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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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報告

一、設置依據及適用範圍

為保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佈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辦理規劃選址、計劃立項、土地出讓、確定土地規劃用途、舊區改造、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的項目,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週一至週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並註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後,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後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後,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踏查,符合選址要求的項目,報送市規劃局報審辦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經辦人填寫退件説明轉窗口發件。

注:自《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放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報材料

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須提交選址申請,並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文件、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長春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複印件);

3、向長春市規劃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

4、勘測定界圖三份(電子光盤一份);

5、土地意見函;

6、淨月開發區立項批覆;

7、環保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初審意見;

8、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單;

9、規劃設計條件圖四份;

10、土地合同複印件;

11、關於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選址材料:

重要建設工程或大、中型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鍋爐房、加氣站、加油站項目應提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文。

四、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內容要求

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採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佈局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於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蹟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範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注:1、複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説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六、辦理時限

七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