗口。“上訪”在我國古代被稱之為“告官”,目前的涉法案件中,除了勞動爭議、醫療事故、家庭糾紛等案件,大多數案件都是與基層政法幹警的不作為與濫作為有關,因此,面對信訪工作的嚴峻形勢和複雜局面,必須“快刀斬亂麻”,堅決處理一批濫用職權或怠於行使職權、違法辦案、導致信訪問題不能依法、公正、及時解決的相關責任人員,以儆效尤。

(4)慎重確定“無理訪”

鑑於有理訪與無理訪二者之間的區分標準非常模糊,有理訪中也會有無理要求,無理訪也可能事出有因,因此要慎重確定“無理訪”。從實踐來看,有些曾經被確認為無理訪的案件,經過重新調查、核實,還是發現了一些問題,目前層層上報的工作模式,很難保證確認無理訪的客觀性。因此,要擱置有理、無理之爭,跳出這個框框,按照“無理上訪、有情解決”的思路,以解決問題、息訴罷訪為最高目標。

(5)避免負面效果

信訪工作的示範作用很強,信訪工作應當在引導羣眾理性上訪的同時,要注意依法、理性接訪並注意宣傳、輿論導向,積極探索解決信訪問題的新途徑,避免產生負面效果。而且,對於上訪人的賠償或補償應當以存在過錯和責任追究為前提,以依法處理為原則,不能單純地為了息訪而賠償,防止助長一部分上訪人員的不良心理。對於辦案單位來説,不是“花錢買平安”,而應該是“花錢買教訓”,政府的賠償或補償不能成為某些人推卸責任的藉口。

5、建立嚴格的、具有針對性與可操作性的執法質量考評體系

執(司)法質量是關係涉法上訪數量的重要原因,通過涉法上訪,我們能發現很多執法環節的質量問題。應建立健全一整套嚴格有效的規範制度,追究那些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而影響辦案質量的司法人員的責任,從源頭上堵塞有可能出現涉法上訪的誘因。

涉法上訪問題,由來已久,且隨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深層次和歷史遺留的矛盾解決這個問題也絕非一朝一夕。它與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密切相關,與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連。造成涉法上訪數量激增的情況並不是偶然的,是長期沉積的一些問題的暴露,也是我們依法治國進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須面對的。社會的和諧穩定,不能靠壓制甚至試圖消滅上訪來實現,就涉法上訪來説,其中涉及司法的公正與效率的關係問題、訴訟成本問題、社會矛盾與糾紛的解決機制問題,也有提高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普及法律知識、防止當事人訴權濫用等等問題,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也不是單靠政法部門就能解決的,司法改革必須納入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之中,與社會整體改革相協調,才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