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韓國、日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及藥品管理的考察報告

關於韓國、日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及藥品管理的考察報告

關於韓國、日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及藥品管理的考察報告

應日、韓兩國製藥工業協會的邀請,中國社會保險學會醫療保險分會組織的由分會、國家發改委及北京、河北、天津、黑龍江、上海等省市有關人員組成的代表團,於2005年10日至21日赴韓、日進行了為期10天的訪問,參觀考察了韓國國民健康保險公團、日本厚生勞動省、日韓製藥工業協會、日本順天堂醫院、藥品研發企業等有關部門,聽取了有關方面的介紹,並與有關人士座談,重點考察了兩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尤其是老年人醫療保險問題和兩國藥品定價及管理辦法。

一、韓國醫療保險制度和藥品定價

(一)韓國醫療保險制度

韓國健康研究中心所長李相二教授為代表團介紹了大韓民國國民健康保險制度。該制度實施於1977年7月1日,最初僅納入擁有500個以上職工的企業,以後逐步擴大參保對象,歷經12年,實現了全民醫保。

1.韓國現行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1韓國國民健康保險的適用範圍

據2004年提供的數據:韓國總人口為48.2百萬,其中健康保險適用人口占96.9%,另有3.1%為醫療保護人口,是健康保險的補充部分。

健康保險適用人口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企業職工參保者(包括企業勞動者及被撫養者、公務員/教職員及被撫養者兩類),佔總人口的52.6%;另一部分是地區參保者(包括農村和漁村地區私營業主及世代源、城市地區私營業主及世代源兩類),佔總人口的44.3%。

醫療保護人口是指無能力支付醫療保險費者,這部分人羣的醫療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是醫療保險的受益對象。為提高管理效率,政府將其委託給國民健康保險機構統一管理。

1.2國民健康保險管理經營體系

2000年以來,國民健康保險為單一的管理經營體系,由獨立的國民健康保險公團代替政府管理,其職責就是負責體系的運轉和操作。該體系有五部分組成。其中,保險福利部為政府部門,主要起制定政策、管理監督國民健康保險公團的作用;健康保險審核評價員為一中立機構,主要接受醫療服務提供者醫保結算的申請,經過審核將結果報告國民健康保險公團;所有醫療機構被依法強制性規定為國民健康保險的服務提供者,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每月向健康保險審核評價員提出結算申請;參保者按規定繳納保險費,至醫療機構就醫時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國民健康保險公團主要執行保健福利部的政策,根據健康保險審核評價員的審核結果將醫保費用支付給醫療機構。

1.3健康保險的資金來源

1.3.1保險費繳納

參加者的保險費分為企業職工繳納保險費和地區參保者繳納保險費兩種。

企業職工參加者保險費繳納按照公式:月保險費=標準月酬數*保險費率(在月資的8%以內,目前為4.31%)來計算。其中,一般勞動者與公務員的保險費由僱主和被僱傭者各負擔50%,私立學校教職員由被僱傭者、僱主、政府分別負擔50%、30%、20%。

地區參加者保險費繳納按照公式:每户保險費=標準收入點數*金額/點(目前每點126.5韓元)來計算,年收入超過5百萬韓元的家庭其標準收入點數根據收入和財產來確定,5百萬韓元以下的家庭其標準收入點數根據經濟活動(如性別、年齡等)和財產來確定。

1.3.2政府補助金

政府補助金主要用於地區參保者醫療費用支出部分的50%,其中40%來源於一般税收,10%源於煙草負擔金。

1.3.32004年醫療費用支出構成

2004年醫療費用支出中保險費佔83%,一般税收佔14%,煙草負擔金佔3%,國家財政補助佔了較大份額。

1.4國民健康保險本人負擔金制度

對於在綜合性醫院、醫院(小型)或診療所的住院病人需自負住院總醫療費用的20%;對於門診病人則根據就診醫院性質等不同,個人自負的比例和金額也有所不同。綜合醫院由本人負擔醫療費用總額的50%,醫院(小型)由本人負擔40%,診療所由本人負擔30%(總費用不超過15000韓元時,65歲以下者自負3000元65歲及以上者自負1500元)。

2.國民健康保險公團為強化保險者作用所做的努力

國民健康保險公團旨在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和社會安全保障水平,主要在預防疾病、提供服務和信息等方面不斷努力和完善。

2.1健康檢查事業

檢查醫療機構的質量管理。提高檢查的時效性和受檢者的滿足度;

