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住房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認真做好“6.20”以來暴洪災害農村居民住房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農村居民住房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通過兩年時間,從xx年8月到xx年8月全面完成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使受災羣眾住上符合規劃標準、安全可靠、經濟適用、功能齊全、設施配套、美觀漂亮的永久性住房。

二、工作原則

㈠堅持安全、經濟、實用、省地的原則;㈡堅持科學規劃、分類指導、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建新還舊、羣眾自建、政府補助、分步實施、有序推進的原則;㈢堅持立足當前、兼顧長遠、體現特色、保護環境的原則;㈣堅持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

三、資金籌集和補助標準及辦法

(一)、重建維修資金來源: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補助資金;重建維修的主體是受災農村居民。應鼓勵羣眾自力更生,生產自救。同時,通過政府補助、鄰里互助、幫工幫料、社會捐助等形式,動員全社會力量幫助受災羣眾重建維修住房。重建維修要結合農村民居防洪、防震安全工程、生態文明、新農村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地質災害民房搬遷、扶貧整村推進、異地扶貧搬遷、農村飲水安全和沼氣建設等支農惠農項目的實施,統籌各類項目資金捆綁使用。

(二) 重建補助標準原則上每户補助x萬元,維修户每間補助xx元,每户最多補助維修x間即xx元,結合農户住房受損程度和家庭經濟情況,並適當考慮家庭結構,通過村評議小組評議,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張榜公示;鄉鎮政府審核、抽查並張榜公示;縣民政局審批並公示的程序實行分類補助,不得搞平均分配。

(三)重建維修補助資金按照,現金一户一折,分步支取使用”的原則,實行一次定標,分步給付的辦法,由鄉鎮出具重建户花名冊和身份證號碼,並與信用社簽訂《災後重建補助資金髮放管理協議書》(一式三份),在信用社統一辦理災後重建補助資金專用存摺。由户主或家庭成員領取,並簽字蓋章,他人不得代領。

1、重建標準及資金補助辦法:建房户按照鄉村統一規劃、統一設計、按進度拆除危房與鄉鎮政府簽訂《災後農村居民住房重建協議書》(一式三份)後預付補助資金的20%;整平地基,毛石基礎,打地圈樑後,兑現補助資金的30%;完成主體工程經質量進度檢查組驗收合格後,兑現補助資金的30%;剩餘20%補助資金待房屋建成驗收合格,並健全檔案、照片等資料後全部付清。

2、維修加固標準及資金補助辦法:所有房屋維修工程必須按照鄉、村統一規劃、統一標準,高起點、高質量進行加固維修,本着安全、實用、美觀大方的原則,與村容村貌亮化相結合。要求大門大窗,水泥地板,抹平牆面後室內外牆體粉白,打頂棚、吊檐板,室外牆裙並勾地角線,打水泥台階,房頂要求用磚壓脊,整理四帶,在xx年底前完成,補助資金分兩次發放,按照鄉村統一規劃設計和具體要求,在10月低前,完成外牆和屋頂處理的,經户主申請、村組驗收、駐村幹部核實後給付第一批補助資金1500元;11月底前全面完成維修加固工程,經本人申請,村組驗收,駐村幹部簽字核實,上報鄉(鎮)驗收合格,並健全檔案手續後,兑現剩餘補助資金。

四、重建規劃選址與住房設計

農村住房重建應根據各村自然地理條件和村鎮總體規劃,與生態文明、新農村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小城鎮建設、旅遊產業開發、移民搬遷、扶貧開發、農居防洪、防震安全工程建設和人居環境治理相結合,徹底改變高、大、空等不實用的住房環境,改變落後的生活方式,科學規劃,合理選址。

(一)因滑坡、泥石流等需異地整村(自然村)搬遷的,要因村施策,制定重建規劃和方案,在廣泛徵求村民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報縣災後重建領導小組審批。

(二)農村零星住房重建

1、鄉(鎮)政府所在地重建的要結合小城鎮建設要求,立足長遠,科學規劃,經縣建設部門審核後報縣災後重建領導小組審批。

2、公路沿線重建要長遠規劃,充分考慮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原址重建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可能遠離公路; 選址新建的根據“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的要求,制定重建規劃和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經縣公路、交通部門審核,報縣災後重建領導小組審批後實施。

3、河道兩側重建要按照河道管理的有關要求,制定規劃和方案,經縣水務部門審核,報縣災後重建領導小組審批後實施。

4、旅遊景區災後重建要與旅遊景區建設規劃相銜接,制定重建規劃和方案,報縣旅遊局審核,報縣災後重建領導小組審批後實施。

5、其他零星重建户規劃和方案,要遵循適度集中的原則,由鄉鎮按照村、社總體規劃由駐村幹部審核,鄉鎮審批後實施。

(三)重建選址

農村災後重建要嚴格堅持以集中連片建房為主,分散建房為輔的原則,新建户均佔地2-2.5分,就地原址重建的不能超過原址地基,異地新建的農户原宅基地必須退出,恢復耕地。原址整村重建和異地整村新建的農村住房應進行必要的工程地質勘察,勘察報告應有地震安全性評估結論。嚴禁在易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洪澇、泥石流等次生地質災害的危險地段進行建設。分散零星重建的要綜合考慮水、電、路、通訊等因素,儘量集中連片,康南、康中儘可能在基礎設施條件相對較好的區域集中修建,避免單莊獨户建房。

