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大綱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用來調節市場商品供求、平抑市場物價而特定建立的專項基金,是一種重要的商品儲備制度。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在價格波動對生產和百姓生活帶來影響時,運用價格手段進行干預的一種辦法。下文是海口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大綱
海口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稱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由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基金管理、使用和監督使用等工作。

第五條 基金的徵收範圍與標準:

(一)賓館酒店按旅客入住徵收:五星級或相當五星級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級或相當四星級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級或相當三星級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級或相當二星級的每人每天2元(已掛星級賓館酒店免徵旅遊團隊基金);

(二)旅行社根據旅遊年業務收入按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徵收,具體徵收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旅遊主管部門制定;

(三)對經海口港口過海到其他省(區)的旅客、車輛徵收:大車每輛次徵收3元,小車每輛次徵收2元,旅客每人次徵收0.5 元;

(四)商品房按銷售額、存量房按評估額的0.3%徵收(交易雙方各0.15%,首次購買解困房、經濟適用房以及拆遷安置房的免徵基金);

(五)購買新機動車車價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0.3%徵收,車價在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20 萬元)的按0.4%徵收,車價在20萬元以上至30萬元(含30萬元)的按0.5%徵收,車價在30萬元以上的按1%徵收(特種車、城市公交車、出租車免徵基金)。

第六條 基金按照下列規定徵收:

(一)對入住賓館酒店的旅客徵收基金的,委託賓館酒店代收代繳;

(二)對旅行社徵收基金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三)對經港口過海到其他省(區)的旅客、車輛徵收基金的,委託海南省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代收代繳;

(四)對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基金的,由市房屋產權交易登記中心代收代繳;

(五)對購買新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代收代繳。基金按月徵收。對弄虛作假或拒不繳納本基金,情節嚴重者,由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七條 徵收基金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專用票據,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管理,由財政部門設專户儲存,按照“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量入為出、自求平衡”和“取之於社會、用之於人民”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當年基金節餘可留存下年使用。

第九條 基金使用範圍:

(一)政策性補償;

(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

(三)重要商品儲備的補貼;

(四)困難羣體動態價格補貼;

(五)保障供給、促進流通的政府資助;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計劃性與應對突發性因素相結合原則編制基金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二)由使用單位向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調查核實,報市政府審批,財政部門給予撥款。有償使用基金的單位應同價格主管部門簽訂償還協議。用於各區農副產品基地建設部分的有償使用基金,由區財政承借承還。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規定的對城鎮居民的各種價格補貼、主要副食品儲備專項補貼,仍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1日起施行。1999年發佈的《海口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價格調節基金如何徵收

(一)本次規範和完善後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xx年7月1日開始徵收。

(二)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切實履行基金繳納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徵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對違反徵收管理規定,截留、坐支、挪用價格調節基金,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徵收使用對象

(一)政策性補貼。當政府對羣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適當給予補償。

(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羣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可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三)對低收入羣體實施救助。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羣體基本生活時,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羣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四)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支持價格信息發佈,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的價格信息。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