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到證的重要作用以及就業協議

一、畢業證:凡在校學習成績合格、無處分記錄、操行評定合格、持有手續齊全的離校清單的畢業生,具有領取畢業證的資格。畢業證由班主任負責統一領取,其中大專畢業證在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領取,中專畢業證在各系部領取。

報到證的重要作用以及就業協議

二、協議書:畢業生均應在規定時間內以班為單位將協議書上交至各系部,否則不能辦理報到證。

未找到用人單位蓋章的畢業生,均只發畢業證不發報到證,畢業兩年之內找到單位的畢業生,請到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三、檔案: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學校負責檔案管理,形式有兩種:一是交費存放在鄭州市人才交流中心進行人事代理(代理費5元/月);二是免費存放在學校兩年,存放期間,畢業生均可持報到證將檔案提走;兩年之後發往生源所在地的地市人事局。

兩種存放形式有重大政策區別:存放在鄭州市人才交流中心者,無時間限制,從存放之日起開始計算工齡,並具備幹部身份。存放在學校者,最多不超過兩年,且存放時間內不計算工齡;兩年內仍未提走檔案者,學校將檔案寄回畢業生原籍,超過兩年存放者,畢業生將失去幹部身份。

我校為了方便同學們順利提取檔案和改派報到證,決定每逢星期五(節假日除外),集中辦理同學們的檔案提取和報到證改派工作

xx屆畢業生於9月18日之後的每週五,辦理檔案提取和報到證改派手續。

提取檔案時畢業生須持畢業證和報到證。

報到證的重要作用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分上(簡稱報到證)、下(簡稱通知書)兩聯,內容完全一致,是河南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根據就業協議書等材料核發的畢業生就業報到的憑證。報到證由畢業生本人手執到用人單位報到,通知書由檔案室老師負責將其裝入畢業生檔案。報到證作用有以下七點

①是教育主管部門正式派遣畢業生的憑證;

②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的憑證;

③是用人單位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文字證明;

④是任何一個合法的人才中心、檔案管理機構接收畢業生檔案的證明;

⑤是用人單位給畢業生落户、接管檔案的重要依據; ⑥是畢業生的幹部身份證明。就業報到證是正規院校全日制畢業生的重要標誌,成人教育等教育形式的畢業生沒有報到證;

⑦畢業生持報到證報到後,轉正定級、工齡計算、職稱評定等才能起算。

簽訂就業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鑑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二)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原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三) 時間不同

一般來説就業協議簽訂再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四) 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 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二、就業協議的主要條款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的協議,由教育部指定樣式,作為示範性文本,地方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或高等學校負責印製。就業協議書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用人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二)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

(三)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方案,報主管部門批准,學校負責辦理離校手續。

(四)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註欄中明確,並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就業協議的訂立

(一)訂立的原則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對高校而言,高校應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介紹畢業生的在校表現,也應如實將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信息發佈給畢業生。高等學校在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過程中應進行監督和指導。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

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協議時要求學生繳納高數額的風險 金、保證金。

(二)訂立的步驟

1、要約

畢業生持學校統一印製的就業推薦表或複印件參加各地供需洽談會(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或向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為要約邀請;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查後,表示同意接收並通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本人,即為要約。

2、承諾

畢業生收到用人單位的通知或通過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單位答覆後,從中做出選擇,並拿學校統一發放的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即為承諾。

(三)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序

1、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進人,如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3、用人單位或畢業生將協議書送到學院畢業生領導小組審核後再將協議書送到學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就業科蓋章。

4、學校審查同意後,應及時將協議書反饋用人單位和畢業生。

(四) 簽訂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 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

2、 按規定的程序簽訂協議

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後交學校就業工作部門蓋章。此程序由學校作最後把關,更有利於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儘量採用示範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

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

由於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儘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並明確表示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以確認。

5、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無效協議

無效協議是指欠缺就業協議的有效要件或違反就業協議訂立的原則從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效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無效。

(一) 採取欺騙等違法手段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

(二) 就業協議未經學校審查同意,學校將不予列入就業方案,不予辦理就業報到手續

五、就業協議的解除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為。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徵求學校同意。

六、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第一, 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學生違約,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

第二, 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第三, 就其他畢業生而言,違約會影響其他畢業生的就業,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