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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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禁止價格欺詐。

第五條 本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兩年公佈一次。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危改回遷小區,在未成立業主大會前,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54號)文件的規定,由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部門批准建設的,按照政府指導價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

危改回遷小區是指執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xx]19號)政策的危改回遷小區。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由業主大會或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八條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體方式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在房屋買賣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税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執行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可依據其實際支出,按建築面積或户合理分攤,具體辦法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協商達成一致之前,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執行政府指導價。

第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五條 業主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開始交納物業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計收物業服務費用,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管理物業收費和物業服務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衞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的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所提供服務的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衞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凡屬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除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外,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