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誠信。誠信原則要求會員應當在所有的職業關係和商業關係中保持正直和誠實,秉公處事、實事求是。
會員如果認為業務報告、申報資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問題,則不得與這些有問題的信息發生牽連:
1.含有重大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2.含有缺乏充分根據的陳述或信息;
3.存在遺漏或含糊其辭的信息。
二、獨立。獨立原則通常是對註冊會計師而非非執業會員提出的要求。在執行鑑證業務時,註冊會計師必須保持獨立性。
三、客觀和公正
客觀,是指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去考察,不添加個人的偏見。公正,是指公平,正直,不偏袒。
如果存在導致職業判斷出現偏差,或對職業判斷產生不當影響的情形,會員不得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四、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
如果會員在缺乏足夠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的情況下提供專業服務,就構成了一種欺詐。
專業服務要求註冊會計師在應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時,會員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專業勝任能力可分為兩個獨立階段:(1)專業勝任能力的獲取;(2)專業勝任能力的保持。
應有的關注,要求會員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關注,遵守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勤勉盡責,認真、全面、及時地完成工作任務。
五、保密
會員與客户的溝通,必須建立在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礎上。這裏所説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涉密信息。
保密原則要求會員應當對因職業關係和商業關係而獲知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經客户授權或法律法規允許,向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獲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獲知的涉密信息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
會員在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循保密原則。會員應當警惕無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別是向主要近親屬和其他近親屬以及關係密切的商業夥伴無意泄密的可能性。
主要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他近親屬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會員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1.法律法規允許披露,並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單位的授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為法律訴訟、仲裁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有關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法行為;
3.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訴訟、仲裁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接受註冊會計師協會或監管機構的執業質量檢查,答覆其詢問和調查;
5.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決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時,會員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如果客户或工作單位同意會員披露這些信息,是否為法律法規所禁止;
2.如果客户或工作單位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會損害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3.是否已瞭解和證實所有相關信息;
4.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對象;
5.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六、良好職業行為
職業行為原則要求會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發生任何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
在推介自身和工作時,會員在向公眾傳遞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時,應當客觀、真實、得體,不得損害職業形象。
會員應當誠實、實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誇大宣傳提供的服務、擁有的資質或獲得的經驗;
2.貶低或無根據地比較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