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管理辦法

規範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活動,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為,保證城市道路質量。下文是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管理辦法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活動,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為,保證城市道路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含規劃道路用地)。

第三條 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實行誰挖掘誰負責修復的原則。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與管線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施工,並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管線的技術規範同步建設公共管線走廊。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的管理工作

市規劃、公安交通、財政、價格、環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當年挖掘計劃。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三)挖掘與修復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挖掘與修復的施工圖紙;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關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應當包括挖掘期限和麪積。施工方案應當包括施工計劃、機械配置、交通組織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餘土和雜物處理以及現場圍蔽等內容。

因管線養護、維修或者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規劃變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因影響交通安全依法應當徵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緊急搶險、搶修等特殊情況需要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並同時通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十條 申請人應按規定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道路挖掘修復費可先按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的方式收取。

申請人修復被挖掘的城市道路經驗收合格的,其交納的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在1年質保期滿後予以退還;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修覆被挖掘的城市道路或修復質量不合格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修復,其交納的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不

予退還。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按國家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三級資質以上(含三級)的企業進行挖掘與修復。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積、用途及期限進行挖掘;

(二)按照批准的交通組織方案進行挖掘,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堵塞交通;

(三)在施工現場懸掛《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四)按規定設置安全護欄、交通導向標誌及路障警示燈,並進行圍蔽作業;

(五)敷設地下管線應掌握相鄰管線(道)的資料,並與相關管線(道)單位協商,制定合理的安全保護措施,嚴格按照規劃的埋設位置、深度和管孔數量要求施工;

(六)挖掘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在24小時內清理完畢;

(七)施工污水經沉澱處理後,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八)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禁止在12時至14時,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施工作業。但因搶險、搶修和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申請人應當在施工前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五條 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禁止進行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施工活動。因此造成施工期限延誤,按規定申請延長的,應當予以批准。

第十六條 雨天不得進行挖掘施工。溝槽開挖後,遇到下雨積水的,應配備排水設施排水,回填時溝槽內不得有積水。

第十七條 因氣候、地質條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挖掘期限、擴大挖掘面積、移動挖掘位置的,申請人應當按原審批程序提前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延長挖掘期限的,應當在原批准挖掘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挖掘混凝土路面,切割面必須直順整齊,挖掘修復路面寬度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為原道路路面一個板塊;

(二)瀝青混凝土路面為溝槽頂面寬度加每側不少於1米。

第十九條 掘路溝槽回填,嚴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雜物。

第二十條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修復必須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且混凝土強度應比原路面高一個強度等級,混凝土採取合理的配合比,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強度。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負責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工程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工程施工前,申請人應到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二)施工合同及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三)道路挖掘與修復設計圖紙、審查報告、批准書及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關材料。

經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填寫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並按規定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工程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後,申請人應當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程設計、施工、接管等單位應當參加。

第二十四條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督,發現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將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申請人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工程的保修期限為1年。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政設施管理養護單位負責管理養護。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請人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的資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三)挖掘與修復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挖掘與修復的施工圖紙;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關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應當包括挖掘期限和麪積。施工方案應當包括施工計劃、機械配置、交通組織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餘土和雜物處理以及現場圍蔽等內容。

因管線養護、維修或者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規劃變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