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低收入家庭的認證與申報材料

一、認定標準的確定

城鄉低收入家庭的認證與申報材料

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為本區當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標準的170%,農村低收入家庭標準289元,城鎮低收入家庭標準697元。本區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調整與本區城鄉低保標準的調整同時進行。由市民政局、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財政局定期測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二、城鄉低收入家庭的申報材料

申請本區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包括家庭人口、人員結構、身體狀況、是否殘疾、患病種類、孩子上學、勞動力情況、月總收入、困難原因等內容)。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證(包括户口薄首頁)。

3、收入證明: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調查評估:

(1)工薪收入: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月總收入情況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並經單位蓋章認定,同時註明聯繫電話、聯繫人。

對兼職性收入等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其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其中,屬於在市場、商店、早市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管理部門出具從事經營活動人員收入情況的證明(註名聯繫人,聯繫電話);市場部門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由個人誠信申報、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其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2)經營性淨收入:由個體經營、私營企業者誠信申報,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

(3)財產性收入:<1>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2>知識產權收入、出租房等資產收入,按照轉讓、租憑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價款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

(4)轉移性收入:<1>離退休金。憑本人離退休證和離退休金領取存摺予以認定。<2>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憑本人《失業證》予以認定。<3>農村養老保險金。憑本人領取的農村養老保險金專用存摺予以認定。<4>遺屬補助費。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等予以認定。<5>賠償收入。憑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證明材料予以認定。<6>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以及發放證明資料等予以認定。<7>贍養費和扶(撫)養費。確定本區公民是否具有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確定方法。根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家庭人口,以本區當年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為起點,計算其家庭應留生活費,確定該家庭有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具體計算公式:

家庭應留生活費=本區當年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x150%x家庭人口

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家庭總收入低於或者等於按以上公式計算出的“家庭應留生活費”數額,視為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超出“家庭應留生活費”數額的,視為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贍養扶(撫)養費計入家庭收入。

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係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和扶養或撫養關係、應盡義務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8>提取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查詢存摺予以認定。<9>接受饋贈收入。由被調查人誠信申報、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評估確定。<10>繼承收入。繼承的房產、財產、現金等收入由申請人申報、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評估認定。

(5)出售財產收入:<1>對出售財產收入的調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2>一個家庭佔多項出售財產收入項目的,應合併計算;其支出項目不能重複扣減,並由申請家庭進行支出證明,不能證明的視同沒有支出;其收入剩餘部分應進行分攤。

(6)借貸收入: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

(7)家庭成員擁有的資產:包括可供租憑的實物資產和貨幣資產,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調查評估期及分攤按照出售財產性收入規定執行。

(8)勞動收入:種植業按本地糧食、經濟作物年純收入計算;養殖業按本地畜、禽銷售純收入計算。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城鄉低收入家庭資格:

<1>家庭中雖無從業人員,但生活來源有其他渠道,且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本區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2>購置或佩戴貴重飾品或擁有自己出資購買的非生活必須高檔消費品,如;汽車、客貨車、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空調、液晶電視(電腦)、高級組合音響、名牌服飾等;

<3>安排子女在民辦、私立學校就讀或高價擇校、自費出國留學的;

<4>家中飼養高級觀賞寵物或擁有高價收藏、投資有價證劵行為的;

<5>在就業年齡段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失業、無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進行就業服務登記的,或三次不接受推薦就業的,或不接受職業指導的,或不接受職業培訓的,或村(居)、鄉鎮(街道辦事處)、區級等部門介紹就業崗位拒絕就業的;

<6>法定贍養、扶(撫)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7>兩年內購買商品房、修建住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8>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隱瞞家庭真是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性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

<9>家庭中有吸毒、賭博、酗酒、嫖娼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且不悔改的;

<10>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有關人員;

<11>其他經區委、區政府或市、區兩級民政部門認定不具備城鄉低收入家庭資格的。

4、相關證明材料:

(1)在勞動就業年齡(男16—60週歲,女16—50週歲)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求職)狀況證明,同時還要提供目前是否就業證明及就業後的收入證明(包括臨時收入,具體是什麼時間開始的,從事什麼行業,月收入總額等內容,註明聯繫人、聯繫電話、聯繫地址)。

(2)殘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殘疾證(殘疾證中所有頁)複印件;患病的需提供區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證明中註明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3)夫妻結婚證複印件;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的户口證明。

(4)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調解)書的複印件。有子女的需提供子女供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書複印件。

(5)家庭住房證明,包括地址、房屋性質、房屋證件、長期共居人口、房屋類型、房屋結構、採暖方式、房屋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居住面積等。有房產證的提供房產證複印件。

(6)個人勞動關係檔案證明。由相關部門出具的存檔證明。

(7)職業介紹證明。由相關部門出具的職業介紹證明。

(8)協議保險證明。與企業簽定的“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書”複印件。

(9)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憑證複印件。

(10)在校全日制學生證明(包括學校名稱、地址、郵編、性質、聯繫人、聯繫電話、學習階段,學習年限、入學時間和畢業時間等內容)。

(11)原民政部門管理的精減退職老職工、起義投誠、寬釋人員、優撫對象、華僑、僑眷、服兵役、水庫移民、兩勞釋放人員、困難企業員工、原工商業者等需提供能過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12)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和材料。

申報農村低收入家庭時,可以不提供上述(6)、(7)、(8)、三項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