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辦法

傾銷與反傾銷是國際貿易發展的產物。出口產品反傾銷預警機制便是因應我國出口產品頻遭反傾銷的上策。下文是浙江省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辦法,歡迎閲讀!

浙江省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辦法
浙江省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平貿易秩序,增強企業抵禦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鼓勵企業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企業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活動包括預警、協調、應訴、評估等。

第三條 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應當遵循防範在先、積極應對、權責明確、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建立健全應對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職責提供下列協助:

(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提供必要財政支持;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為出口產品反傾銷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提供人力資源支持;

(三)外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為赴境外處理出口產品反傾銷突發案件的任務審核(審批)和證件辦理提供便利並開通綠色通道。

各級海關依法向商務部門提供與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有關的統計信息、諮詢服務等。

第六條 有關行業組織(包括被省商務部門確定為對外貿易預警示範點的行業組織和未確定為對外貿易預警示範點的行業組織,下同)應當發揮自律和協調作用,收集、核實、報送有關信息,組織、協助企業開展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

第七條 有關企業應當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完善企業會計制度,規範出口行為;及時向有關行業組織報送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信息,配合商務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的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並履行應訴主體義務。

第八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為出口產品反傾銷工作提供專業服務。中介組織參與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與委託人之間的約定,維護委託人利益。

第九條 商務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出口產品反傾銷宣傳和培訓,幫助企業提高應對意識和能力。

企業應當完善內部培訓制度,提高自身應對意識和能力。

第十條 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市場拓展、境外投資等方式避免出口產品反傾銷或者減少反傾銷措施造成的損害。

第十一條 對外貿易預警示範點的行業組織(以下簡稱預警點行業組織)負責收集涉及本行業出口產品的反傾銷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

鼓勵非預警點行業組織開展預警信息的收集、報送工作。

第十二條 企業獲知預警信息的,自獲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送有關行業組織;情況緊急的,可以直接報送所在地商務部門。

預警點行業組織獲知預警信息的,自獲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送所在地商務部門、通知有關企業,並提出應對建議。

商務部門獲知預警信息的,自獲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行業組織和企業,並提供應對指導意見

第十三條 省商務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召開預警通報會;認為應訴過程中有關事項需要協調的,應當組織召開應訴協調會。預警通報會或者應訴協調會可以由省商務部門委託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組織召開。

第十四條 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立案後,由涉案產品所在行業的預警點行業組織承擔組織應對職責;涉案產品所在行業無預警點行業組織或者省商務部門認為有必要的,省商務部門應當協調確定相關行業組織承擔組織應對職責。

預警點行業組織或者經省商務部門協調確定承擔組織應對職責的行業組織,應當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組織、督促涉案企業參與應訴;

(二)指導涉案企業配合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的調查;

(三)組織、協助涉案企業開展磋商、談判等工作;

(四)涉案企業包括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的,與國家或者相關地方的有關行業組織進行溝通、協作。

第十五條 有關行業組織在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應訴過程中組織無損害抗辯的,其在聘請律師、制定應訴方案時,應當充分聽取參與無損害抗辯的企業的意見。

國家有關行業組織在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應訴過程中組織無損害抗辯的,商務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負責協助。

第十六條 涉案企業或者有關行業組織決定應訴的,應當自應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決定應訴的信息報送所在地商務部門,由所在地商務部門報送省商務部門。

被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選為強制應訴的企業決定不應訴的,企業應當自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公佈強制應訴企業名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商務部門説明不應訴的理由。

第十七條 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業組織或者應訴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商務部門,並提出應對意見或者建議:

(一)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實施歧視性政策或者調查方式的;

(二)應訴企業之間存在分歧,相關行業組織協調存在困難,可能影響應訴結果的。

第十八條 應訴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排斥其他涉案企業應訴;

(二)詆譭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應訴企業利益;

(三)採取其他可能對應訴秩序或者行業整體應訴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有關行業組織或者應訴企業在應訴過程中需要非應訴企業提供有關材料的,應當與非應訴企業簽訂保密協議,併合理使用取得的材料。

第二十條 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或者進口國(地區)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利害關係方發起複審,應訴企業決定參加複審的,相關行業組織予以協助。

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或者進口國(地區)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利害關係方未發起複審,但相關行業組織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措施對本行業有不利影響的,由相關行業組織協調應訴企業發起複審。

商務部門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相關行業有不利影響的,應當建議應訴企業或者相關行業組織發起或者參加複審;應訴企業或者相關行業組織拒絕發起或者參加複審的,應當向商務部門説明拒絕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涉案企業或者有關行業組織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的,經由所在地商務部門向省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省商務部門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的,應當向國家商務部門提出開展多(雙)邊交涉等應對措施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涉案企業或者有關行業組織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涉及的事項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需要提交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裁定的,經由所在地商務部門向省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省商務部門認為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涉及的事項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需要提交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裁定的,應當向國家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預警點行業組織負責建立本行業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檔案,按年度對涉及本行業的出口產品反傾銷措施進行行業影響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送所在地商務部門,由所在地商務部門報送省商務部門。

