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養老金並軌方案全文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養老金雙軌制,事業單位養老金繳納的要比企業多不少,社會上關於養老金並軌的呼聲一直很高。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黑龍江省養老金並軌方案,一起了解下吧。

黑龍江省養老金並軌方案全文
黑龍江省養老金並軌方案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工作期間貢獻大小的差別,建立待遇確定與繳費掛鈎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與繳費掛鈎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我省省情,按國家政策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後待遇水平相銜接。對20xx年10月1日前(以下簡稱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20xx年10月1日後(以下簡稱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結合。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國家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參保範圍

(一)參保單位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xx〕5號)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黑髮〔20xx〕6號)精神進行分類改革後劃入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符合前述範圍的駐我省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

對於分類改革中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二)參保人員範圍。

上述參保範圍單位中納入編制管理範圍的人員。未納入編制管理範圍的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的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和比例。

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按月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全部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

(二)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和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要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20%。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號碼(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以下簡稱個人賬户)。個人賬户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税。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户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户儲存額隨同轉移,合併計算。向外省轉移流動的參保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五、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及程序

按本辦法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20xx年並達到國家規定(或批准延遲)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統籌管理層級,經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批准機關確定的退休(待遇領取)時間,從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參保人員死亡的,從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養老金。

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詳見附件)。

(二)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計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於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對應職級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和過渡係數的乘積。為保證待遇平穩過渡,對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設立20xx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三)對於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和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四)本辦法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20xx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政策,結合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物價變動、基金支撐能力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調整辦法由省人社廳、財政廳按照國家統一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

八、明確基金統籌層次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地)、縣(市)統籌,暫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逐步向省級統籌過渡。省級調劑金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人社廳另行制定。

九、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作為基金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主體,要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政府要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十、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户儲存額累計計算。

13省養老金並軌方案出爐

在20xx年6月國務院公佈的《社會保障“xx”規劃綱要》中,就明確要推進制度的統籌和銜接,並對養老、醫療保險的接續提出具體要求。讓養老保險制度並軌,體現更大的公平性,實乃題中之義。在此背景下,各地出台養老金並軌方案,啟動養老金制度並軌改革,標誌着長期處於“雙軌制”狀態的養老金,向“一盤棋”邁出了實實在在的第一步。

養老金並軌,是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養老金“雙軌制”政策,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保、機關事業單位四種養老模式並存,養老金繳納方式、繳費標準各不相同,待遇更是相差甚遠。養老金的“雙軌制”,不僅使各類參保人員在就業狀態變動時面臨不同種類社會保險的“選擇難”和“銜接難”,而且影響其養老待遇的享受,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際不公平。因此,對養老金制度進行改革並軌,一直在社會上有很高的呼聲。

從20xx年6月至今,歷時三年有餘,養老金並軌改革才千喚萬喚始出來,且只有13個省份啟動養老金並軌改革,足見破除養老金“雙軌制”的艱難。究其原因,並非政策措施缺乏所致。無論是20xx年12月人社部確定養老金雙軌制並軌方案,還是20xx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對此都有明確規定,政策措施方面的障礙已然掃除。養老金“雙軌制”久久不能得到改革,最根本的原因還在於利益的調整。現階段,我國養老金只由省級統籌,因各地經濟發展情況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千差萬別,養老保險參保辦法與繳納金額不同,導致養老待遇也不一樣。這種 “各自為政”的統籌制度,讓養老金並軌改革在既得利益者和企盼利益獲得者之間很難找到兼顧各方的平衡點。故此,平衡各方利益,應成為破除養老金“雙軌制” 藩籬的根本有效路徑。

一方面,要完善頂層設計,將省級政府負責的養老金資金統籌改為主要由國家統籌,按照兼顧當前和着眼長遠的要求,滿足不同羣體的訴求,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以此彌合當前養老金統籌制度“碎片”間的縫隙,讓養老金並軌制度順暢落地。另一方面,要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要破除只算自己“小賬本”的陳舊思維,讓所有的認識都統一到養老金並軌的公平性方面,從而減少改革阻力,確保養老金保險制度順利去“碎片化”藩籬,使其實現更健康和可持續的發展。

當然,養老金並軌改革,牽一髮動全身,僅憑一劑平衡利益的“方子”是不可能收到“包治百病”效果的。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時,還須加快推進工資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養老金經辦機構建設等配套改革。如此,養老金並軌改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進程:至少13省公佈方案

10月27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20xx年第三季度新聞發佈會上透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備案工作已完成。

自國務院的《決定》發佈之後,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湖南等地陸續出台了養老金並軌方案。進入10月後,各地進程明顯加快,雲南、甘肅、陝西、湖北、天津、黑龍江等地相繼公佈了養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截至目前,據不完全統計,向社會公佈了養老金並軌方案的省份至少已達13個。

各省的實施辦法大體與國務院改革方案保持一致,即從20xx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差異:繳費工資基數計算有所不同

雖然各地都按照國務院的《決定》,統一規定了單位與個人繳納基本養老金的比例,但是對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確定,各地的規定卻有所差異。

例如,黑龍江、天津、湖南、甘肅、福建、吉林、雲南等省市明確規定,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明確,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是各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非常關心的問題,陝西省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周女士對本報表示,這次改革中,自己最關心的事情就是繳費基數是多少。周女士任職20xx年,月收入5020元,其中基本工資只有1700元。“要是按照1700元的工資繳費,那可就虧了。”周女士説。

關於各省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計算方案不同的原因,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對本報分析説,“兩個辦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項合計的辦法要簡單一些,個人也沒有什麼意見。如果依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來確定,那麼,如果今年漲工資了就會出現一個缺口,就是説基數縮小了,這樣,就也許有人會有意見。”

“中人”:多地設立20xx年過渡期

各省落實養老金並軌方案的過程中,養老金待遇會不會下降成為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遍擔心的問題。對此多省都提出設立20xx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對於20xx年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來説,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養老待遇的影響不是很大。但是,“對於20xx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後10—20xx年內退休的人員來説,其養老金待遇可能會出現一個‘窪地’。”鄭秉文説,“設立20xx年過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樣的‘窪地’。”

此前,國務院在相關《決定》中已經明確,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實行過渡性措施。

多地在養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中都對中央的決定做出了細化,黑龍江、陝西、山東、福建、吉林、甘肅、天津、雲南均明確提出設立20xx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養老金並軌方案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 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 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 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鈎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 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 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範圍

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 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 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 數。

個人賬户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税。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户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本 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20xx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 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 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 (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20xx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 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20xx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 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 管,確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 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 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 限)、個人賬户儲存額累計計算。

八、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

機 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徵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 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各 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部負責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同時集中受託管理其職業年金基金。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 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改 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係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 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各地區、各 部門要按照本決定製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強 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