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博士學位論文開題要求

刑法專業博士學位研究生畢業論文的撰寫應該在開題報告通過之後進行。刑法博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應該符合以下要求:

刑法博士學位論文開題要求

一、開題時間。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在入學學習滿一年,修滿課程學分後,有資格申請開題;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在入學滿一年半,修滿課程學分後,有資格申請開題。

二、關於論文題目。刑法博士學位論文的選題應該在刑事法的領域內,或者與刑事法有交叉的領域內選擇,與刑事法無關的研究題目,不能選為刑法學博士論文題目。論文的形式可以是專題研究,也可以是研究報告或者其他的形式。無論何種形式的論文,均要求有較高學術價值。

三、資料要求。瞭解理論界的研究現狀,是對某問題進行研究的前提。因此,對某具體問題作為論文題目必須有資料支撐。對所選題目近XX年的研究資料,包括論文(在雜誌上發表的論文與在論文集中收錄的論文)、著作(專著與著作中涉及到所選題目內容的著作)應收集得比較齊全,並提出資料目錄;對國外的研究現狀要有大致的瞭解,並有一定數量的國外相關資料作為論文的資料支撐。

收集資料之後,要求對資料進行梳理,在充分了解資料的基礎上,作出不少於三萬字的資料綜述(資料目錄字數不能計算在開題報告的字數中)。

四、開題報告對研究內容的要求。開題報告應當提出論文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創新觀點或者獨到論證,其觀點與論證應當具有國內在該問題上的領先水平,並對國外相關問題的研究有相當瞭解,至少對一個國家的與論題相關的研究有系統的瞭解與研究(專門研究我國的實證問題之論文除外,但需要有充分的實證統計數據設計,並在答辯時驗證)。同時對論文的基本框架有合理設計。無論是結合司法實務研究刑法理論,還是專門研究刑法理論,都要求既上得去(有理論深度)又下得來(與解決我國的實際問題聯繫起來,而不是虛無縹緲)的研究,純粹的基礎理論研究除外。

五、開題報告應在指導教師同意的前提下提出。開題報告的做成過程中,作者應及時與指導教師聯繫、溝通,開題報告的做成應該得到指導教師的同意,否則不能參加開題。學生至少在開題之前的一個月將開題報告的初稿交指導教師審閲,否則指導教師可以拒絕同意開題。

六、開題報告通過之後,如果因特殊理由需要更換論文題目,須徵得指導教師的同意後,重新開題(如只是內容的部分調整經指導教師同意即可),未經重新開題的,不能申請答辯。

七、每年原則上進行兩次開題,論文答辯申請至少在開題報告通過一年半後提出(改變論文題目的以改換後的開題通過時間作為起始時間)。即開題報告通過後距離答辯滿三個學期的,可以申請答辯。

每次論文開題後將開題情況記錄在案,並由參加開題的教師簽字。申請答辯時要求查閲開題記錄。

本規定從XX級開始實施。XX級之前尚未畢業的博士研究生,依照以前的開題規則申請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