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一個城市的綠化對這座城市的環境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城市規劃、市政、房地產、林業、環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搞好綠化工作。

第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堅持節約用地與美化環境相結合,突出風貌特色,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期實施、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辦城市綠化事業,積極開展花園式單位和綠化先進單位羣眾性創建活動,建設園林城市。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城市綠化養護和建設資金。

第七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有條件的單位應進行垂直綠化。鼓勵和提倡單位、公民移風易俗,栽植紀念性樹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並有權對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相適應的綠化建設用地,城區綠化指標要逐步達到城區面積的30%。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與其附屬綠化項目,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逾期沒能完成綠化任務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未經審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綠地建設項目。城市公共綠地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其設計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面積不足2公頃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化的設計方案,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由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維護管理責任:(一)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化,由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負責;(二)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和居住區綠地中的庭院綠地,由權屬單位負責;(三)單位門前責任區內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由責任單位負責。(四)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或者委託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調整城市總體規劃或城市綠化規劃,應當保護城市綠化用地各項指標的合理增長和各類綠地的合理佈局。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佔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十九條 臨時佔用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佔用期滿後,佔用單位應當清場退地,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城市公園應當加強管理,保持園容整潔、設施完好。公園內興建遊樂設施、服務網點及其他影響綠化功能的建設項目,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公園周圍不得建設有礙公園景觀、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挖坑、採石、取土;(二)堆放物料、沙石、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三)放養家禽、家畜;(四)攀折花木、採摘花草、踐踏草坪。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樹木所有權者的合法權益。城市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一)在國有土地上栽植的樹木,歸土地使用者所有;(二)在集體土地上栽植的樹木,歸集體單位所有,另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城市樹木所有權證書,由城市人民政府頒發。

第二十三條 嚴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樹木。確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定審批:(一)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樹木10棵以下的,由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樹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樹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修剪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化的樹木花草。

管線管理單位需修剪樹木的,必須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管線、交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須在事發3日內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 管線安裝或其他建設需要挖掘綠地或者移動綠化設施的,必須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程完工後,限期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樹木,必須及時砍伐、更新。樹木屬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樹木所有者應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按要求進行砍伐、更新:(一)樹齡已達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有嚴重病蟲害無法挽救的;(三)嚴重枯朽或傾斜,妨礙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築物以及其他設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