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辦法

農產品收購價格是指農產品收購者向農民收購農產品的價格。農產品收購價是農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第一個價格,是農產品調撥價格、批發價格、零售價格的基礎。下文是山西省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山西省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辦法
山西省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產品收購業務及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範圍按《農業產品徵税範圍註釋》(財税字[1995]52號)和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所有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税人,包括從事農產品收購加工業務、農產品收購經營業務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小規模納税人和個體工商户。 第二章 收購管理

第四條 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税人,申請辦理税務登記的同時,要如實填寫《農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附表一),經主管國税機關審核後,方可使用帶有抵扣聯的《山西省國家税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或《山西省國家税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簡稱收購發票)。

第五條 取得使用收購發票資格的納税人,應按規定向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請領購收購發票。收購發票實行限量發售、驗(繳)舊購新制度。由縣(市、區)國税機關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核定月領購數量和次數。納税人的經營規模、納税情況及發票使用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第六條 納税人在本省境內收購農業生產者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時,按規定開具收購發票,收購發票的開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順序、各聯次一次性開具。各項目必須填寫齊全、品名正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並加蓋收購單位的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項目填寫不全不得抵扣增值税。

(二)按出售人(收款單位)逐筆開具或彙總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收款單位)彙總開具;出售人名稱必須真實,不得以他人名稱開具;

(三)開具發票的買價只能是直接支付給農業生產者個人的價款。

第七條 納税人在本省境內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以外的企業、單位及經營者購進農產品,應按規定索取普通發票或增值税專用發票,不得開具收購發票。

第八條 納税人收購的農產品,應按日逐筆登記《農產品日收購清單》(附表三),收購清單的內容要真實、齊全,並作為開票、核算的原始單據之一。對每日收購農產品所支付的貨款,應填制《農產品收購資金支付情況表》(附表二),作為資金核算的依據之一,以備主管國税機關核查。納税人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收購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應附以下單證作為原始憑證:

(一)過磅單(碼單)、檢驗單、入庫單、付款憑證、運費等單據;

(二)單筆收購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的,應附農業生產者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或生產單位證明;

第九條 納税人應加強貨幣資金的核算管理,下列購進業務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結算貨款:

(一)從農產品生產單位和農產品經營單位購進的農產品。

(二)向個體經營者購進的農產品(可使用現金支票)。

(三)向農業生產者個人單筆收購金額在3萬元(含)以上的農產品。 第三章 抵扣税款的管理

第十條 一般納税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的免税農產品,一律憑收購發票上註明的價款計算抵扣進項税額;向小規模納税人購進的農產品,憑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價款計算抵扣進項税額;向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購進的農產品,憑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税額。

納入農產品增值税進項税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從執行核定扣除辦法之日起,其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

第十一條 一般納税人購進農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或開具發票,或使用收購發票收購農產品的對象,不屬於農業生產者個人的。

(二)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免税農產品,使用自制的收購憑證的。

(三)虛開發票的。

(四)無法查證農產品收購及購買事實或開具發票所附原始單證不全,不能證實購進農產品業務真實性的。

(五)購進免税農產品非正常損失的。

(六)一般納税人自行填開的收購發票信息和取得的免税農產品普通發票信息與其納税申報抵扣的相關信息比對不符的。

(七)其他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情形。

第十二條 農產品收購發票和普通發票進項税額的抵扣,按照先付款後扣税原則辦理,主管税務機關應嚴格審核收購單位的付款情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主管國税機關應建立健全税源監控制度,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相關納税信息的動態分析;對農產品收購、耗用、銷售、資金收付、發票使用等情況進行分析核查。重點對以下方面實施監控,發現重大異常問題按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一)發票領購、使用量變化較大的。

(二)有虛開發票嫌疑的。

(三)發票原始單證不全,不能證實購進業務真實性的。

(四)異地收購、銷售或攜帶發票異地填開的。

(五)月購進額在100萬元(含)以上或變動異常的。

(六)生產企業月產量、銷量及成品率波動異常的。

(七)生產企業購進量大而耗比低,或者產成品與農產品耗用比例異常的。

(八)納税申報異常或税負偏低的。

(九)農產品作價不正常的。

(十)資金結算異常,現金支付數額較大的。

第十四條 建立納税評估制度。將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税人納入納税評估範圍,針對農產品生產加工及經營的特點,運用相關納税評估指標,定期開展納税評估,發現重大問題,按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第五章 違章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税人違反本辦法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規定,以及虛構收購業務開具收購發票的,其開具的收購發票,一律不得作為進項税額抵扣憑證,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納税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及税收法律、法規,拒不接受税務機關處理的,主管國税機關可按規定收繳其發票或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十七條 納税人涉嫌虛開收購發票及其他發票偷税的,應移送稽查部門查處,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糧食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國家税務局負責解釋。

農產品收購價格的地位

農產品收購價格是國家計劃 價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收購價格要求加強計劃性和科學性,要自覺地根據和運用 價值規律,經常研究市場供需狀況的變化,從而使收購價格合理安排在有充分經濟依據的基礎之上。合理安排收購價格,對於實現農業勞動按社會需要合乎比例的分配,調動農業生產者發展生產的積極性,保證國家按時完成計劃收購任務,都有着重要的意義。在中國,農產品收購價格是以中等土地條件下的社會必要勞動耗費作為訂價的基礎,但從長遠看,制訂收購價格要考慮 級差地租(見 社會主義級差地租)的因素,應以劣等土地條件下的社會必要勞動耗費作為訂價的依據,以鼓勵農業生產者經營劣等土地的積極性,從而更好地滿足人民對農副產品日益增長的需要。

在中國,按農副產品在 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別採取不同的收購價格形式。從1953年起,國家陸續對關係國計民生的一類農產品,如糧食、棉花和油料作物等實行統購價格;對部分二類農副產品,如重要的經濟作物和畜產品等實行 派購價格。由於這種統購、 派購價格形式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從1985年起,除個別品種外,國家對上述重要農產品不再實行統購價格形式,而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實行 合同定購價格和議購價格。前者具有 指導性計劃收購價格的性質,後者則屬於 自由價格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