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建非住宅類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非住宅類項目的管理,落實開發區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加強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建非住宅類項目管理辦法。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建非住宅類項目管理辦法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建非住宅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非住宅類項目的管理,落實開發區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加強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住宅類建設項目,是指用於工業、研發、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用途的建設項目,包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綜合樓及其他項目。

第三條 開發區範圍內非住宅類項目的開發建設和使用管理,應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開發區投資促進、規劃、建設、房屋和土地管理等部門應依據職責做好相應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非住宅類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投資促進、發展改革、房屋和土地、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核準、備案要求組織項目建設,落實項目規劃用途。

第六條 非住宅類項目在開發建設前,應向投資促進、發展改革等部門提交設計草案,設計草案包括項目性質、規模、佈局等內容。

第七條 非住宅類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入區協議》,明確擬入區項目的產值、税收、產業發展方向、建設內容、設計草案、規劃部門所提設計要求及限制條件等內容,並約定具體、可行的退出條款。

第八條 對於經批准同意分割銷售的非住宅類項目,應實行“雙一千”原則,即單體設計最小單元和最小分割銷售單元均不得小於1000平方米。

第九條 非住宅類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公共建築的現行規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區協議》、招拍掛出讓文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合同)、立項批覆文件和《開發區加強工業用地管理意見》規定的內容;

(二)嚴格按照公共走廊、公共衞生間等方式設計建築物內部格局,不得采用單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設計;

(三)除食堂和集中就餐的餐廳外,不得增設廚房;

(四)嚴禁燃氣管線敷設入辦公單元(特殊工藝要求的需單獨報審),燃氣供應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供氣。

第十條 非住宅類項目的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和有關設計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施工圖審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規範、標準和經核准的施工圖進行施工、監理。

第十一條 非住宅類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需要對平面佈局進行重大調整或有二次結構設計變更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向規劃部門提前辦理審批手續。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擅自建設的,建設部門責令停工並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銷售非住宅類項目,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租賃期限進行出租。

第十三條 對於經批准同意分割銷售的非住宅類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建設、銷售過程中,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發佈廣告或開展其他形式宣傳時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采用帶有公寓、家園、花園、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質的名稱,並應在樓盤名稱後用相同字體、字號註明非住宅用途。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設現場、銷售現場的明顯位置,向購房人明示下列信息:

(一)明確告知項目用地性質、土地使用年限、規劃用途、建設內容及規模等信息,並特別告知立項批覆為非住宅;

(二)明確告知契税、物業服務費等信息,並特別告知項目水電氣熱不按住宅標準計費,且不享受户籍、入學等公共服務。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認購書和購房合同中與購房人明確約定項目規劃用途。

第十五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一經查出擅自修改設計方案和不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不按經批准的施工圖施工、不按規定監理等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工並限期改正,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監督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非住宅類項目的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照驗收規定以及立項批覆、已審定的設計方案等組織實施。不符合驗收條件的,不予出具驗收意見,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對非住宅類項目銷售宣傳廣告進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非住宅類項目產權登記時,應在房產證中根據規劃文件明確註明用地和建築性質。

第十九條 非住宅類項目的所有人、使用人應嚴格按照規劃使用性質和土地合同上載明的土地用途使用該項目,不得擅自改變。對擅自改變用途的,規劃部門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監督若干規定》等規定予以處罰,房屋土地部門按照土地合同、投資促進部門按照《入區協議》等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根據非住宅類項目的用地性質,社會管理、户籍管理、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不得為其辦理户籍、計生、民政、入學等公共服務手續。

第二十一條非住宅類項目的水、電、氣、熱等價格嚴格按照用地性質分類執行收費標準,嚴禁按住宅標準計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