(四)住房設計

整村重建、異地搬遷及公路沿線和鄉(鎮)政府所在地零星重建的要統一設計,統一標準,設計低成本、易就地取材、既堅固實用、又美觀大方的不同户型和多種樣式的磚混結構住宅設計圖供農户選擇。不通公路村社零星重建户要根據當地住房整體水平、羣眾經濟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當地民俗,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點,也可設計磚木結構的多種户型,供農村居民選擇。災後重建工作要做到沒有科學規劃審批的不建,沒有達到防地震、防地質災害、抗8級烈度地震的不建,沒有落實重建選址審批和土地的不建,不是磚混(木)結構的不建。決不允許以重建為名亂佔耕地、亂砍濫伐、亂修亂建。

五、重建維修評估認定

1、評估的範圍僅限於災區農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對長期不居住人的房屋,因災損壞的;有新住舊,舊房因災損壞的;老人單獨住房因災損毀,但其子女的住房有共同居住條件的;因災損壞的獨立廚房、牲畜圈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列入評估範圍。

2、對於暴洪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則上以暴洪前户口登記為準,不得分家多算户數。

3、重建維修以村為單位,以重建維修評估小組評估和羣眾民主評議相結合的形式進行。村委會負責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重建或新建規劃、選址及房屋户型的選擇等事宜。村重建維修評估小組負責評定重建維修對象,提出補助標準,監督重建維修施工質量等工作。

4、重建維修評估小組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一般應由村幹部、老黨員、羣眾代表、本村技術工匠、縣建設、國土、水務、地震部門技術人員和駐村幹部組成,人數在11-15人之間為宜。評估小組成員民主推薦產生一至二名召集人。

六、重建維修評估的程序

1、受災家庭申請;

2、村重建維修評估小組在入户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受災羣眾住房損失程度和災前家庭收入狀況,對申報家庭逐個進行評議表決,經2/3成員同意後,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3、經村民代表會議與會人員2/3表決通過,張榜公示後,上報鄉鎮政府;

4、鄉鎮政府要對上報的重建維修户進行嚴格審查,並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符合條件的張榜公示,並上報縣民政局;

5、縣民政局審批,並向社會公示。

七、補助資金的管理監督

農村住房重建維修補助資金統一納入“重建維修資金專户”,實行專户管理、封閉運行。按照《甘肅省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辦法》,堅持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真正把資金用到受災羣眾住房重建、維修上。

1、縣、鄉鎮人民政府要定期公開重建維修款物來源、數量、發放使用情況,公佈補助人員名單、補助資金數額(含社會捐贈款)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補助資金髮放及時、公開、公平、公正。

2、加強重建維修補助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重建維修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要及時向審計、監察部門報告,主動接受審計監督檢查,定期公佈重建維修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對違反救災物資使用有關規定的要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八、重建維修的管理和驗收

1、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重建維修工作的質量、進度和建設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確保工程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2、村重建維修評估小組代表村民對統一重建維修的工程質量、用材質地標準和建設進度,進行民主監督。

3、重建維修工作實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對重建維修過程中存在以次充好、偷工減料、質量安全隱患問題的參建各方,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規定嚴肅查處。

4、全縣的農村居民重建工作在兩年內完成。維修加固工作必須在xx年底前完成。

5、重建維修完成後,由鄉鎮政府組成工作組進行初驗,並及時向縣災後重建領導小組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縣上由政府領導牽頭,發改委、民政、財政、國土、建設、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進行竣工驗收。檢查驗收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村重建維修評估小組和村民的意見建議。凡羣眾意見大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準交付使用,並責令限期整改。

6、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對重建維修後的住房進行拍照,連同重建維修前的原住房照片以及農户的基本情況、補助標準等相關資料,按照“5.12”重建檔案標準(一式三份)建檔,統一保管。

九、加強組織領導

1、縣上成立xx年暴洪災害重建維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統一負責組織實施全縣重建維修工作,協調解決重建維修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鄉鎮、村也要成立相應組織,負責重建維修工作的組織協調,隨時處理重建維修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

2、要層層建立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縣級領導包鄉鎮、鄉鎮領導包村、一般幹部包户的責任制。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對本鄉鎮重建維修工作負總責,鄉鎮主要領導和聯村單位一把手為重建維修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年終考核時要將重建維修工作完成情況作為衡量各級、各部門和幫扶工作隊員工作成績的主要依據,確保重建維修進度和工程質量。

3、政府有關部門應明確責任、通力協作,全力支持和配合重建維修工作,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務意識,採取最優惠的服務措施,支持災民搞好重建維修工作。財政部門要千方百計籌措落實政府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民政部門負責重建維修資金爭取、政策指導、工作協調,指導鄉鎮規範建立重建工作檔案。發改委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重點村的有關公用基礎設施和移民搬遷項目的報批工作。建設部門負責重建房屋的規劃設計、質量監督和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爭取及鄉鎮政府所在地重建規劃審批工作;水務、水保部門負責規劃過程中的防洪河堤、護坡處理和農村人飲工程;環保部門負責環境評估;國土部門負責建房用地的調整審批和規劃選址過程中的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作;監察、審計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加強資金監督,搞好跟蹤檢查。物價、工商、質監部門負責建材市場價格和質量的監管;林業部門要解決好重建林木使用計劃審批;勞動部門要加強對勞動力市場價格的監管;公路、交通部門要加強交通運輸價格的監管和整村重建、異地搬遷村內道路的規劃設計及公路沿線羣眾重建規劃審批工作。凡屬異地重建的村要求扶貧、水利、交通、電力、通信、農牧、科技、文化、廣電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向上爭取資金支持,確保重點村水、電、路、通訊、廣播電視、沼氣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進行,一次安排到位。金融部門要積極向上爭取,對重建困難户簡化手續落實3年1—3萬元貸款。

4、各有關職能部門對重建中涉及的服務性收費一律免收,屬於向上交納的收費項目,及早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減免,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能免則免,能減則減;涉及的各項審批,可邊開工,邊完善手續,以確保重建維修工作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