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辯論應變技巧

法庭論辯中的應變技巧,是指當庭審中出現意外的情況或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機敏地適時採取措施反駁或説服對方的一種論辯方法。這種技巧如果運用得當,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論辯效果。下面是法庭的辯論應變技巧,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對你有用,歡迎閲讀:

法庭的辯論應變技巧

一、出現意外情況時的應變技巧

在庭審中,有時證人證言會發生變化,有時會發現新的事實,有時論辯時間比自己事先估計的時間要短。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如果仍按自己原來準備的思路和方法進行論辯,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為此,必須採取應變措施,擺脱困境。一般説來,常用的應變措施有:

1.緊追不捨,迫其吐真

在庭審中,律師常常請求合議庭允許他事先調查過的有利於自己的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種種原因,證人有時會改變自己已向律師提供的真實證言,或含糊期辭,或作虛假陳述。如果證人的證詞很關鍵,無疑將會關係到案件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必須引用先行採集的調查筆錄,追問證人,迫使其客觀作證。例如,在一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庭審調查中,由於幾位重要證人均系原先派至聯營企業的幹部,所以,他們在作證時,有的含糊期辭,有的則作虛假陳述,將虧損及停產的責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顯,他們在庭上所作的證詞,與事前向被告方律師提供的證詞不盡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們所作的虛假證詞,不但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律師在徵得判長同意後,立即向證人發問道:”你是糖廠的生產車間主任嗎?”答:”是的。”問:”你們車間在生產管理理上正常嗎?”答:”正常。”問:”既然是正常的,那麼你在3月10號參我們説,原料質量粗劣,而全任意加減原來配方,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説的是一般情況,以前講的情況也是有的。”由於被告律師採用這種追問法,幾位證人都承認了原告在管理聯營企業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因而也就間接地證明了證人庭上證言虛假性和庭前證方的真實性,從而為自己辯論階段的論辯觀點奠定的堅實的事實基礎。由此可見,在證人證方不穩的情況下,利用證人首次作出的客觀證言,刨根問底,無疑是可以奏效的。當然,提問要得當,同時要避免審問式的發問。

2.提示矛盾,爭取主動

在同一案件中,證據與證據間可能會存在矛盾,這些矛盾只要認真細緻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發現的。但有時由於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關證據時才發現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又可以會影響到案件的處理。此時,律師應針對出現的新情況,迅速作出反應,提示矛盾,爭取案件處理的主動權。例如,在一搶劫殺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為圖財,夜間將某工商所值班員殺死,搶走財物若干;後又為劫財,先後殺死二人。法庭調查時,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內一刀將被害人捅倒,包取錢物隨即逃走。法庭出示現場勘查照片。辯護人猛然想到閲卷時該照片清晰可見死者脖頸上有數個刀痕,顯然與被告人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於是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道:”你捅了他幾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嗎?””當然是一刀。””剛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勁處有三個刀痕,怎麼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見無法解釋,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個作案,他在外放風,另兩人行劫,事先並未商量要殺人。被捕後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條命,終是一死,不如替他們受過,所以就沒有抖出他們。矛盾提示揭示出來後,辯護人及進提出,鑑於本案可能遺漏罪犯,建議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結果,抓獲了漏犯。合議庭考慮,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線索,有特大立功表現,因而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顯然,辯護人的”急中生智”兇取了主動權,最後不僅維護了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的嚴肅性,使被告人得到適當的處罰,而且幫助司法機關查清了部案情。由此可見,在庭審調查過程中,如果辯護人或公訴人發現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時在此基礎上向合議庭提出合理化建議,這樣一定會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3.調整思路,集中出擊

如何根據庭審情況,把握好論辯中一輪、二輪或三輪的時間和內容,也是論辯技巧問題。一般説來,可在一輪論辯時把論辯觀點處理得原則些,簡練些,在以後幾輪論辯中再進行闡述、發揮。但也有需要靈活處理的例外情況。例如,在一經濟糾紛案件中,由於案情複雜,出庭證人眾多(司法會計鑑定人和技術鑑定人也到庭陳述),故法庭辯論開始,原告方律師雖持有大量有利證據,但在發表代理詞時僅提出原則意見,被告方兩位律師預計合議庭會在當日結束庭審,二、三輪辯論時間將會很短,甚至沒有,因而必須調整原定思路,將火力集中在一輪辯論中。於是,兩位被告代理人輪番上場,用較長時間充分論證了原告對於糾紛的發生也負有一闐責任這一觀點,給合議庭和旁聽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發言結束後,審判長稍加評議本案,即宣佈終止法庭辯論,在片得雙方同意後,指揮庭審轉入調解。此時,原告雙方律師已無機會答辯,由於剛才講得原則,給人的印象似乎是沒有多少道理可講;被告方律師由於及時調整思路,採取集中火力出擊了一張好的底牌,案件終以有利被告的調解協議結束。

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係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一)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2.調配語句,合理佈局;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1.脱稿,並善於把前言説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3.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説則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2.善於控制情緒。古語説:“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謀略及具體運用

(一)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二)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三)設問否定法

又稱舌戰偷渡法,使用該法,關鍵是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自覺難以自圓其説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四)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譁眾取寵。

(五)示假隱真法

此法系指先舉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證據,運用掩蓋真相或本意的語言技巧,形成對方的錯覺,然後出其不意,突然出擊,拿出自方真實有利的證據或觀點,致對方於被動、措手不及的庭審辯術。現今“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的庭審方式,無疑為這一辯術提供了廣為運用的空間。

(六)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七)後發制人法

兵戰與舌戰之間有許多共同的規律。兵戰中的戰略戰術,也可以用作辯論的對策。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1.暫避鋭氣,不倉促應戰。2.精聽細解,等待時機。3.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瞭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如發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於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複説;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時,則應採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於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乾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

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