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章程之團員

1964年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摘錄一句列下:

共青團章程之團員

在處理個人和集體的關係中,共青團員要革命第一,集體第一,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心當一個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傻子”。

第一條 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週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願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團員年滿二十八週歲,沒有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

團員加入共產黨以後仍保留團籍,年滿二十八週歲,沒有在團內擔任職務,不再保留團籍。

第二條 團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宣傳、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在學習、勞動、工作及其他社會活動中起模範作用。

(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團的紀律,執行團的決議,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羣眾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鬥爭。

(四)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衞祖國的義務。

(五)虛心向人民羣眾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

第三條 團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團的有關會議和團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團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在團的會議和團的報刊上,參加關於團的工作和青年關心的問題的討論,對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團的領導機關和團的工作人員。

(四)對團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並且可以向團的上級組織提出。

(五)參加團組織討論對自己處分的會議,並且可以申辯,其他團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六)向團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團的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剝奪團員的權利。

第四條 接收團員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入團的青年應有兩名團員作介紹人。

(二)介紹人應負責地向被介紹人説明團章,向團的組織説明被介紹人的思想、表現和經歷。

(三)要求入團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入團志願書,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委員會批准,才能成為團員。被批准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

第五條 新團員必須在團旗下進行入團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團的章程,執行團的決議,履行團員義務,嚴守團的紀律,勤奮學習,積極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為共產主義事業而奮鬥。

第六條 團員由一個基層組織轉移到另一個基層組織,必須及時辦理組織關係轉接手續。

第七條 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衞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

第八條 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第九條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委員會批准。

對團員給以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經縣級委員會或被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授權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第十條 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蔘加,認真聽取他的意見。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第十一條 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要求退團應向支部委員會遞交書面報告,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備案。

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脱團。團員自行脱團,應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