對檢查結果進行分析和提供可用資料。綜合分析健康檢查的結果,反映檢查制度的研究及改善現況,同時還用作後續管理資料,以給參保者提供不斷改進的高質量服務。

2.2增強健康的活動

管理健康需注意的人羣。對檢查結果異常的,通過基礎體力檢查,引導個人進行適合自己健康水平的日常健身運動。

發展肥胖者運動管理示範事業。

發展健康運動事業。通過健康運動,在事前消除危害健康的因素,通過長期宣傳,強化預防功能,提高地區居民的健康認識。設立肥胖兒童教室,開展宣傳活動,進行身體成分分析器測量等。

2.3對合理使用醫療條件進行支持活動

支持慢性疾患者進行適當的使用醫療,提高健康水平,以健康保險財政的節減為目的。對特殊病例進行個案管理。

引導合理的醫療使用,減少不必要的使用次數,對高頻率使用者進行就診諮詢管理。

2.4對參保者所遇困難的處理

確認醫療機構對參保者徵收的診療費是否適當,通過返還多收取的費用來處理參保者所遇的醫療費難題。

解決醫療使用過程中的困難。對醫院的診療程序等參保者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疑問和不便事項,通過談話、介紹等方式來解決。

2.5醫療使用諮詢

提供醫療供應方的情報。立足於參保者對醫療機構選擇和使用上的便利,給參保者提供準確與可信賴的醫療使用上的便利信息。

提供經過選擇的健康、疾病信息,根據參保者醫療使用上的選擇提供便利,以及防止因對疾病的自我判斷導致的健康惡化狀況。

提供健康危險評價服務。根據和健康相關的生活習慣、家庭、環境因素等評價個人的死亡危險度的方法。提供改善健康的資料,目的在於引導生活習慣發生變化,使人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2.6強化健康保險的保障性

對保險者發展健康保險的功能和作用進行再定義:強化自律性和責任性。

(二)韓國藥品定價和管理

1.基本情況

2000年7月,韓國政府進行了一項重大的改革,即將醫生的開設處方與藥劑師調配藥品的職責分開,也就是所謂的醫藥分業。但醫院尚保留部分藥房,為住院病人提供輸液等藥品服務。處方藥均在醫療保險範疇,部分非處方藥品則根據適應症等來確定是否劃歸在醫療保險範疇。目前,韓國的處方藥有22000個品種,非處方藥有5000個左右品種。患者手持醫生處方可至國內所有藥店購買處方藥,政府為了減少財政支出,規定藥劑師有權將醫生開具的藥品更改為同類等效且價格更為便宜的藥品,並將兩種藥品差額的30%獎勵給藥劑師。

2.藥品定價

處方藥均由政府定價,政府制定的是最高支付價。對於仿製藥品來説,首次上目錄的仿製藥品價格是原研藥價格的80%,第二個至第五個仿製藥品的價格定在已登載藥品的最低價以下且最高價的80%以下,第六個仿製藥品的價格定在已登載藥品的最低價的90%以下且最高價的80%以下。進口藥品在韓國定價時需參考英國、美國、日本、意大利、法國、德國、瑞士七國的價格情況。政府為了鼓勵國內企業的製藥開發能力,將國內自行生產的原料製備的國內藥品製劑與國外原研藥定於同樣的價格。

3.藥價調整

除了政府認定的小比例藥品流通機構外,一般製藥企業的藥品均直接銷售到醫療機構。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每年進行四次藥品流通和藥價銷售情況調查,如發現藥品的政府定價與零售價有差別,則採取價格下調。

二、日本醫療保險制度和藥品定價

(一)醫療保險制度

讓所有的國民都能享受到平等的醫療服務是日本醫療供給體制上的一個重要的特點。1961年,日本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了“全民皆保險制度”,使日本的所有國民都成為了醫療保險的被保險者,在法律上均享有醫療保險的權益。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發育地比較成熟,根據2000年WHO報告,日本醫療保險制度國際評價和國民健康壽命均位列第一,這與日本較為健全的醫療保險制度是密切相關的。厚生勞動大臣政務官藤井議員及勞動省有關人員分別為代表團詳述了日本現行醫療保險制度的運營情況,並重點介紹了老年人醫療保險的現狀、困境和進一步改革思路,這對我國的醫保改革也將有所裨益。

