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實真偽的證明信

證明信

對事實真偽的證明信

××日報社:

貴報1998年8月9日第一版《尋訪“87”交通肇事目擊者》一文我看到了,我就是當時目睹大卡車肇事和趙琴女士(此前我並不知道她的名字叫趙琴)熱心救人的“綠衣人”,現將我 當時目睹的情況證明如下:

1998年8月7日晚11時,天正下雨,我披一件綠色雨衣(該雨衣是一位外國朋友送的,國內沒有生產,所以特別醒目)從朋友處回家,我當時由南向北在福安路上走,行至××銀行門口,一箇中年婦女站在屋檐下向我招呼,並用東北口音問我附近有沒有櫃員機。我倆正説話,一輛大卡車從北向南飛快地開過來,隨後只聽到一聲怪異的急剎車聲音,我們回過身,發現那輛車在離我們大約20米處撞倒了什麼東西,在我們急忙趕過去的時候,那輛大卡車已經匆匆發動起來開走了(我留意到車牌號碼的尾數好象是“37”),我們過去一看,路上躺着 一個老人,身邊一輛手推車被汽車軋爛了(這條路我剛剛步行走過來時,路上未見這位老人和軋爛的手推車),此時正好有一輛出租車過來,趙琴女士就招呼我一起將那個老人扶到車上,我因為要趕回家準備第二天一早飛往加拿大出差,心裏很急,又看看老人不致於有什麼生命危險,就拿出100元錢交給那位女士,隨後就自己回家了,萬沒料到趙琴女士因此而蒙冤含屈。

××日報社,我因業務忙碌,近期又將飛往加拿大,謹以此信證明:

一、“8。7”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是某大卡車司機,車號尾數大約是“37”。

二、在此案件中,趙琴女士是一個熱心救人的好人。

請貴報代我向趙琴女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如有必要,我願出庭作證。

特此證明。

劉(蓋章)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評析:

這則以個人名義所發的證明信語言準確。對某些不太確定的事不是含糊其辭而是經過自己仔細回憶後,以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寫出作為目擊者的親眼所見,寫清了人物、事件的本來面目。另外目擊者劉還寫出雖然自己的業務忙碌、近期又將飛往加拿大,但若有必要願意出庭作證等來提高所寫的證明鑑別材料的真實性與可靠性。整體來説,這則證明信內容翔實,語言十分準確,言之有據,行文之中透出作者高度負責的精神以及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處世原則,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另外這則證明信由作者嚴格依據書寫規範一氣呵成。正文結束後寫上“特此證明”四個字,並在署名處加蓋私人印章。這些都使證明信成為有效的憑證,起到證明事實真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