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違法建築舉報獎勵辦法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學界即開始關注和研究違法建築的法律治理問題。論題所及,包括違法建築的控制、治理、處罰、拆除、房地徵收中的違法建築補償等公法問題。下文是海口市違法建築舉報獎勵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違法建築舉報獎勵辦法
海口市違法建築舉報獎勵辦法最新版本

第一條 為規範城鄉建設秩序,依法查處違法建築,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有效遏制違法建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海口市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舉報,是指單位或個人對本市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向區級以上城管部門提供線索、反映情況、協助查處的行為。

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均有權對違法建築進行舉報。

第三條 舉報或協助城管等部門查處違法建築的,根據本辦法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對打擊違法建築有突出貢獻或舉報重大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人,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及表彰。

第四條 違法建築舉報受理和獎金兑現,由市城管部門負責實施,並指定專人做好舉報投訴的登記、處理、督辦、答覆、統計、報告和獎金髮放等工作

各區、海口國家高新區、桂林洋開發區、三江農場可根據單位實際確定負責實施部門,並在媒體上公佈。

第五條 違法建築舉報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專項安排。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管。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採取書信、微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現場舉報等方式舉報,並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

第七條 舉報受理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舉報人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等情況。

第八條 在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數字化指揮中心建立對外統一的舉報受理窗口,設立舉報投訴微信公眾號、電話及郵箱,並在媒體上公佈。

設立市、區分管領導和城管部門領導受理舉報投訴微信公眾號、電話,並在媒體上公佈。

第九條 舉報受理窗口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當天將辦件派發至轄區城管部門進行核查。

轄區城管部門接到辦件後,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執法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在3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報舉報受理窗口。

第十條 舉報受理窗口要對舉報人基本情況和反映的問題進行登記,全面收集舉報材料,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對經查實的實名舉報,符合本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獎勵標準為1000元/宗。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國家公職人員在管控處置違法建築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監督,獎勵標準為3萬元/宗。

第十三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實經查實並符合獎勵條件的,在被舉報的案件自調查結束或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30日內,城管部門應通知受獎舉報人領獎的時間、地點及領獎方式。

受獎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通知地點領取舉報獎金,無特殊情況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通過電話舉報的,經城管等部門查實符合獎勵條件的,經舉報人同意,城管等部門可直接將獎金充值到舉報手機電話上。

第十四條 舉報人就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向2個或2個以上管理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

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舉報事項有交叉的,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重複獎勵。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的舉報,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為查處違法佔地、違法建築的執法人員或其家屬;

(二)舉報內容已被執法部門查證屬實已立案的;

(三)不能證實其真實身份或以匿名方式舉報的;

(四)舉報事實不清,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

(五)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獎金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獎勵資格;已經獎勵的,收回獎金,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受理舉報或受理後不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情況的;

(三)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佔用舉報獎勵資金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自20xx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違法建築主要包括

(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