1.日本現行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1醫療保險制度的構成

日本的醫療保險從大的方面來講可劃分為被用者保險、國民保險及以兩者為基礎的老人醫療。

1.1.1被用者保險。

被用者保險包括政府掌管健康保險(面對中小企業,由政府運營)、組合掌管健康保險(由大企業運營)、船員保險、各種共濟組合(國家和地方公務員、私立學校教職員)。

1.1.2國民健康保險

國民健康保險是由市町村運營的,以居住地範圍內的一般居民、自營業者和農民為對象。

1.1.3老人醫療制度

老人醫療制度針對的是加入被用者保險和國民健康保險中的70歲以上者,或65歲以上70歲未滿但被確認為殘疾或卧牀不起者。從2002年10月至2006年10月,老人醫療對象的年齡將分階段地提高到75歲(每年提高1歲)。

1.2醫療保險資金來源

1.2.1保險費繳納

企業在職職工按照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通常是8.2%。其中,個人和單位各承擔50%;國民健康保險的資金繳納,一般與養老保險的繳納合並計算,分ABC三種類型進行測算。類型A:根據各家庭前年度的所得來計算;類型B:一個家庭的繳納數按照其人口平均計算;類型C:不論收入和年齡,根據加入人口數平均計算。

1.2.2政府分擔

為確保國民健康保險能持續運營,國家和地區政府給予財政投入。對低收入者減免的保險費,按照國家1/2、都道府縣1/4,市町村1/4比例分擔;對醫療費用過高的市町村,由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兩極政府進行費用審核。過高的醫療費,除用保險基金補償外,國家、都道府縣和市町村三級政府各分擔1/6。

1.3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

由於日本急速的少子女高齡化進程、經濟形勢低迷、醫療技術進步、國民健康意識改變等醫療相關環境的變化,醫療費用支出逐年攀升,對國家財政產生了明顯的壓力。2002年,在醫療保險制度的修訂中,對個人負擔比例作了調整。修訂後的個人負擔比例為:70歲以上者自負10%醫療費用(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者要自負20%);3至69歲者自負30%;3歲以下者自負20%。為確保加大個人負擔力度政策的平穩實施,同步還配套實施“高額療養費制度”,即設定月個人支付醫療費的上限,超過上限後的醫療費予以減免。

2.老人醫療

2.1現行老年人醫療費總體情況

日本人口的老齡化進程迅速,而且高齡化趨勢明顯,據日本厚生勞動省提供的數據顯示:目前日本65歲以上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20%(預計中國在2040年將達到此比例)。目前日本人口平均壽命為男性79歲,女性86歲,佔世界首位。老年人的醫療費支出明顯,佔總醫療費的比例高。2002年數據顯示:65歲以下者人均年醫療費用為14萬日元,65歲以上75歲未滿者人均50萬日元,而75歲以上者人均高達79萬元;75歲以上者醫療費用佔總醫療費的比例為26.7%,65歲以上75歲未滿者佔23.2%,預計到2025年,75歲以上者醫療費用比例將上升到48%,65歲以上75歲未滿者醫療費用比例略下降到21%。老年人醫療費的增長對國家財政來説確實是一個很大的挑戰,為促進醫療保健事業,政府認為有責任保障醫療制度的平穩運行,同時採取各種措施控制醫療費的過快增長。

2.2老年人醫療費負擔構成

現行70歲以上老年人醫療費構成除個人自負10%外,餘下90%部分由保險資金和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保險資金負擔餘下部分的54%,財政負擔餘下部分的46%(國家2/3、都道府縣1/6,市町村1/6)。

2.3改革現行日本老人醫療制度的初步設想

鑑於目前存在的老年人醫療費增長快、財政負擔重、老人醫療制度的運營主體和責任主體不明確等問題,厚生勞動省正積極研究建立全新的老年人醫療保險制度,確定合理的老年人自負比例,明確醫療費負擔主體和繳納保險費主體,從而不再依賴於年輕人保險費的支撐,也可使年輕人繳納保險費的負擔趨於合理,不致過重。力爭實現年齡段之間、保險者之間的保險金公平化、制度運營責任主體的明確化。

3.2006年國會提案

在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中,國民健康保險和組合掌管健康保險的財政基礎薄弱,政府掌管健康保險由政府獨自運營,不可能兼顧地區差異而引發矛盾。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厚生勞動省考慮在2006年國會提案中將被用者保險、國民健康保險分別以都道府縣為單位軸系軸心進行再編統合,以穩定保險者的財政基礎,發揮保險者功能。

