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近幾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主城區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規範個人建設住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簡政放權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主城區的具體範圍:海口主城區為繞城高速公路以北與海口市東、西行政界線圍合的區域(含演豐鎮鎮域)。主城區面積約563平方公里。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設住宅,是指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屬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用於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個人住宅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住宅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建設住宅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多規合一”的原則,組織編制建成區範圍內的城中村環境綜合整治建設規劃和建成區範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以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完善市政基礎設施為重點,逐步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和景觀面貌,提升居住環境和生活品質。建成區範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還應以合理用地、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為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地,嚴格控制佔用農用地。建設規劃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執行,指導個人住宅的規劃審批。

第五條 個人住宅建設應結合我市的棚户區改造計劃,列入年度棚户區改造計劃範圍的,須按照棚户區改造規劃執行。

第六條 位於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範圍內個人建設住宅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規定。

第七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符合規劃並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個人住宅單獨建設的,建築層數不超過4層,底層層高不超過4.0米,二層及以上層高不超過3.3米(不包括坡屋頂的高度,坡屋頂高度不超過頂層高度的2/3)。

(二)城市幹道兩側規劃紅線外各50米範圍內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個人建設住宅用地,須通過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條件:

1.臨城市主幹道(60米≥道路紅線>40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於30米。

2.臨城市次幹道(40米≥道路紅線>24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於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設,不得改變住宅使用性質。

(四)建築物之間的間距、退讓用地紅線最小距離和退讓道路最小距離應基本符合各項技術規定。建築施工不得對相鄰房屋的結構和安全性造成損壞和影響。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個人住宅應當按規劃和規定要求退夠道路規劃控制紅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控制紫線、綠地範圍控制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黃線距離。

(六)建築物不得佔壓和挑出用地界線,侵佔公共空間、鄰里通道。

(七)建築物的立面和整體設計風格必須符合城市景觀風貌要求。

(八)建築物不得破壞市容市貌、妨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

(九)處理好供水、排水、通風、排氣(煙)、採光等相鄰關係。

第八條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區改造範圍和基礎設施建設徵收計劃的合法D級危房,可按不擴大原佔地面積、不擴大原建築面積、不超出原建築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條規定的限制。所在區人民政府與產權人協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購。

第九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所劃定的禁止建設範圍、規劃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各類公園河湖保護用地、公路、鐵路、車站、碼頭,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其他控制區域,禁止審批和建設個人住宅,但D級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件和建房申請;

(二)市國土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

(三)有設計資質單位簽章的設計圖紙和文本;

(四)村、居委會意見。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申請改、擴建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涉及毗連建設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業主與相鄰產權人達成接建書面協議;申請加層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加層鑑定報告;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房鑑定報告。

第十一條 規劃管理部門收到必備材料後,經初審符合要求的,即進行現場公示,徵求相鄰產權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在公示期間,如無異議的,按程序批准建設;如有異議的,即暫停審批。待協調處理(或召開聽證會)後再予作出行政審批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辦理建設住宅規劃審批手續時,按照海口市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有關規定,個人住宅建設項目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個人住宅用地使用類型為出讓地的,如今後房產轉讓須按每平方米220元標準補繳差額部分;按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審批的個人住宅項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商業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繳納。

第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

確需變更的,應當申請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涉及容積率、層數、退線間距的,應當依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個人建設住宅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應當依法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手續。

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築“結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許可》申請表;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帶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需簽名按手印);

(三)規劃報建方案設計文本(原件需設計院每頁蓋章);

(四)規劃方案審核通知書(帶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需要簽名按手印)。

第十五條 個人住宅的業主應當按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層以上的個人住宅,業主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在前述面積或層數以下的個人住宅,業主在開工前應當到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圖紙審查部門審核意見;

(五)監理合同、監理企業營執照、資質證書、總監理

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

第十六條 鼓勵個人建設住宅採取“用地整合、統一規劃、聯合建設”的模式,用地面積大於或等於1000平方米的,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指標審批,並可配建建築面積不超過總建築面積15%的商業用房。

依本條規定建設個人住宅的,按建設項目基本建設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個人住宅在開工前,業主應當組織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放線。

建設工程施工至±0.00後,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所屬規劃分局對放線情況實施現場核驗。

主體工程封頂後,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進行現場複驗。

工程竣工後,業主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第十八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個人建設住宅施工質量安全監管、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 個人住宅工程竣工後,業主按規定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併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

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規劃核實意見書;

(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 市、區城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個人住宅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個人住宅,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應嚴格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規劃局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自行失效。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如何申請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圖紙審查部門審核意見;

(五)監理合同、監理企業營執照、資質證書、總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