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

為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了《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下文是青海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青海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
青海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xx〕45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青政〔20xx〕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預算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績效目標是指財政預算資金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目標:

(一)按照預算支出的範圍和內容劃分,包括基本支出績效目標、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等。

基本支出績效目標是指省級部門預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內對本部門(單位)正常運轉的預期保障程度,以及按一定保障對象、保障標準核定的相關支出,一般不單獨設定,但需納入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統籌考慮。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是指省級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和事業發展要求設立並通過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年度執行過程中追加的用於支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專項支出,以及部門申請使用的中央對我省專項轉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是指省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按照確定的職責,利用全部部門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

(二)按照時效性劃分,包括中長期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中長期績效目標是指省級部門預算資金在跨度多年的計劃期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年度績效目標是指省級部門預算資金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四條 績效目標管理是指省財政廳和省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以績效目標為對象,以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批覆、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等為主要內容所開展的預算管理活動。

第五條 績效目標管理的對象是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管理的全部資金。

第六條 績效目標是財政資金安排的前置條件,一經批覆,作為建設項目庫、編制部門預算、執行項目預算、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等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第二章 績效目標管理範圍

第七條 原則上,省級部門所有申請財政資金的預算支出都要設定績效目標,作為預算編制不可或缺的有機內容;所有設定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都應開展績效監控,作為預算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有執行完畢的財政資金都要由資金使用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形成相應的自評結果,並作為部門決算的重要內容予以反映。

第八條 以下省級部門財政資金必須設定績效目標並納入績效目標管理:

(一)省級部門(單位)擬列入下年度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必須申報項目支出績效目標並開展績效監控和實施績效評價。

(二)省級部門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必須設定年度預算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將基本支出有關情況納入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全面反映全部部門預算資金的總體產出和效果。省財政廳將部門整體支出有關績效情況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指標體系,作為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

(三)除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的項目支出外,省級預算安排支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專項支出以及部門申請使用的中央對我省專項轉移支付,必須申報項目支出績效目標並開展績效監控和實施績效評價。

(四)納入省級部門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必須申報績效目標,建立項目退出機制,對納入項目庫並安排財政資金的項目開展績效監控和實施績效評價。

(五)納入財政中期規劃管理的項目支出必須申報績效目標,並加強中期績效目標管理,積極開展中期績效評價試點。

(六)省財政廳要求其他需申報績效目標的財政支出。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九條 省財政廳和省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是績效目標管理的主體。績效管理工作具體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按照省財政廳、省級部門、省級部門下屬單位以及項目單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

第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總體組織指導工作;制定績效目標管理工作規範,明確績效目標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配套專家庫、中介機構庫、指標體系庫,建立預算績效管理信息系統;指導監督績效目標申報工作,審核和批覆績效目標;指導督促省級部門依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運行監控,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或再評價;依據績效目標管理情況,確定績效目標具體應用方式。

第十一條 省級部門。作為本部門(單位)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具體實施本部門(單位)績效目標的編制、申報、審核和彙總,組織實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組織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績效目標的編制和審核,並批覆績效目標;組織、指導和監督本部門所屬單位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省級部門下屬單位和項目具體實施單位具體管理職責由省級部門按照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結合部門預算管理實際,自行規定並提出具體要求。

第四章 績效目標的設定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設定是指省級部門或其所屬單位根據部門預算管理、項目管理和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編制績效目標並向省財政廳或省級部門報送績效目標的過程。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預算安排和項目資金分配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設定目標”的原則,績效目標由省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設定。

(一)部門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在申報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並按要求提交省財政廳。

(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在申報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制,並按要求提交省財政廳。

(三)除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的項目支出外,省級預算安排支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專項支出,以及部門申請使用的中央對我省專項轉移支付,按要求隨同項目申請提交省財政廳。

(四)納入省級部門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在該項目納入省級部門項目庫之前編制,按要求隨同納入項目庫申請提交省財政廳。

(五)納入財政中期規劃管理的項目,在該項目納入財政中期規劃管理之前編制,按要求隨同中期財政規劃提交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要能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並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預期產出,是指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情況;

(二)預期效果,是指上述產出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帶來的影響情況,以及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對該項產出和影響的滿意程度等。

第十六條 績效指標是績效目標的細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等。

(一)產出指標是對預期產出的描述,包括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時效指標、成本指標等。

(二)效益指標是對預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經濟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生態效益指標、可持續影響指標等。

(三)滿意度指標是反映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的認可程度的指標。

第十七條 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時所依據或參考的標準。一般包括:

(一)歷史標準,是指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等;

(二)行業標準,是指國家公佈的行業指標數據等;

(三)計劃標準,是指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

(四)省財政廳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八條 績效目標設定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和我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部門職能、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或項目規劃;

(三)省級部門中期財政規劃;

(四)省財政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管理要求;

(五)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

(六)符合省財政廳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十九條 設定的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等要求,並與相應的預算支出內容、範圍、方向、效果等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時效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採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如期實現。

(四)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計劃期內的任務數或計劃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二十條 績效目標申報表是所設定績效目標的表現形式。根據績效目標申報範圍,分別按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填報。

