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標準的理論分析研究

臨近畢業了,大家的論文寫好了嗎,下文是公共管理標準的理論分析,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公共管理標準的理論分析研究

所謂標準,通常是指“為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其結果規定通用的和重複使用的規則、準則或特定的文件。”“公共行為是受標準管理的”[1](41)公共管理中使用了無以數計的各種標準,如建設標準、補助(貼)標準、賠償標準、收費標準、質量標準、鑑定標準、安全標準、公文標準、接待標準和服務標準等等。作為公共管理重要工具的標準,是一種對某一類活動、行為和物品做出明確要求的指令或者命令,並且是一種可重複適用於特定情境和事項的普遍性規定,即如果活動方式、行為性質或物品類型相同,那麼標準就無條件適用,從而將對象納入到運用標準的範疇中來,從而有助於實現公平的、一致的管理。

一、公共管理標準的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將我國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四種類型。根據標準的強制性程度又可以將其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根據標準化對象的不同,標準的分類就更多了,如工作標準、安全標準、質量標準、設備標準等。公共管理事實上運用到所有這些標準。

根據標準與管理對象之間的關係性質,可以將管理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行為標準。

(一)技術標準。技術標準主要是對各種物品或產品的形式或內容等所做的技術性要求。這種標準通常表現為對某一類物品或產品的各種外形、成分、製作過程等設定的一系列量化指標,從而作為評價物質產品“質量”的尺度。由於物品的製作過程和物品的質量都是人們行為的結果,因此,技術標準表面上是對物質產品的要求,實質上則是對人們行為的要求和規範。

(二)行為標準。嚴格説來,所有管理都是對人的行為或指導,因此都是對於行為的規定。行為標準主要對公共管理過程中管理關係雙方行為的方式和內容所設定的明確規定。這些標準主要表現為對一類行為做出的要求、確認、約束或限制。在某種意義上,行為標準也可以視為對行為“質量”的技術性要求。

根據實施標準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有無,標準又可以分為嚴格標準和非嚴格標準兩種。

(一)嚴格標準。例如,“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罰款50元”、“農藥殘留物不得超過0.5mg/kg”,“死亡賠償20萬元/人”,“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處分期內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獎金、獎勵和榮譽,有立功表現的另計”。這些標準排除了個人的自主判斷和自由選擇,事實與結果或原因與後果之間是嚴格的一一對應關係。只要事實或原因清楚,行為性質確鑿,結果或後果就是確定的,即根據標準規定操作,罰款50元,賠償20萬元,農藥殘留物只要不超過0.5mg/kg就是合格產品,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獎金、獎勵和榮譽。一般而言,技術標準大多是嚴格標準,即根據物質或產品本身的情況只能得出唯一的判斷和結論:達標或者不達標,合格或不合格,等等,非此即彼,一目瞭然。

(二)非嚴格標準。如“運輸單位車輛違反載貨規定,經處罰不改的,罰款xx元以上5000元以下”,“接待地方一般幹部、外單位來人用餐標準:10-30元/人·餐”,“一般用户數據通信設備障礙修復時限48小時”。根據這些標準處理具體問題,結果雖然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顯然已具有一定的彈性,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即可能是罰款2500元,也可能是4500元;接待某個一般幹部的餐費既可以是11元,也可以是29元:用户等待修復的時間可能是2個小時,也可能是7個小時。這一類標準為事實(原因)與後果(結果)之間的關係劃定了一個範圍,但具體後果(結果)與事實前提(原因)之間並非嚴格的一一對應的關係,而是存在着諸多的可能性,也就給行動者的自由裁量留下一定的空間。非嚴格標準大多見之於行為標準。

二、良好公共管理標準的主要特徵

標準是一種獨特而重要的公共管理工具,是一種高度具體的、精確的和公開的“遊戲規則”,廣泛運用在公共管理的各個領域和各個層次當中。設計良好的公共管理標準,主要應具備如下幾個方面的特性。

(一)標準中的語詞定義應具體而明確,不能含混產生混淆。每一項標準都應當儘可能是針對一項非常具體的、單一的行為的規定,規定所包含的相關語詞的定義應明確而具體,而不可概括而籠統,否則就會發生定義問題,規則的適用性就不存在了,人們將無所適從。如在“大氣總懸浮微檢年日平均值(tsp),北方城市≤0.350毫克/立方米,南方城市≤0.250毫克/立方米”這一規定中,“北方城市”與“南方城市”都是容易產生分歧的兩個概念。

(二)標準應儘可能是量化的,而不是定性的。如“開業登記收費人民幣50元”,“經過淨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後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羣平均每升不得超過10000個”,“腳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組剪刀撐間距不大於15米”,“電話服務枱應答時限:最長為15秒”。因此,科學的標準就是以量化的形式表述一項特定的要求和義務。當然,也有一些標準是不能量化的,如“嚴禁代簽字”,“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但其意思是非常明確的。