第二十四條 參與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的有關部門(機構)、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應當對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應對策略和應訴方案核心內容等重要信息以及應對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應訴企業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商務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關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泄露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應對策略和應訴方案核心內容等重要信息的,由商務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關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泄露應對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獲知預警信息後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通知有關行業組織和企業,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泄露應對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在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立案前獲知的涉及出口產品反傾銷的信息,以及在立案後對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國外針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案件的應訴工作,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針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案件的應訴工作,包括新立案調查、複審調查、反吸收調查、反規避調查等。

第三條 在反傾銷案件調查期內生產和向調查國或地區出口涉案產品的企業應積極應訴。

第四條 進出口商會等行業組織應依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經營秩序,負責反傾銷案件應訴工作的行業協調,促進會員企業應訴國外反傾銷案件。

第五條 商務部可制定有關促進反傾銷案件應訴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條 商務部應及時公佈與反傾銷案件調查或應訴工作相關的信息,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在獲知有關信息後應立即通知涉案企業。

前款規定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有關發起反傾銷案件新立案調查的信息;

(二)有關發起反傾銷案件複審調查的信息;

(三)有關發起反傾銷案件反吸收、反規避等調查的信息;

(四)對案件應訴工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在獲知有關可能發起反傾銷案件新立案調查的信息後,行業組織應根據涉案產品的出口情況,做好應訴協調準備。

第八條 企業應依法規範出口行為,維護行業出口秩序,做好反傾銷案件信息的蒐集、整理工作,及時向行業組織報送。

第九條 參加應訴的涉案企業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應訴方式;

(二)自主選聘律師;

(三)從行業組織獲知案件調查整體進展和其他企業的應訴情況等信息;

(四)獲得行業組織對應訴工作的指導和幫助;

(五)針對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存在的歧視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應對意見或建議。

第十條 應訴企業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影響其他應訴企業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影響行業整體應訴工作的活動。

第十一條 行業組織應定期組織有關反傾銷法律知識的培訓,可從會費中設立促進會員企業應訴的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行業組織協調反傾銷案件應訴工作的職責主要有:

(一)建立出口商品統計監管系統和貿易救濟案件信息收集反饋機制;

(二)根據應訴企業的要求,就有關替代國、市場經濟地位和分別裁決等技術問題的抗辯、國外調查機關的實地核查等問題予以協助;

(三)組織應訴企業參加聽證會、與國外調查機關和相關行業組織或企業進行磋商、談判等工作;

(四)根據應訴企業的要求,就價格承諾協議談判的有關問題予以協助;

如需以政府名義簽訂“價格承諾協議”或“中止協議”的,可向商務部提出方案建議;

(五)協助應訴企業就反傾銷裁決結果在調查國或地區尋求司法救濟;

(六)提供律師信息的服務,建立律師信息庫;

(七)應定期在《國際商報》和本單位的網站上公佈年度到期的行政複審案件等信息;

(八)其他需要行業組織協調的工作。

第十三條 行業組織應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並公佈行業組織應訴協調工作的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根據應訴企業的要求,行業組織統一協調聘請律師的,應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擇優選擇律師。

應訴企業自行選聘律師出現兩家以上律師事務所代理同一案件時,行業組織應在應訴工作全程協調各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以保證行業整體應訴工作的效果。

第十五條 反傾銷案件立案前3年內曾代理過調查國或地區企業,申請發起針對中國產品的貿易救濟措施調查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參加律師競聘。

行業組織應將在代理行為中曾嚴重影響或損害我企業、行業利益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通知應訴企業。

第十六條 行業組織就下列案件的應訴協調工作應徵詢商務部意見:

(一)涉案產品在調查期內出口金額較大的;

(二)涉案產品在調查國或地區市場份額較大,存在較大影響的;

(三)行業組織之間就組織協調應訴工作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可能影響案件應訴結果的;

(四)調查機關對我企業實施歧視性政策和調查方法的;

(五)其他需要徵詢的重要案件。

第十七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做好涉及本地區企業反傾銷案件信息統計工作、建立信息報送系統、評估國外反傾銷對本地區出口貿易的影響;定期組織有關反傾銷法律知識的培訓、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促進反傾銷案件應訴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應行業組織的要求,對本地區涉案企業應訴工作進行協調。

第十八條 各駐外使(領)館、使團經商處(室)應及時跟蹤和蒐集國外反傾銷立法修訂情況和反傾銷案件立案或複審動態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8月14日起執行。《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20xx〕外經貿部令第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