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市場準入監管金融論文

隨着市場對人類生活的影響範圍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為了優化市場結構,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我國金融市場準入監管金融論文

市場準入制度是塑造市場主體的核心環節,是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的基本制度,它既是政府管理市場的起點,又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其他一系列制度建構的基礎性的經濟法律制度。金融市場準入屬於特殊市場準入中的經濟性市場準入。

我國金融市場準入監管的現狀考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機構越發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也日益多樣化,基於此現實狀況,中國人民銀行於1982年設立了金融機構管理司,負責研究金融機構改革,制訂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置和撤併等。後來又從該司中分設出條法司、非銀行機構司和保險司,原金融機構管理司改稱銀行司;另外,還成立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

1986年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突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責。

1995年頒佈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職權。為了加強國家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1992年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監督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3月撤銷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根據1998年7月23日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隨着我國保險機構的增多及保險業務的不斷髮展,1998年11月又專設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管。伴隨上述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運作,我國的金融監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作為金融監管的關鍵環節,金融市場準入監管法律制度仍缺乏系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