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庭辯論的技巧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法庭辯論的技巧,希望大家能夠從中有所收穫!

關於法庭辯論的技巧

法庭辯論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鑑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法庭辯論的技巧策略

一、庭前準備

1. 把案件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都要單獨打印整理出來。

2.列大事年表。

3.對於複雜的案件,畫法律關係幾何圖。

4.對辯方證據進行彙總。

5.準備辯護詞的初稿。

6.準備一張白紙、一支鉛筆頭。

二、法庭辯論技巧

辯論的原則:刑事辯護不是拳擊賽,而是田徑賽;不是駁倒公訴人,而是説服法官。

(一)“十要”

1.要耐心聽清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中的法理立腳點。

2.要耐心聽清共同犯罪被告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

3.要對控方的觀點做一個簡潔的歸納。

4.要提出自己的觀點。

5.要直接抓對方觀點的矛盾點,有悖生活常理的點。

6.要學會濃縮自己的觀點。

7.要理解立法本意。

8.要懂得及時放棄臨時決定的事情和早已準備的觀點。

9.要着重講解案件涉及的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

公訴人、法官手裏準備好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釋,但不一定會有相關的部門規章。例如:非法採礦罪和破壞礦產資源罪。如何認定“破壞礦產資源”與“非法採礦”,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也有部分學者對其解釋,但誰也沒有注意到國土資源管理局專門有一個行政規定,其中第6、7條對其作出規定,而這個規定也是我們花了大力氣才查到的,但公訴人、法官都沒有想過應該查查國土資源廳相關的文件,他們對這些部門規章見都沒見過,完全是按照法律人望文生義的理解罪名,頂多參考大學學者、教授的書,而這些學者、教授寫書時,可能根本沒有相關文件或者他們也沒看到這些文件,自己就編了學理上的定義。這些部門規章不能稱作“證據”,法庭調查時不能拿出來,什麼時候拿出來?法庭辯論時拿出來,把文號、時間念得清清楚楚,重複兩遍,着重講解這個部門規章中大家沒看到的規定。法庭完全變了。我事先把這個規章複印了兩份,果然,開完庭,法官立即要這個規章的複印件來看,公訴人也要看。這説明什麼?説明他們在開庭前作的功課還是不夠細,沒有查相關部、委的規定、紅頭文件。如果案子中涉及到相關規定,一定要着重講。

10.要在法庭結束時三言兩語以最快的速度歸納自己的觀點。

(二)“十不要”

1.不要讀辯護詞。

2.不要大量地舉例。

不要大量地舉自己曾經辦過的類似案件或寫過的書。法官會馬上打斷你:“辯護人,你就講你對本案的觀點。不要把法庭辯論變成你的法律講堂。最愛犯這個毛病的是做兼職律師的大學教授或學者型律師。這不成推銷你的書了嗎?要緊扣主題,不要炫耀你的法律功底。

3.不要把法庭變成宣講自己政治觀點的講台。

這種作法是把自己的當事人變成自己宣揚政治的墊腳石。

4.不要抓住公訴人的口誤、筆誤不放。

例如:控方落款日期是4月30日,後面這個0寫得太草成了6。辯護律師就抓住這件事滔滔不絕地説:可見這份證據有多粗糙。不就是個筆誤嗎?這個筆誤不會導致這份證據不合法,其形成方式有悖常理,因而不能使用,可能嗎?這種筆誤法官都能理解,而你非要抓這點小失誤不放。對這種筆誤、公訴人説錯名字或説顛倒名字的小失誤,頂多點一句,以後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了,不要抓住不放。你要抓住不放反而自己被人看不起。

5.不要講被告人構成某罪名。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有A罪,而辯護律師內心認為被告人實際上犯有B罪。作為辯護人,你可以列出所有關於B罪的犯罪構成,但就是不能説出B罪的罪名,絕對不可以講。刑訴法對辯護律師的任務是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我們不承擔任何公訴職能,尤其是針對自己的當事人,不能指控自己的當事人犯有某一罪。

