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章程之中央組織

第十七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共青團章程之中央組織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准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全團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三)修改團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團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條 團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選舉第一書記一人和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書記處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