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保障城市環境衞生,制定了《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保障城市環境衞生,根據《重慶市城市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暫住人口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優撫户,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核准後免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和渣土、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垃圾中轉設施運往垃圾處理場(廠)進行無害化處理而發生並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有關建設、運行和管理費用,不包括居民清潔費和居住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清潔費。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其所屬的市環境衞生管理機構負責。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其具體徵收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計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市居民按户計算;

(二)暫住人口按人計算;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學校)、社會團體按在冊職工人數計算;

(四)集貿市場、餐飲、旅館、交通運輸、廠礦企業單位,按生活垃圾量計算;

(五)其他商業門店(網點)按營業面積計算。

自行將城市生活垃圾運輸到垃圾處理場的,扣除垃圾中轉運輸費用,按生活垃圾量計徵無害化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提出,經聽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城市居民和暫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可採用委託供水、供氣等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建制鎮人民政府代收的方式進行,受委託方應當予以支持。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按月收取,單位和個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繳納。

第七條 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須持有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和市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工作證件。違者,當事人有權拒繳和舉報。

收費許可證、專用收據和收費工作證件由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向當地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市環境衞生管理機構辦理或領取。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月將所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繳入轄區財政專户。渝中 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財政部門應將所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55%,於次月10日前繳入市財政專户。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應將所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按照前款規定,專項用於垃圾處理場(廠)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的領導,按期完成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年度徵收工作任務。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統計報表報送市環境衞生管理機構。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個人處5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自滯納費款發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費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城市環境衞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持有收費許可證、專用收據和收費工作證件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範圍和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之一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頒佈實施的《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同時廢止。城市環境衞生有償服務收費項目中的代運垃圾收費、自設垃圾桶代運收費、生活垃圾場傾倒管理收費等城市生活垃圾有償服務收費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