當年我在做非典第一案時,在庭上,公訴人認為是“搶劫”,我認為是是“尋釁滋事”。於是我在庭上羅列出所有“尋釁滋事”的特點,説明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的特點。公訴人想套我的話:“那你説構成什麼罪?”我説:“他的行為構成什麼罪我不知道,由法庭認定。”一定是這樣的。這與學術討論不同,學術討論是完全可以説出構成B罪的,這完全可以。但辯護律師在庭上的辯護不是學術討論,我們要嚴守底線,我們的嘴裏不能説出被告人自己構成的任何罪名的具體名字,説出就麻煩了。

今年7月,北京就出了這檔子事。辯護律師説:“我不認為我的當事人構成合同詐騙罪,應該構成非法集資罪。”一下把別的罪名説出來,引起滿堂鬨笑。最後被告人當庭解除委託合同,這是辯護律師很大的恥辱。且不説律師指控的罪名比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更重,哪怕是罪更輕,也不能從律師嘴裏説出這個罪名,這是個大忌,是律師執業道德的底線。

6.不要講與本案無關的話。

案件的背景如何、法律以外的政治動機如何,都是與本案無關的。有的律師講:“這是什麼?這是政治權力鬥爭的犧牲品。”第一、律師有沒有證據?第二、律師即使舉出證據,這些證據是法庭定罪量刑所需要的證據嗎?法庭不關心被告人在原單位是怎樣的狀態,庭審時只會關心是不是有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瀆職行為。是個法律問題,不要扯法律以外的話,這些話貌似與本案有關,但法律上與本案無關,不要走出法律圈。經常有辯護律師會引到這方面。

7.不要帶口頭語。

8.不要講髒話。

9.不要對自己的觀點抱殘守缺。

當事人可以強辭奪理,但律師不可以這樣做。有些地方該讓就讓,律師不可以跟着當事人走,而要讓當事人跟着自己走。

這就是開庭前的準備問題了。開庭前最後一次會見被告人時,律師一定要講清楚,庭上兩人相互配合,配合歸配合。我會跟被告人講:“你不是學法律的,我是學法律的。你這輩子就上這一回法庭,而我這一個月就上了五次法庭了。所以,你沒有我有經驗,這時就要聽我的。我們是配合,但主導權在我。我要往哪引,你就要往哪走。”這就像病人與醫生,究竟誰該聽誰的?病人怕疼就不動手術了?你無法主導當事人在法庭上按你的意思做,我勸你最好別接這個案子,接了後把你帶溝裏去,丟的是你的面子,砸的是你的牌子。你沒有能力駕馭當事人在庭上的表現,因為當事人在庭上會很激動。當事人可以激動、也可以哭,這沒關係,但如果他強辭奪理,而你要跟着他説。人家不會説當事人沒水平,而會説你沒水平。

10.不要輕易打斷公訴人的發言。

這是個禮貌問題,也是為維持法庭秩序,除非侮辱被告人的人格,不要輕易打斷公訴人發言。你這樣做了,公訴人也會想盡辦法在你發言時找碴,不信地打斷你。這樣做的結果,法庭會變得很混亂。我們是練武術的,不需要軍閥混戰,只需要一對一各按各的套數來打就可以了。

(三)眼神和聲音

聲音:無論有沒有麥克風,你的聲音一定要能夠到達離你最遠的人聽清你在説什麼。

眼神

講法理時看着法官,要讓他明白法理點在哪裏,包括部門規章中的核心規定,雖然庭後會把規章交給法官,但在拿到規章前,要保證法官已經聽懂了,這個聽懂需要説出來,眼睛盯着法官,解釋清楚這些規定

反駁對方觀點時,盯着公訴人。公訴人有矛盾、有悖常理之處或有其他問題時,眼睛要盯公訴人。

支持被告某些觀點時,要看一眼被告。告訴被告人,你雖然不是學法律的,但你某些觀點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跟我們形成共鳴。在不贊同他的觀點時,也要盯一下被告,告訴他要順着你的觀點走。

講到公理人情時,掃視聽眾。

當被告人做辯解時,辯護律師的眼睛一定要盯着被告,被告人此時需要心理支持,隨時準備對上他的眼神,並可以微微點頭,這是對他巨大的支持。

語言的交流是建立在眼神交流的基礎上。

要讓法官當庭消化你的觀點,而不是讓法官事後回味。

眼神的不同走向,實際上是你的法庭辯論觀點要影響哪部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