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調研報告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以社會管理創新為契機,抓住中央高度重視“兩所一庭”建設這一歷史機遇,抓基層、打基礎, 司法所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有力地推動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但是制約基層司法行政發展的關鍵因素並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這已成為基層司法行政發展的“瓶頸”。作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筆者擬從制約基層司法行政發展的突出問題幾談點粗淺看法。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調研報告

一、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顯的的重要性與尷尬的社會地位不相適應

司法所是構建基層和諧的重要力量,對基層政權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起着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具有潛移默化、厚積薄發的“治本”功能,但卻長期得不到各層面的認可,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行政職能被邊緣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戰線的“幕後”工作者,短期內很難體現出明顯的工作成效,這與公檢法三家“立杆見影”工作性質截然不同,大多數人認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檢工作是“實”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虛”的,認知觀念的落後,造成司法行政職能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更難説如何理解與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職能較弱。司法所與政法其他成員單位相比自身職能較弱,除社區矯正工作外,其它各項工作的工作和責任主體都是鄉鎮政府,司法所在各項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導”、“協調”、“參與”作用。其中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長期性,短期內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備強制性的特點,加之上級部門的指導性和規範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給人一種工作務虛多、成績少的錯覺。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為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鄉鎮和縣局雙重領導,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 。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為有位”, 過於注重遵守和服從鄉鎮黨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員大多還身兼鄉鎮多個職務,如綜治辦副主任、信訪辦副主任等,把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與本職工作無關的鄉鎮工作中,顧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責任田”,嚴重影響了司法所業務工作的紮實開展,制約了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二)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建設與司法所新時期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從總體上看,司法行政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別能戰鬥、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奉獻的隊伍,為穩固基層政權,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於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我們這支隊伍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所人員編制緊缺。近年來,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員編制仍舊十分緊缺,至今普遍達不到司法部鄉鄉建所和每所最少應有3人的建所標準,多數掛牌的司法所多為1人所或由鄉鎮工作人員兼職。現行機制難以滿足新時期司法所發展的客觀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問題嚴重製約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員擔負九項職能,雖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參與部門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個人在戰鬥”,如普法、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等工作,做為工作和責任主體的鄉鎮政府,實際上最多也只是發文時掛個名,開會時來個人,事後基本不幹事。司法所除了承擔九項職能,還要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繁雜的鄉鎮工作進一步擠壓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時間和精力,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一個人在戰鬥”的司法所兩頭都要顧及,但因工作紛繁複雜、千頭萬緒難免顧此失彼,縣局和鄉鎮兩頭都得罪的情況時有發生,忙的三頭六臂卻時常處於雙方都不理解的尷尬境地。

2、司法所隊伍有待加強。司法所隊伍能力素質整體不高,影響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司法所隊伍要麼“半路出家”,雖有豐富的基層工作經驗,但是缺乏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缺乏創造性和開拓進取精神,難以推動工作的深入發展;要麼就是才招錄進入隊伍的新人,雖有專業知識但缺乏基層實戰經驗,造成工作被動難以打開局面的情況長期得不到解決;同時,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和用人機制不盡完善,與新形勢下司法所承擔的職能任務不相適應。優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成為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內在需要。

3、司法所考核機制滯後。由於司法所工作在鄉鎮、司法局對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鞭長莫及,只能將日常管理工作委託給鄉鎮。而鄉鎮部分領導對司法行政工作認識存在誤區,認為司法所業務開展並不重要,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程度上遠不如派出所和國土所等部門。加之我國改革現在進入深水區,基層各類矛盾糾紛凸顯,維穩壓力很大,鄉鎮迫於基層人手不足的情況,便讓司法所承擔了許多與本職業務無關的工作;而基層司法所受制於工作經費的匱乏,加之對“有為有位”存在認識上誤區,造成工作重心向鄉鎮工作傾斜,把與本職無關的工作當做主業,而本應認真開展的本職工作卻成了應付差事的副業。對於‘不務正業“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鄉指導和每月召開工作例會是很難發現其存在的問題的,客觀上造成局機關無法及時全面掌控基層的具體工作情況。從目前來看,基層單位績效管理雖都實現了目標管理和具體的量化標準,但執行監督和督導機制並不完善,考核結果沒有得到很好的運用,年終考核名次也沒有起到獎勤罰懶的作用。對基層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層司法行政的總體效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司法所匱乏的經費保障體系與新形勢下的日趨加重的工作職能不相適應