4.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深對日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感性認識和理解,代表團參觀了一傢俱有一百多年曆史的順天堂私立醫院。該院目前有2273名員工,開設30個科並設立1020張牀位。2004年統計數據顯示:日門診量約為3763人,日住院量約934人。代表團聽取了院方的基本情況介紹,並實地參觀了門診服務科、掛號處、病歷管理處、藥劑部、藥品供應倉庫、醫療保險室等部門,對醫院的業務流程有了較為詳細的瞭解。令人感觸頗深的是:醫院的管理在各方面都真正體現出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醫院在門診設立服務科,由7位高素質的服務人員組成,並配備30台輪椅,其主要職責是面帶真摯微笑主動詢問患者需要和緩解患者緊張情緒,為行走不便的患者提供輪椅,佩帶手語胸牌人員提供手語方面的服務;掛號處井井有條的管理使得原本熙熙攘攘的大廳變得秩序井然、悄然無聲,有專人負責建立初診患者的電子病歷、有護士確認患者執行醫囑的過程、由電子屏幕顯示電子病歷處理的結果、有專人協調各科室牀位的收治;醫院藥劑部配備有84名藥劑師,藥房的操作流程是醫生的處方由計算機系統傳送至藥房,經藥劑師確認後至配藥部門配藥,再經藥劑師審查後送至患者手中。一張處方需經藥劑師兩次確認,從而大大降低了出錯率。據介紹,患者可以根據醫生處方自行選擇在院內藥房(附屬於醫院)或在院外藥店取藥,同一藥品在院內藥房購買通常比藥店便宜,理由是藥店的藥劑師會提供用藥方面的指導從而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但與韓國不同,目前日本藥店的藥劑師無權更改醫生所開具的處方藥品,約有5%的患者會選擇在藥店購買處方藥;醫院的藥品供應倉庫主要負責採購藥品、住院注射劑配製和藥品出庫管理,還配備有突發自然災害所需的急救藥品;醫療保險室的工作也比較繁重,主要負責醫療保險的結算。醫院的醫保費用向審查機構申報結算前,先由該部門5名工作人員和2名醫生進行內部檢查和把關,仔細檢查每位參保患者檢查通知單的內容是否合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一旦由審查機構檢查並發現醫院差錯,將大大影響醫院的聲譽和保險金的支付保障,因此醫院對此項工作非常重視。據瞭解,經過醫院的努力,在門診每月60000張處方中可能有200張被拒付,拒付率也較低。醫院按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前月的醫療費用,經過審核,實際支付時間為三至六個月,期間的醫療費由醫院自行墊付。

(二)日本醫療保險藥品定價和管理

1.總體情況

日本製藥工業協會有關人員向代表團介紹了日本藥品定價方面的有關情況。據介紹,從2000年以來,雖然全國醫療費和藥品費的支出均在增長,但藥品費佔醫療費的比重基本維持在20%。日本的藥品流通均由批發商代理,實行全國統一藥品零售價政策,不存在不同地區、以及醫院與藥店的價格差異。國家醫療保險制度中的藥品價格,是在國家醫療保險體系下,保險人付給醫療機構的補償價格。醫療機構購買藥品的價格可以通過與批發商協商而低於補償價格,因此在銷售價格和補償價格之間仍存在差價。藥品價格統一由厚生勞動省確定、頒佈,一般過程是廠家(公司)申報,厚生勞動省組織相關的專業協會評定,通過評定後頒佈實施。各類新藥(包括新的化學結構實體在內)每年四次(3月、5月、8月、9月)載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仿製藥品每年一次(7月)進行調整。

2.醫療保險藥品藥價核算原則

基本原則是:醫療機構採購價的加權平均值(市場實價)加上穩定藥物流通的調整係數(調整前藥價的2%)所得金額即為新藥價。

特殊原則是:後上市藥品要比已是醫保藥的先上市藥品價格下調4-6%;對市場擴大、療效變化、用法用量變化、虧損品種的藥品價格進行再審核。

3.新藥價格核算

3.1核算方式

3.1.1修正加算

對於在目錄中有同類藥的新藥來説,其價格根據目錄上現有參照藥品的價格進行計算,參照藥品的選擇依據是具有相似的適應症、化學結構、治療效果等。新藥的價格在參照藥品價格的基礎上根據其創新性、實用性、市場性因素進行不同比例的加價;對於在目錄中無同類藥的新藥來説,沒有參照藥品,則根據成本計算新藥價格。成本主要考慮生產(進口)成本、銷售費、管理費、營業利潤、商業費用等因素。