(三)標準是公開明示的,而不是隱蔽的或者是內部的。這使標準區別於“潛規則”的心照不宣,也使它與“暗箱操作”的方式格格不入。既然制定標準是為了指導和規範人們的行為的,那麼標準就必須向社會和公眾公開,至少應告知標準規範的所有對象。標準因此可以説是一項關於行為方式或事物性質的公開陳述。標準如果沒有得到公開明示,就像沒有公開宣佈的法律一樣,就無所謂遵守的問題,因而也是沒有意義的。此外,公開的標準也是敦促標準執行的準則。

總之,標準以簡捷扼要的方式闡明瞭行為的限度和義務。具體而量化的標準,使得對於行為的約束和標準被遵循的程度進行的測量變得直接而有説服力。標準好像一個温度計或一根標尺,立刻能測度出物品或產品的合格與不合格,以及行為的合理性和適當性等。在任何一個社會當中,都不可能有足夠多的官員來確保向社會成員提供其分別行動所需要的適當行動的信息,因此,藉助與標準化的公共管理,能夠增加行為的合理性,減少行為的盲目性,降低了社會的交易成本。而且,依據標準的公共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避免公共權力的隨意、專橫和武斷,並增進社會的一致、秩序、安全、信任和預期。

三、公共管理標準的性質

標準化和依據標準的管理,是當代社會控制和公共管理的重要特徵。複雜的標準體系型構了個體的行動,促進了社會的協調與合作,是現代社會運作不可或缺的公共物品,對社會生活有着廣泛而深刻的影響。

(一)標準是一種公共物品

經濟學上的公共物品作為與私人物品相對應的概念,是指那些使用和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與所有由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一樣,嚴格意義上的標準一經設立,就具有了普遍性、公共性和權威性,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標準適用範圍內的個人或者團體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循和執行。公共生活所需要的標準通常需要公共權力的強制力量來予以保證,因此那些個人或私人團體設置的標準往往不能獲得足夠的公共性和權威性。標準作為一項普遍性的規則,具有鮮明的公共性。一個人或一個團體對標準的“消費”,並不排斥其他人或其他團體對標準的同樣“消費”。標準的成本和收益是社會性的,具有經濟學所説的“外部性”。從成本方面看,特別是技術標準的設立和實施,如食品衞生標準、產品質量標準、環境標準等,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財物,進行反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試驗,要花費大量的檢測或監測成本。對行為標準的適用和監督,也是需要大量的組織成本的,如制定標準、開發程序、技術創新、組織重組、實施監督等。所以,除非標準的產權得到清晰地界定,制訂標準者能夠獲得標準化的大部分收益,個人和民間團體將缺乏制定和推行標準的有效激勵。當然,在某一行業領域獨佔鰲頭的個人或團體的某些做法雖然作為其他個人或團體所遵循和效仿,而類似於一種標準和樣板,引起其它市場主體的跟進,但其權威性是不能強制實施的。這是它與政府設置的標準最根本的區別。從標準化的收益來看,標準化中的知識和信息,減少了社會行動的成本,增強社會交往的確定性、可靠性。標準化的技術規範,是一個社會技術發展的指標,同時也是推動技術進步的重要方法。標準化的行為規範,是社會規則合理化程度的標尺,為社會生活帶來秩序、安全、公平、穩定和預期。標準的收益因此也具有了“外部性”和“擴散性”。由此可知,世界各國政府都是社會中主要的標準提供者,這絕不是一種偶然和巧合。

(二)標準是一種要求、一種義務,而且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和義務

“一項標準就是一個‘必需的手段’。[1](42)標準通過把現實歸納為一系列的類型,而規定了具體情境下所要採取的對策。標準既然是為了指導行為的,因而具體的、量化的、公開的標準,就對行動者提供了最為精確而具體的要求。而且這些要求在管理上是可以準確測量並付諸於操作的。標準通常是對行為方式和物品性質的一種最低限度的要求和義務。對於技術標準,標準設定了一個上限或下限,人們可以比標準所要求的做得更好,但是不能超出標準的最低限度。就行為標準而言,嚴格的標準化操作,就意味着對行為的最低限度的約束和限制。比如交費、税收和賠償等嚴格標準,通常只存在一一對應的事實關係,超標或低於標準都是不被允許。在這一點上,標準與作為行為規範的原則具有根本性的區別。比如,公務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清正廉潔、公道正派”,這些都可以説是對行為的原則性要求。原則表達的是對行為的高質量的、理想化的、定性的要求。標準則是對行為的最低限度的、底線的、基本的要求。標準的應用不需要就標準生效的事實條件進行價值判斷,而只需要採取技術方法確認事實關係,測度行為效果,從而適用與事實對應的標準規則。而原則由於是對行為的理想化的願望和要求,因而需要作出嚴肅的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為原則所規範的行為通常根據遵從原則的程度方面做出判斷,而為標準所規範的行為,只能得出是否遵從的問題,一項行為或物質或者是遵從了一項標準,或者是違反了這項標準,不存在第三種情況。原則提出了一個模糊的、不能測量的要求,將具體的判斷留給了行動者自己的理性和知識,從而允許一定的自由選擇空間。而標準或是排除了自由裁量的空間(嚴格標準),或者至少將自由裁量的空間縮小到一個非常簡單的地步(非嚴格標準)。