(一)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包括:年度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省級預算安排支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專項支出績效目標;部門申請使用的中央對我省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納入省級項目庫管理的項目績效目標和財政中期規劃管理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按照確定格式和內容填報,納入部門預算編報説明或項目申請內容及説明中。

(二)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年度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按照確定格式和內容填報,納入部門預算編報説明中。

第二十一條 績效目標設定程序為:

(一)基層單位設定績效目標。申請預算或項目資金的基層單位按照要求設定績效目標,隨同本單位預算或項目申請提交上級單位;根據上級單位審核意見,對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級上報。

(二)省級部門設定績效目標。省級部門按要求設定本級支出績效目標,審核、彙總所屬單位績效目標,提交省財政廳;根據省財政廳審核意見對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省財政廳。

第五章 績效目標的審核

第二十二條 績效目標審核是指省財政廳或省級部門對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查核實,並將審核意見反饋相關單位,指導其修改完善績效目標的過程。

第二十三條 按照“誰分配資金,誰審核目標”的原則,績效目標由省財政廳或省級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級次進行審核。根據工作需要,績效目標可委託第三方予以審核。

第二十四條 績效目標審核是部門預算和項目審核的有機組成部分。績效目標不符合要求的,省財政廳或省級部門應要求報送單位及時修改、完善。審核符合要求後,方可進入預算編審下一步流程或項目庫。

第二十五條 省級部門對所屬單位報送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部門預算和項目審核的範圍和內容,對省級部門報送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納入省級項目庫項目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績效目標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完整性審核。績效目標的內容是否完整,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清晰。

(二)相關性審核。績效目標的設定與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是否相關,是否對申報的績效目標設定了相關聯的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是否細化、量化。

(三)適當性審核。資金規模與績效目標之間是否匹配,在既定資金規模下,績效目標是否過高或過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是否過大或過小。

(四)可行性審核。績效目標是否經過充分論證和合理測算;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並能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綜合考慮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財政資金。

第二十八條 對一般性項目,由省財政廳或省級部門結合部門預算和項目管理流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對社會關注程度高、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關係重大民生領域或專業技術複雜的重點項目,省財政廳或省級部門可根據需要,充分利用省級預算績效評價專家庫和委託參與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第三方機構等智庫,組織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共同參與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審核,採用“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審核表”。其中,對一般性項目,採取定性審核的方式;對重點項目,採取定性審核和定量審核相結合的方式。

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中期財政規劃績效目標等的審核,可參考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審核工具,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條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審核結果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作為項目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審核結果為“優”的,直接進入下一步預算和項目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良”的,可與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協商,直接對其績效目標進行完善後,進入下一步預算和項目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中”的,由相關部門或單位對其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報送審核;審核結果為“差”的,不得進入下一步預算和項目安排流程。

第三十一條 績效目標審核程序如下:

(一)省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審核。省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下級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給下級單位。下級單位根據審核意見對相關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級單位審核,審核通過後按程序報送省財政廳。

(二)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對省級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給省級部門。省級部門根據省財政廳審核意見對相關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重新報送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根據績效目標審核情況提出預算和項目安排意見,隨預算和項目資金一併下達省級部門。

第六章 績效目標的批覆、調整

第三十二條 按照“誰批覆預算,誰批覆目標”的原則,省財政廳和省級部門在批覆年初部門預算或調整預算、項目資金以及財政中期規劃和項目庫時,一併批覆績效目標。

(一)省財政廳在批覆下達部門預算時,將審核確認的預算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批覆給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將省財政廳批覆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批覆給所屬項目單位;

(二)省級預算安排支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專項支出,在下達資金文件時同步批覆績效目標。

(三)納入省級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在納入省級項目庫的同時,隨同下達項目庫文件同步批覆績效目標。

(四)納入財政和部門中期規劃管理的項目,在規劃中同步列示相關績效目標。

第三十三條 績效目標批覆後,一般不予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預算、項目調整流程報批。各部門單位自行調整的未經省財政廳審核備案的績效目標,不能作為項目支出預算執行以及績效評價和績效獎懲的依據。

第七章 績效監控

第三十四條 績效監控是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財政資金運行狀況及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開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動。按照“誰使用資金,誰開展監控”的原則,省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負責對本部門管理的預算資金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績效監控;省財政廳負責重點績效監控,選擇重大項目或部門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開展重點監控。

第三十五條 績效監控的重點是批覆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監控,採用“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監控表”。其中,一次性項目和經常性項目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階段性項目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確定監控時間並組織實施。省級部門及其所屬部門要將績效目標監控情況及時上報省財政廳。

第三十六條 省級部門和省財政廳對偏離績效目標的財政支出提出整改措施意見建議,督促項目實施部門及時糾正偏差,對預期無效財政支出進行預算調整。

第八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省級部門及所屬單位應按照批覆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並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進行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八條 預算和項目執行結束後,資金使用單位應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分別填寫“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和“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自評表”,形成相應的自評結果,作為部門(單位)預、決算的組成內容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項目安排的重要基礎。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廳或省級部門每年選擇部分重點項目或部門(單位),在資金使用單位績效自評的基礎上,開展項目支出或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評價,並對部分重大專項資金或財政政策開展中期績效評價試點,形成相應的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下年預算和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條 省級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逐步將有關績效目標隨同部門預算予以公開。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具體績效目標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二條 此前關於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