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作為一種政府權力表徵的城鄉規劃行為,其合理與否,關係到城鄉的和諧發展和社會福利的有效實現;另一方面,城鄉規劃是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對個人財產權及相關權益進行限制的行為。下文是廣西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廣西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廣西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區、鎮、鄉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國家級、自治區級開發區的管委會依法承擔本開發區內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下列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鄉規劃、村莊規劃已經依法批准;

(二)設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的規劃建設管理人員;

(三)行政村配備專職的規劃建設協管員;

(四)制定完善的審批管理、檔案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的名單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委託書在辦公場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履行規劃管理職責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採用基礎測繪數據。基礎測繪數據不能滿足編制需要的,採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地形圖、平面座標和高程控制測量系統,其數據格式應當滿足本市地形測量技術要求。

第六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舊區改建應當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完善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化城市功能佈局,改善居住條件。

鎮、鄉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統籌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環衞、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衞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養老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併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村民住宅建設向集鎮和中心村區域集中。鼓勵具備條件的中心村建設新型農村社區。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安排在市政設施比較完善、交通相對便利的區域。

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禁止佔用城市道路、廣場、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或者依附防洪堤(牆)建造永久性建(構)築物。

第八條 城市新區發展規劃控制區域內,農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農村住宅用地,但根據規劃不宜安排的,可以採取置換、異地遷建等形式予以解決。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毗鄰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公共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系等各類規劃控制線的,應當按照建築總體佈局和使用性質的要求以及具體條件合理退讓規劃控制線。

第十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在規劃預留的集體用地上進行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徵詢國土等有關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見,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選址意見、核定用地規模,並報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批覆文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批覆文件後一年內取得國土部門批准用地文件;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延續一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獲得延續批准的,建設用地規劃批覆文件失效。

第十一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查詢規劃條件。

在已經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申請建設,建設項目的用地性質與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文件登記的用途以及規劃用地性質相符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已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申請建設的,應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條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設項目的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變更規劃條件:

(一)城鄉規劃修改;

(二)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要;

(三)文物保護需要或者地質條件影響;

(四)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變化。

規劃條件變更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規劃條件變更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批准。

規劃條件變更涉及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的,應當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後作出變更。

變更後的規劃條件應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總平面圖不得擅自修改。

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批准決定前將擬修改內容向社會公示,並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意見分歧較大的,還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經批准修改且其內容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當同時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自開工之日起至竣工規劃核實通過之日止,在施工現場設置規劃公示牌,公示建設項目的名稱、建設單位、用地性質、建設規模和建設範圍,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附圖、投訴電話等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在項目銷售(招租)場所公示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總平面圖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紅線圖等內容。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進行竣工測繪。地下管線等隱蔽工程必須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重要的管線工程應當跟蹤測繪。

建設工程開工前的現場放線和根據前款要求進行的測繪,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

第十七條 臨時建設應當依法取得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並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統一標識。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可以進行整體竣工規劃核實,也可以根據建設情況進行單體竣工規劃核實。

未按照時序要求建設教育、醫療衞生、停車場(庫)、環衞設施、環保設施、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等配套設施的,不予通過單體竣工規劃核實。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建(構)築物規劃使用性質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擬變更情況在建(構)築物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因變更使用性質對交通、市容、環保或者公共安全等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後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依法處置不動產或者未經規劃核實的建設項目的,應當函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對標的物所在地塊的相關規劃條件進行核實,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反饋。

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如實告知參與處置的單位和個人相關規劃條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現場設置規劃公示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公示相關內容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要求進行測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並補測,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現場放線或者測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變更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鎮。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的《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城鄉規劃行政許可主體及權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工作。

2、設區的市所轄區級規劃治理機構不是法定的規劃許可主體。

3、城市各類開發區、大學城、科技園、度假區設立的規劃治理機構均不是法定的規劃許可主體。

4、縣規劃部門對設區的市規劃區範圍內屬於該縣管轄的區域不具備規劃許可權

5、有關治理領域存在職能交叉現象,可以採取相對集中或聯合實施行政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道路治理條例》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治理條例》規定,户外廣告的設置、城市道路的挖掘及在街道兩側、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需分別由工商、市容、規劃、市政、公安等多個主管部門批准。鑑於這些領域存在職能交叉現象,因而,可以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行相對集中或聯合實施行政許可的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