3.1.2國外平均價格調整

在根據相似療效比較方法、成本價計算方法核算的制度性界限以內,若有同一組分等藥物在國外已經上市,則需用該國外流通價格做一定調整。其中,新收載品如果是對已收載品增加規格,則不做調整。國外平均價格是指參照美、英、德、法四國參照藥的價格算術平均值。如新藥的價格超出國外平均價格1.5倍時需下調,低於國外平均價格0.75倍時需上調,上調幅度限於原新藥價的2倍。

3.2核算程序

新藥經批准後,廠家(公司)即可申請進入藥價收載,由藥價核算組織進行第一次核算,核算後公佈核算方案,廠家(公司)如無異議,則由有關部門向審議會報告核算方案;如廠家(公司)有異議,則提交意見書進行第二次藥價核算,核算後將核算方案向審議會報告,方案通過即可進入藥價收載,每年四次。

4.仿製藥品

首次上目錄的仿製藥品價格是原研藥價格的80%。如果已有其他仿製藥品列在目錄上,再申請進入目錄的仿製藥品的價格只能按照現存仿製藥品中最低的價格確定。如果包含某一有效成分的新批准上市的藥品及已經上市的藥品數量超過20個,再申請進入目錄的仿製藥品的價格則在現存仿製藥品中最低的價格的基礎上再乘以0.9。

5.藥價調整

日本製藥工業協會為代表團簡單介紹了藥品上市後的價格調整情況。政府每兩年一次由中央醫藥品協會組織進行藥品市場調查和藥價調整。據粗略統計,2004年對11500左右個藥品進行藥價調整,其中約80%的藥品給予價格下調,僅100個左右藥品經再核定後予以上調。鑑於醫藥市場的特殊性,政府正着手考慮將藥價調整期由兩年一次改為每年一次。

6.藥品研發

據藤井議員介紹,日本醫藥品市場佔全世界的份額分別從1994年的21%、1998年的16%下降到2003年的11%,與此同時以加拿大和美國為主的北美醫藥品市場從1994年的34%、1998年的42%上升到2003年的49%。因此,日本政府也積極鼓勵國內製藥行業提升藥品研發能力。本次代表團也參觀了日本田邊製藥位於東京的一個研究所,研究所的環境、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先進的儀器設備、電腦自動化系統等都給代表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7.醫藥分業

日本也已實行一定程度的醫藥分業,患者對這一改革的評價也頗高,理由是醫藥分業後對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更好,原本在醫院藥房取藥後便了事,而在藥店取藥後藥劑師會提供更為詳細的用藥説明。

三、考察後的幾點啟發

雖然本次代表團在日韓考察的時間不長,對兩國的醫療體制改革方面的瞭解也比較粗淺,但仍感到有不少值得我國借鑑的地方。

(一)提升醫療保障的公平性

日韓兩國經過多次的體制改革目前均已實現了全民醫保,使全體國民真正享受到了平等的醫療服務,這其中國家財政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而中國第三次衞生普查結果顯示:44.8%的城鎮人口和79.1%的農村人口沒有任何醫療保障。這一數據説明中國醫療保障的公平性是遠遠不夠的。為此,政府應該承擔起國家醫療保障事業的重任,積極擴大醫療保險的覆蓋面,確保制度公平。

(二)加快醫療保險立法

無論是韓國還是日本,醫療保險體系的運行均有法可依。而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面對防不勝防的欺詐騙保現象卻無相應的法律制裁。因此,急需制定和出台適合我國國情的醫療保險法。

(三)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

目前日韓兩國尤其是日本,面臨的一個很大的社會問題就是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醫療費上漲,國家財政負擔日趨加重,為此兩國政府也積極採取各種措施應對這一難題。這一現象在我國也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由於我國醫保基金籌資渠道單一,且退休人員不繳費,可否嘗試適當延長在職職工的最低繳費年限以緩解人口老齡化和高齡化趨勢給基金帶來的壓力。

(四)加強三醫聯動,適時實行醫藥分業

中國目前的藥品費支出佔總醫療費支出的60%左右,遠遠高於日本的20%和韓國的28%。這與我國的醫療衞生體制現狀、藥品定價和流通領域的不規範等因素有關,進一步深化醫療衞生體制改革,實行醫藥分業也是解決目前看病難、看病貴的一個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