基層司法所自開展規範化創建以來,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在軟硬件建設上取得了明顯的實效,司法所的經費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觀。但因司法所工作經費並沒有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經費保障採取縣司法局定額包乾,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屬鄉鎮臨時申請經費的方式來解決,司法所經費保障並未形成長效機制。由於各鄉鎮司法所受重視程度不同以及各鄉鎮經濟發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經費的保障與新形勢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來,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區矯正、大調解等工作職能,工作經費缺口進一步增大,這個問題一直影響着司法所職能的發揮,困擾着司法所能否持續、穩定、深入、高效地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業務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司法所工作的整體發展,是當前需要重視並切實加以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工作措施及建議:

(一)加大工作宣傳力度,從不同角度展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特色和亮點,擴大社會知名度

1、.在轉變社會對基層司法行政固化觀念上下功夫。一是讓各級黨政領導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在維護基層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中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轉變他們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重視不夠,支持力度不大的被動局面,使他們重視和支持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計想辦法改善司法行政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發展環境。二是改變本系統同志對本職工作的片面認識,要讓大家看到本系統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時要下定決心以自身的作為爭取更好的地位,增強幹事業的源動力。

2、不斷拓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職責,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緊緊圍繞羣眾法律需求開展工作,及時為人民羣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緊緊圍繞形勢發展需要開展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變化。

3、.要正確處理“為”與“位”的關係。要認清當前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職能以及司法所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中所具備的獨特優勢。牢固樹立立足本職崗位,以為求位的作為意識,發揮職能作用,充分體現司法所在維護基層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特殊作用,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肯定,贏得廣大人民羣眾的信任和擁護,不斷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強基層隊伍建設,適應新時期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全面加強司法所建設,切實鞏固“一鄉一所”的司法所設置格局。要進一步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達的政法專項編制,繼續採取爭取地方編制、購買公益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力量;人員配置要向基層傾斜,避免“頭重腳輕”狀況的出現。要打破“一人所” 瓶頸,充分利用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打破人員編制、行政地域限制,試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處理重大疑難糾紛等工作中,實行中心所聯動機制,由過去“一人敲鑼”向“眾人打鼓”轉變,充分發揮集羣作戰的優勢。要加強領導班子隊伍建設,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鬥力。班子是隊伍建設的核心,要在隊伍建設中堅持“抓班子、帶隊伍、促發展”的工作思路,配強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班子隊伍,充分發揮班子在隊伍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2、.把好人員准入關。要注重年輕化、知識化,切實解決人員老化和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通過公開招錄或者選調的形式,將具有法律本科專業知識的人才錄入司法行政隊伍,輸入“新鮮血液”,解決人員老化、青黃不接的問題。建立完善工作人員培訓的長效機制,結合工作需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通過宗旨意識教育、素質能力教育、法律知識教育等,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基層工作隊伍。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關心和愛護工作在一線的基層工作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選人用人機制,使基層工作人員有盼頭、有奔頭,讓優秀的人才脱穎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

3、.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內部制度化管理和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廣泛聽取羣眾意見和呼聲,及時採納合理化建議,並將羣眾的滿意度納入工作考核。考核工作要注重實績、客觀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獎懲機制,避免照顧性和輪流性的獎勵以及形式性懲罰的情況出現,要用好考核結果,以考核結果為依據開展司法所長輪崗交流,要把工作踏實,作風優良的幹部交流到工作條件較好的基層所任職,讓作風飄浮、成績低劣的幹部去條件艱苦的環境接受鍛鍊。通過客觀、公正的考核獎懲機制,激發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導全局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爭先的濃厚競爭氛圍,激發幹部的工作熱情,帶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發展。

(三)加大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開展

要牢固樹立基層穩則全局穩,基層活則全局活,基層強則全局興的意識,切實做到經費保障向基層傾斜。司法局在持續增加司法所公用經費的同時,要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聯繫,積極為基層司法所爭取和協調充足的工作經費,形成經費保障長效機制,確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開展。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最終將司法所的公用經費、專項經費、業務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並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做相應調整,形成切實有效的長效保障機制。同時,司法行政機關自身也應加強資金監管,做到規範、安全、有效使用每一筆經費,為基層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