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嚴格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提高本市綠化總體水平,創造良好人居環境,根據《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萍鄉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規劃區內綠線管理工作

市國土、農業、林業、水務、環保、房產、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規劃、市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組織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和修編工作。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佈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面積,分層次合理佈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六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結合城市詳細規劃,確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種性質用地的綠地率和人均公共綠地等控制指標。

第七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八條 市城市規劃區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濕地、古樹名木等的保護範圍;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九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條 市城市規劃區範圍的現有綠地,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現有綠線控制圖。

市城市規劃區範圍的規劃綠地,由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規劃綠線控制圖。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規劃綠線控制圖,編制分期實施計劃。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其中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於1平方米;建設項目屬於舊城改造的,可以將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執行;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於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於30%,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養老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於35%。

(五)園林景觀路不小於40%,城市主幹道應達25%以上,次幹道不低於20%。

第十二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單位和居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於本辦法規定指標,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制定綠地建設計劃,逐步達到規定指標。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線要求編制附屬綠地設計方案。附屬綠地設計方案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核。未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與施工,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附屬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應當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其附屬綠地工程進行驗收,凡驗收不合格或未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建設綠地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該工程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因規劃調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一條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建設單位在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損壞綠線內的樹木、植被、綠化設施等,不得改變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

第十六條 因城市規劃調整,確需佔用城市規劃確定綠地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計劃,並徵得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徵求當地居民和單位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向社會公示落實綠地補足和經濟補償措施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臨時佔用綠線內用地的,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使用期間,應採取保護綠地的措施。使用期滿,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並報批准部門驗收。

第十八條 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綠地系統規劃執行情況、綠線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佔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XX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