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信息調研工作情況報告範文

市局:

縣信息調研工作情況報告範文

根據字4號《關於加強信息調研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將我縣調研內容及情況彙報如下:

一、鄉鎮強化、弱化、消失的職能。

1.強化的職能:隨着鄉鎮職能的轉變,鄉鎮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特別是適應為“三農”服務、推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職能在進一步加強。鄉鎮政府要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農村税費改革的形勢要求,由工作重點從直接辦企業、抓生產經營等具體事務的管理型政府向進行示範引導、提供政策服務以及營造發展環境的服務型政府轉變。

2.弱化的職能:對企業生產的參與管理和對羣眾生產生活的干預在進一步減弱。

3.消失的職能:現在鄉鎮政府徵收農業税、婚姻登記並辦理結婚證的職能已消失。

二、農業税取消前後鄉鎮主要工作的變化,目前,難點和重點工作是什麼?

農業税取消前,徵收農業税是鄉鎮的主要工作,幹部的大部分精力主要用於徵收農業税;農業税取消後,鄉鎮以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為工作重點,職能向服務型政府轉變。

目前,許多鄉鎮由於各種原因債台高築,政府發展經濟經費得不到保障,使得有些項目無法落實,這是工作難點之一;其次,計劃生育是鄉鎮工作的難點,也是重點工作。農村“養兒防老、多子多福”的陳舊觀念還沒有完全改變,偷生、超生現象比較嚴重,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鄉鎮經濟的發展。

三、鄉鎮事業單位應如何設置、改革?

鄉鎮黨政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根據工作職能的變化和鄉鎮規模大小,可設置2個綜合辦公室或只設綜合性崗位。鄉鎮政府一律不設執法隊伍。鄉鎮人大和工青婦等羣眾團體的日常工作由綜合辦公室或設置專職崗位承擔。

鄉鎮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一律收歸鄉鎮政府。鄉鎮事業單位的改革按照公益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整合鄉鎮事業單位,鄉鎮不再設立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鄉鎮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事業性綜合服務中心,具體設置可根據當地實際需要自行確定,最多不能超過3個(含單獨設立的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有條件的地方,鄉鎮可以不設事業性綜合服務中心,由縣(市)按專業整合技術力量,分區域設立事業性綜合服務中心。鄉鎮衞生院的事權、人權和財權統一上收到縣(市)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管理。鄉鎮衞生院與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可以分設,也可以合併,實行資源共享。

縣(市)職能部門派駐鄉鎮的機構實行縣(市)和鄉鎮雙重管理,以縣(市)為主。派出機構黨的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領導幹部由派出部門提名,徵求鄉鎮黨委意見,按幹部管理規定任免。經費由派出部門核撥。

在如何改革方面,要做好以下幾點:

一是轉變職能,努力建設服務型、法治型政府。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適當調整鄉鎮在經濟管理方面的職能,切實把工作重點從直接抓招商引資、生產經營、催種催收等具體事務轉到為農户和各類經濟主體進行示範引導、提供服務和營造發展環境上來,加強農村現代流通體系建設,積極引導和支持農民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富餘勞動力轉移,調整優化農業結構,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促進農民增收。

二是整合事業站所,加強社會服務體系建設。合理區分公益性事業和經營性事業機構,實行分類管理,建設適合新農村建設的事業站所服務模式,提高公共服務資源的利用效率,做到既減輕農民負擔,又增強為農服務能力。公益性事業機構要強化服務功能,經費由財政保障。經營性的事業機構要強化自我發展能力,逐步走向市場。要積極探索公益性職能的有效實現形式。可以將事業站所改製為經營實體或中介服務組織,由鄉鎮政府通過項目招標、簽訂合同、政府採購等方式向其購買服務,使財政撥款逐步由“養人”為主向“養事”為主轉變。也可優化整合現有事業站所,將功能相近的事業站所合併,實行綜合設置。具備條件的要打破行政區域範圍,根據農業區劃特點,按片區設置鄉鎮事業站所,使公共資源更好地發揮功能,做到既減輕農民負擔,又增強為農服務能力。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式,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按照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專家諮詢制度、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制度、決策責任制度、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政績評價標準、考核制度、監督查處制度和獎懲制度。上級機關要轉變領導方式和工作方式,嚴格控制對鄉鎮黨政領導的“一票否決”事項,取消形式主義的達標評比活動。

四是理順縣、鄉、村之間的責權關係。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應由縣級政府部門承擔的責任,不能轉嫁給鄉鎮政府承擔,不能把不屬於鄉鎮職能範圍的事項列入對鄉鎮的工作考核;鄉鎮政府應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國土資源管理、環境保護和市場監管等工作。上級有關部門需要鄉鎮配合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並賦予相應的辦事職權。對人事關係在鄉鎮管理的黨政機構及事業單位,鄉鎮黨委、政府履行領導和管理的職權,縣級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履行業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的職權。對人事關係在縣級政府工作部門管理並設在鄉鎮的延伸機構或派駐機構,實行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雙重領導、雙重管理的體制,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履行對相關延伸機構或派駐機構人員的人事管理和業務工作的部署、指導、監督和考核的職權;鄉鎮履行日常工作的管理、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和考核的職權,並互相溝通情況,徵求意見,加強合作,按界定的職權接受上級的考核、檢查、評比和獎懲。村(居)民委員會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鄉鎮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的各項職權,不干預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五是進一步加強鄉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財政供養人員數量的管理。鄉鎮的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數量,由省上實行總量控制。在不突破鄉鎮實有在編財政供養人員的前提下,嚴格執行按編制結構進人制度,建立健全編制與人員實名制管理制度。上級業務部門不能以項目、資金、目標考核、“一票否決”、檢查評比等形式干預鄉鎮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核定工作。對縣、鄉主要領導逐步實行機構編制工作年度責任考核和離任考核。建立健全機構編制與幹部人事管理財政預算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退伍軍人安置相互配套、協調和約束的機制,實現機構編制管理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