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結合甘肅省實際情況,制定了《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下文是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歡迎閲讀!

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會計工作人員行為,加強我省會計管理工作,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具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甘肅礦區會計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甘肅礦區)負責所屬各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其中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嘉峪關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製度。

第七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縣級(市、區)以上會計管理機構應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報名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實行網上報名和塗卡報名兩種方式,以網上報名為主,特殊情況實行塗卡報名。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珠算科目的考試待考試系統開發完成後,再進行安排。

省級會計管理機構應根據財政部的考試要求和考試安排,嚮應考人員公佈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報考辦法和考試安排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各科目應一次性通過。

省、市(州)會計管理機構應在考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在“甘肅會計網”和其他指定的網站上公佈考試結果。應考人員參加網上報名考試的,可到報名網站查詢考試成績,並打印考試合格單;應考人員參加塗卡方式報名考試的,到縣(市、區)會計管理機構領取考試合格單。

應考人員取得考試合格單後,須在考試結果公佈之日起6個月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色證件照片2張、考試成績合格單和填寫的《甘肅省會計人員基本信息表》(表1)到所屬地會計管理機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考試合格人員可以委託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各級會計管理機構應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的要求,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

一、省級會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二、市(州)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並對考試工作安排、考試實施情況和考場紀律進行檢查,接受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對考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三、縣(市、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應考人員進行報名和代收考務費用。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會計管理機構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印製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統一採用第二代身份證號碼。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塗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省、市(州)、縣(市、區)、甘肅礦區會計管理機構應按照職責為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省級會計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蘭州市內(不含三縣)的省本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省管企業(管理機構)、其他組織及駐甘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的證書辦理。

二、除省級會計管理機構負責的各單位外,市(州)、縣(市、區)會計管理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的證書辦理。

以下考試合格人員可在市(州)會計管理機構辦理:

(一)考試合格人員為學生的,由學生學校所在地的市(州)會計管理機構負責辦理(需有學生證或學校證明)。

(二)考試合格人員為軍人的,由其部隊所在地的市(州)會計管理機構負責辦理。

三、甘肅礦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對所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的證書辦理。

第十七條 按照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xx]18號),持證人員應接受繼續教育,以提高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

第十八條會計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省級會計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每年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市(州)、縣(市、區)、甘肅礦區會計管理機構根據省級會計管理機構每年的繼續教育培訓安排,積極開展培訓工作。

單位應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並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持證人員從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第二年起,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十九條 各級會計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對其日常教學情況和培訓內容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行為,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省、市(州)會計管理機構應通過《甘肅省會計人員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為持證人員及時記載、更新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髮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持證人員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表》(表2)。填好表格(一式兩份)後,將相關有效證明原件、複印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交會計管理機構(或證書籤發機關)辦理從業相關信息變更。會計管理機構應在核對完提交的相關信息後,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信息變更。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因工作單位或户籍關係發生變動,其所屬管轄地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一)持證人員因工作單位或户籍關係發生變動的,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簡稱調轉登記表)一式三份(表3),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身份證原件、工作證明(或户籍證明、居住證明),到原會計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

(二)持證人員須在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原件、工作證明(或户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和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如證書遺失,持證人員應在履行公告(報刊掛失)程序後,填寫《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補(換)證申請表》(簡稱補(換)證申請表)一式兩份(表4),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證件照1張,持身份證原件、相關證明材料(刊登掛失報刊),向所屬地會計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證書毀損,持證人員應填寫補(換)證申請表(表4)一式兩份,持毀損證書、身份證原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證件照1張,向所屬地會計管理機構申請換髮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補(換)證申請表(表4)一式兩份,持身份證原件、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證件照1張,到證書籤發地的會計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因會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情形的,會計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管理機構應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持證人員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管理機構應當註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七條 會計管理機構應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證書換髮、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範本在辦公場所和“甘肅會計網”及指定的網站進行公佈。相關登記表格由申請人從“甘肅會計網”和指定的網站下載。

第二十八條 各級會計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持證人員從業信息的管理,並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和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髮、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供本人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併為檢舉人保密。

第三十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應考人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有舞弊行為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考試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對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以後一經發現並經核查考試過程中確有舞弊行為的,由會計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二條 持證人員不按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三條 會計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會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取得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xx年,且年滿50週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符合申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提交本人申請和相關材料,並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交個人申請。符合免試條件的須填寫《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免試申請表》(表5),一式三份,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證件照1張,經本人單位加蓋公章後,持申請表、身份證原件及有關證件和文件(或複印件)到會計管理機構辦理。申請表一式三份,本人留存一份,申請人單位留存一份,會計管理機構留存一份。

(二)提供個人有關證件和文件(或資料)。

1、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的。本人須提供經省級人事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制發的高級會計師證書或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的文件,以及現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聘任高級會計師職稱的文件原件(或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的文件複印件)。

2、從事會計工作滿20xx年,且年滿50週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提供累計20xx年由本人蓋章(簽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的複印件,或由本人單位提供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材料。

3、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從事會計工作的。本人須提供註冊會計師證書原件或證書複印件。

第三十八條留存的各種會計從業資格表格的保管期限為2年。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xx年10月27日發佈的《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甘財會[20xx]42號)同時廢止。

會計從業資格

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人員,以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大部分省每年分別在上下、半年設立兩次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製度。有的省份一年一次考試,大部分省每年分別在上下、半年設立兩次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約在每年的4月和11月考試。12月和6月報考(不過各個地區的考試時間不大一樣,要仔細詢問當地的情況,不要錯過考試報名時間)

財政部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印發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的通知》(財辦會[20xx]9號)。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33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xx]3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對20xx年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中《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和《會計基礎考試大綱》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大綱》未作修訂,繼續使用。

會計人員是我國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財政部始終高度重視會計人員管理,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建設和完善等方面做了大量具體細緻的工作。學習關注威信kckaoshi,長按複製搜索即可獲取最新會計學習資料。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從事會計工作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堅持“凡進必考”原則,並在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調轉登記,會計人員從業檔案信息更新、後續教育等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了會計從業資格和會計人員的管理。同時,明確了報考人員考試舞弊的法律責任,以及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