公共管理標準所設定的義務主要包括個方面。一方面,標準設定了管理對象的義務,如所有公民都有根據個人所得税徵收標準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税的義務,所有的公務員都應該根據公文標準制作某種類型的公文,這些標準建構了管理對象者的義務。另一方面,標準一旦設立,就意味着政府的職能部門必須依照標準監督和管理該方面的社會事務。它們負有監督標準被遵循的職責,例如,所有的食品衞生機關都應該根據食品衞生的各項標準檢查生產產家是否達到衞生標準。如果消極無為,不履行監管職責,就必須被認為是瀆職、失職或者不負責任。

(三)標準要求平等、一致和統一

通過制定、發佈和實施標準,以達到統一,是標準化的實質。標準的形式主義杜絕了與事實無關的人情化的考慮和不相干因素的干擾,內函着平等主義的精神。標準將事實前提和適用條件類型化,同時也將要求和義務類型化,並建立起相互之間的對應關係,對相同的情形採取相同的標準,對不同的情形採取不同的標準,而保證了形式上的平等和公平。對所有的駕駛者而言,一項關於交通違規的處罰標準表明了,如果駕駛者開車撞了紅燈,並且只要是這一事實成立,就意味着必須按照罰款標準處以罰款,比如100元。那麼,不管所駕駛的車是寶馬或是捷達,不管駕駛者是市長或是出租車司機,也不管乘車者是一位着急趕往醫院的臨產孕婦,或者僅僅是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紅燈,這些都不應在標準的考慮之列,執行標準也不需要考慮這些個人情況和特殊理由。比如食品衞生的統一標準,死亡賠償的標準,公共建築的節能標準,對所有生產該類食品的生產產家、對所有因為事故死亡的人、對於所有的公共建築,都是一視同仁的。在既定的收費標準面前,管理人員不會因為一個人富有而多收費,也不會因為一個人貧窮而少收費。就執行水污染排放標準而言,執行者不會因為一個企業的規模大和效益高而要求更高的標準,也不會因為另一家企業規模小和效益低而降低標準。

因此説,標準是一條不可逾越的警戒線,它以一種高度簡化的姿態,體現了一種“標準面前人人平等”的正義。標準所體現的公平是一種具體的、可見的公平,因而任何偏離標準的行為都是容易辨識和檢測的。當然,正如上面已經説到的,標準的公平更多是一種形式上的公平、程序上的公平。這種依據標準的管理,在保證了一定的平等和公平的同時,也具有僵化、冷漠、保守和“形式主義”的特徵。嚴格遵循標準的公共管理,因為這些“官僚主義”的弊病而倍受那些尋求實質正義的人們的批判和攻擊。在這個意義上講,標準化的管理不是十全十美的。此外,標準歸根結底是由人來制定和執行的,因此,標準化管理的公平首先依賴於制定公平的標準,並公平地適用標準。

(四)標準意味着秩序、信任和預期

一項量化的、精確的、具體的標準,就像商場上的明碼標價一樣,對顧客和售貨員都具有同樣清楚而明確的拘束力,還能杜絕無休止的討價還價和充滿不確定的任意處分。對於擺放在超市貨架的火腿腸,人們只要確認需要它並且接受其價格,就可以毫不猶豫地買下它,而不需要再去考慮它是否存在有害物質超標等安全問題,更不需要自己先去找一個儀器來對其進行復雜的實驗和檢測。火腿腸能被擺放到貨架上公開出售,即已經説明(至少被假定為)它已經符合或者達到了衞生防疫等部門制定的食品衞生安全標準。又如我們要購買房子,我們除了考慮房屋的地段、結構、造型、面積和價格等方面是否合乎我們的需要或是否令我們滿意之外,不需要專門去檢測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它根本就是一個豆腐渣工程,因為我們假定它能夠建造、竣工和公開出售,即已經是遵照了房屋建築的各項安全標準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應當已經為我們做好了這一切。在這個意義上,標準排除了全面掌握情況的必要性,以及每個角色對於每一次都各不相同的情況進行了解的義務。技術標準的嚴格執行,公共管理標準的理論分析為人們提供了關於物品或產品的安全感,進而促進了社會的預期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